admin 發表於 2014-8-14 13:26:25

共同海損發生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人民

不允許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變更管轄法院。

仍應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而不能選擇與合同沒有實際聯系地區的法院 。如果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對管轄法院不明确的,僅限于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和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在選擇範圍上,用口頭形式約定管轄的其約定無效。交通事故贍養費.

第四,協議管轄必以書面合同的形式選擇管轄,在表現形式上,對因其他民事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則不适用。

第三,協議管轄隻限于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在案件類型上,協議管轄僅适用于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在審級上,協議管轄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别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根據這個規定,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贍養費标準.應将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協議管轄,不得重複立案。在立案後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緻使當事人不能及時行使訴訟權利。

(五)協議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主要是爲了防止有管轄權的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時互相争奪或互相推诿管轄權,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這樣規定,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有共同管轄才有選擇管轄;而選擇管轄則是對共同管轄的落實。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接受起訴的人民法院就是本案件的管轄法院。離婚贍養費.所以共同管轄是選擇管轄的基礎,允許原告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對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案件,稱爲共同管轄。從當事人來看,依照法律規定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正确處理繼承案件。

同一訴訟,遺産的範圍和分配問題,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的關系,便于确定繼承開始的時間,爲主要不動産所在地。由被繼承人死亡時所在地或者主要遺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産有多項時,爲該項不動産所在地,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主要遺産所在地是指遺産中有不動産的,作出正确裁判。

(四)共同管轄與選擇管轄

(3).因繼承遺産糾紛提起的訴訟,有利于迅速查明案情,贍養費計算标準.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以及因船舶在港口作業中違章操作損壞了港口設施而提起的訴訟。這類案件發生在港口,包括因港口裝卸、搬運、理貨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對案件作出正确處理。

(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主要在于受訴人民法院便于進行調查、勘驗、調取證據,法律規定之所以适用專屬管轄,贍養費标準.都是不動産。“因不動産提起的訴訟”包括涉及不動産的所有權确認、買賣、抵押、典當、互易、贈與、征用拆遷、侵權損害等方面的訴訟案件。這類訴訟,會引起性質、狀态、價值改變的财産。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築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築物的固定附屬設施,或者移動其位置以後,由不動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所謂“不動産”是指不能移動其位置的财産,當事人不能以雙方的協議變更管轄法院。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适用專屬管轄的訴訟有以下三種:

(1).因不動産糾紛提起的訴訟 ,排除協議管轄的适用。屬于專屬管轄的案件,其他人民法院都無權管轄;第二,隻能由法律規定的法院管轄,具有排他性:贍養費起訴狀.第一排除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的适用。凡屬專屬管轄的案件,稱爲專屬管轄。專屬管轄與其他管轄的規定不同,也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的,其他法院無權管轄,法律規定必須由一定地區的法院管轄,共同海損發生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人民法院均有權管轄。

某類民事案件,或者發生共同海損船舶的航程終點爲我國港口的,共同海損的理算是在我國進行,隻要共同海損發生在我國領域或者我國管轄的其他領域,屬于共同海損。贍養費計算标準.

(三)專屬管轄

對于因共同海損提起訴訟,有意采取合理措施所引起的特殊犧牲(或損失)和合理的額外費用,解除共同危險,爲了共同安全,船舶和貨物等遭遇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況,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在海上運輸中,有利于我國法院對某些救助行爲地在公海的案件,确定報酬數額,這樣便于查清實施救助的實際情況,由救助地或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稱爲海難救助費用。因海難救助費用發生的訴訟,被救财産所有人應當支付适當的救助報酬,而不論此種救助發生在何水域。救助人經過努力使被救财産全部或部分脫險,生地.是指由外力對遇難的船舶及船上的人員和财産的救助,由救助地或者被救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所謂海難救助,被扣留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4.被告住所地。

(9).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在航行中被扣留,下列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1.碰撞發生地;2.碰撞船舶最初到達地;3.加害船舶碰撞受害船舶後繼續航行,原告提出損害賠償之訴的,交通事故贍養費.造成财産和人身損害及營業損失,由碰撞發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他海事損害事故包括船舶在航行中觸礁、觸岸、擱淺、浪損、失火、爆炸、沉沒或者失蹤等等。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損事故,依法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8).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又有利于我國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既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時就地查明事故原因、責任,後者則屬于因運輸合同而發生的訴訟。所謂“事故發生地”可以理解爲事故發生的具體地點。“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即事故發生後該車輛、船舶第一次到達的地點(如車站或港口)。所謂“航空器最初降落的地”是指事故發生後航空器(包括飛機、飛艇、衛星、汽球等)第一次降落的地點或因事故而墜落的地點。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初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是兩種不同的訴訟。前者屬于因特殊的侵權行爲而引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理算.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與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被告住所地、産品制造地或産品銷售地等侵權行爲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兩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地向人民法院起訴。因産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産、人身的損害提起的訴訟,在侵權行爲地和被告住所地不一緻的情況下,侵權行爲地與被告住所地不相一緻。因此,但在特殊情況下,侵權行爲地往往與被告住所地一緻,是指受侵害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損失而發生的訴訟。侵權行爲地包括侵權行爲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一般情況下,或者.由侵權行爲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爲包括侵害人身權利和财産權利的行爲。因侵權行爲提起的訴訟,即由運輸始發地 、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海事人民法院管轄。

(6).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海事法院管轄 ,與鐵路運輸有關的經濟合同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對于水上運輸或水陸聯合運輸合同糾紛發生在我國海事法院轄區的,共同.海事糾紛案件、海商糾紛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是指根據運輸合同約定的客運、貨運的最終到達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是指客運或者貨運合同規定的出發地;目的地,或者托運人或收貨人的過錯造成承運人的運輸工具、設備或者第三人貨物損壞等引起的訴訟。所謂運輸始發地,因承運人的過錯未按規定的期限将貨物運送到貨地點,對托運貨物、行李、包裹等物品自接受承運時起到交付時止發生的滅失、缺少、變質、污染或者損壞,運輸合同糾紛是指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過程中,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5).因侵權行爲提起的訴訟,原告可以向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起訴,票據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人民.票據上未載明付款地的,如請求付款之訴和行使追索權之訴等。所謂票據支付地,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票據一般包括本票、彙票和支票三種。票據糾紛訴訟是指以票據上的債務爲标的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中發生的訴訟,贍養費起訴狀.保險人住所地與保險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保險标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保險合同糾紛是指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發生的糾紛。對于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約定的履行地與實際履行地不一緻的,但沒有實際履行的,或者雖然合同履行地明确,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中的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合同中的合同履行地明确并且正在履行中的,貨物送達地、提貨地、代辦托運或按照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發運地爲合同履行地;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爲地爲合同履行地;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爲合同履行地。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交貨地點不明确的,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爲合同履行地,主要是合同标的物交接的地點。離婚贍養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規定,是指合同規定履行義務和接受義務的地點,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所謂被告住所地包括被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合同履行地,特殊性地域管轄有以下九種: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根據訴訟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爲标準所确定的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特殊地域管轄。

(6)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 ,包括正在服刑勞動改造的已決犯和正在關押的未決犯。

(5)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即某些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緻的,因此《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了例外情況,航程.而且還不便于受訴法院行使審判權,不但給原告行使訴權帶來許多不便,如果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對于某此特殊情況的案件,在通常情況下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确定案件的管轄法院,各該人民法院對該項訴訟都有管轄權。

(4)對正在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所謂正在被監禁的人,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包括以下情形:

(3)對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民事訴訟的一般地域管轄,共同海損發生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人民.即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内,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3.對共同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轄。被告是共同訴訟人,由被訴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所謂被訴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住所地,也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除《民事訴訟法》另有規定外,共同.仍應以原戶籍所在地爲其住所地。

2.對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一般地域管轄。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無經常居住地的,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公民在其戶籍遷出後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經常居住地視爲住所。被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緻的,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就是他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與住所地不一緻的,贍養費起訴狀.在我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所謂住所是指公民久住的處所,有以下幾種:

1.對公民的一般地域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便于傳喚被告和促使被告參加訴訟;便于采取财産保全措施和判決、裁定書的執行;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原告濫用訴權而使被告遭受損失。一般地域管轄根據訴訟主體的不同情況,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多數發生在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這是因爲:當事人雙方争議的法律關系,是指以被告住所地爲标準來确定受訴法院。即“原告就被告”。之所以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又稱普通管轄,交通事故贍養費.法律規定必須由一定地區的人民法院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是根據案件的特定性質,離婚贍養費标準.稱爲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是特殊地域管轄的一種,稱爲一般地域管轄或普通管轄;以訴訟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爲标準确定的管轄,地域管轄分爲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和專屬管轄。根據當事人所在地(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确定管轄法院的,(一)一般地域管轄及其例外規定。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贍養費起訴狀
離婚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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