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發表於 2014-8-18 09:56:41

僞造法律文書,誰來管管這位膽大的法官!!!

2003年由于敦煌市原孟家橋鄉政府拖欠我工程款15萬元,經訴訟,敦煌于2003年作出了(2003)敦民初字第1026号,判令原告孟家橋鄉政府償付拖欠我的工程款15萬元。但原告未能施行判決書确認的還款負擔,我依法請求判決執行至今十餘年昔日了,誰來管管這位膽大的法官.此款尚未執行殺青,僞造的安祖賽弗.以至使指控人于2006年從孟家橋名譽社貸的10餘萬元無法償付,緻名譽社起訴判令指控人償付存款13萬元。至今也未能執行殺青,使我和擔保人上了銀行編制失信黑名單。僞造法律文書.到了2013年4月被指控人吳剛在未向任何人告知和無任何法律文書的景況下,将我妹夫張XX在敦煌郵政銀行賬戶上的17萬餘元,強行劃扣。此行爲給張XX及其家天然成強壯的阻礙,使其一家人生活,被指控人從張XX賬上劃走17萬餘元的行爲與法無據。僞造文書罪.該行爲緊要陵犯了第三人張XX的合法權益,屬于典型的非法行爲。我得知後,僞造文書罪.至今一年多來向來找法官吳剛诘問此款去向,但被指控人吳剛不向我提供任何手續,也拒不向我告知此款去了什麽處所。死海文書.吳剛将此款挪用至今長達一年多之久,以緻我及18個擔保人無法一般生活,形成了強壯的阻礙。但是我不明白的是:法律.至今孟家橋名譽社的欠款并未清償,管管.亦無任何清償手續、收據或告知。更爲讓人無法剖判的是所謂沙州的欠款,我并未收到過法院的應訴關照及任何法律文書,我在一年多诘問吳剛無果的景況下,法官.向敦煌指控後才從檢察院看到了一份所謂的排解書(調動時光爲2006年4月)和部門臆造的法律文書。但是我和排解書中的擔保人根柢沒有參預過與法院就沙州墟落名譽社的任何應訴活動,由此可見吳剛的所作所爲涉嫌挪用别人款項及臆造法律文書,法律文書.倘使不生計上述懷疑,那麽17萬餘元被劃扣後就應該即告知當事人并把歸還欠款的收據、手續交給指控人。或孟家橋名譽社就應放手人的放款并撤銷其銀行編制失信黑名單。而如今原形并非如此,被指控人作爲一名法官,僞造法律文書.此種行爲實屬明知故犯、踹踏了法律的威嚴。遵照《刑法》第397條之禮貌,被控訴人的行爲已組成,應依法查辦其刑事責任。
綜上,誰來管管這位膽大的法官.我以爲上述行爲冒犯了《刑法》,吳剛作爲司法人員明知故犯,緊要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死海文書.踹踏了法律的威嚴,叨光了一般司法紀律,請監察機關立案訪問,依法查辦被指控人的刑事責任。
在此黨的民衆途徑教育活動全體進展之際,指控人懇請上司各主管部門對上述原形舉辦督查核實,以維護法律威嚴、維護我黨在黎民民衆中的名譽、維護黎民民衆切身利益。
本指控原料我已于2014年5月21日指控到敦煌和敦煌.但可以由于被指控人吳剛是法院法官,處于對被指控人吳剛的愛惜,法、檢兩院對此緊要違法案件壓着至今不做任何照料和回複。爲此指控人我作爲一個合法公民懇請上司主管部門督查。給法律一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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