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4月17日會甯縣交警隊作出書面認定這次道路
王志龍、王潔軍、王海晶與焦崇玉、甘肅省會甯縣桃花山建立工程公司、範文平路線交通事故危害賠償案劉俠林
會甯縣百姓法院
民事判決書
(1999)會法民初字第16号
原告王志龍,男,漢族,1964年6月21日出世,農民,個别工商戶,住會甯縣桃花山鄉城關村教場社,現因交通事故緻傷成動物人。
法定代理人黨玉英,女,漢族,1934年8月29日出世,農民,住址同上,原告王志龍之母。美國 贍養費.
囑托代理人王志誠,男,漢族,1959年3月30日出世,農民,住址同上,幹個别餐飲業,原告王志龍之兄。
囑托代理人羅炜晰,白銀枝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潔軍,女,漢族,1991年1月3日出世,學生,農業戶口,住址同上,原告王志龍之長女。
原告王海晶,女,漢族,1993年9月10日出世,學生,都邑戶口,住址同上,原告王志龍之次女。
法定代理人陳愛莉(與原告王志龍離婚),女,贍養費是什麽.漢族,1969年7月3日出世,農民,個别工商戶,住會甯縣電影院院内,道路.原告王潔軍、王海晶之母。
原告焦崇玉,男,漢族,1959年8月2日出世,農民,住會甯縣柴門鄉二十鋪村寨子社。
原告甘肅省會甯縣桃花山建立工程公司(以下簡稱桃花山建立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正義,贍養費計算标準.經理。
囑托代理人王宗義,該公司副經理。
原告範文平,男,漢族,1953年6月2日出世,農民,汽車駕駛員,住會甯縣柴門鄉二十鋪村寨子社,系原告焦崇玉妻弟。
原告王志龍、王潔軍、王海晶與原告焦崇玉、桃花山建立公司、範文平路線交通事故危害賠償一案,離婚贍養費标準.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然開庭實行了審理。原告王志龍法定代理人黨玉英及其囑托代理人王志誠、羅炜晰,”1999年4月17日會甯縣交警隊作出書面認定這次道路.原告王潔軍、王海晶法定代理人陳愛莉,原告焦崇玉,原告桃花山建立公司囑托代理人王宗義(法定代表人王正義未到庭),原告範文均勻到庭列入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子龍法定代理人訴稱,1999年1月12日,王子龍駕駛農用三輪車經桃花山新區給别人送煤時,原告範文平駕駛的桃花山建立公司甘D-05048号航天客貨車(該車該公司現實賣給焦崇玉)由西向東行駛,在桃花山加油站後面(312線1994公裏+370米)的路段,逾越火線同向行駛的車輛時,駛入左道,撞在原告王志龍駕駛的由東向西行駛的三輪車上,緻王志龍告急受傷,三輪車基礎報廢,經會甯縣交警隊現場勘查作出範文平負全盤職守的認定。由于王志龍腦部告急受傷,當晚立刻送蘭醫二院救助并住院休養一月不足,但終因傷勢告急,醒悟有望,贍養費标準.成爲殘疾,動物人生活。因在蘭州消費太大,無錢絡續住院休養,隻惡化會甯縣醫院住院休養,兩次住院已花去費用元之多,焦崇玉已支付元。贍養費起訴狀.現王志龍急需二次手術,作腦部碎骨片取出及大腿接骨,因無錢,隻好守候。由于原告王志龍動物人生活,全盤生活必要别人照管,而且小孩無人供養,現隻好由已離婚的孩子母親照管。王志龍身遭倒黴,屬範文平所緻。桃花山建立公司賣給焦崇玉甘D-05048号航天客車未解決過戶備案手續,該車闖禍,該公司應擔當連帶職守。作出.故央浼焦崇玉、桃花山建立公司、範文平合夥賠償原告王志龍誤工費7110元,護理費元,殘疾補助費.40元,殘疾護理費.40元,小孩供養費元,贍養費1800元,絡續休養費元,購置殘疾人床1000元,住院夥食補助2370元,購置奶粉、衛生紙、氣墊床、交通費等合計6159.90元,三輪車耗損5900元,以上十一項總計.70元。
原告王潔軍、王海晶法定代理人訴稱,我要求原告賠償王潔軍、王海晶供養費元。
原告焦崇玉辯稱,我以爲會甯縣交警隊作出範文平負全盤職守的認定違反底細,适用法律纰謬。原告王志龍自己無證且酒後駕駛無牌照農用三輪車違反了《中華百姓共和國路線交通管理條例》的相關禮貌。原告王志龍應負此事故的主要職守,”1999年4月17日會甯縣交警隊作出書面認定這次道路.範文平應負主要職守。另外,王志龍從蘭州醫學院從屬第二醫院(以下簡稱蘭醫二院)住院休養一段時間後又專擅轉入醫療條件較差的會甯縣醫院既不合道理又不适宜相關禮貌,所以在會甯縣醫院住院時代所花一切費用應由王志龍自己擔當。
原告桃花山建立公司辯稱,我公司已将甘D-05048号航天客貨車賣給焦崇玉,現實車主爲焦崇玉,故我公司不擔當任何職守。
原告範文平辯稱,交警.我是焦崇玉叫去給他駕車拉貨去的,發作這次路線交通事故我無職守。
經審理查明:1999年1月12日21時,範文平(系焦崇玉妻弟)由焦崇玉雇傭權且駕駛甘D—05048号航天客貨車(現實車主焦崇玉,法定車主桃花山建立公司)給焦拉貨,行至312線1994公裏+370米路段,由西向東逾越火線同向行駛的車輛時駛入左道,與原告王志龍駕駛相向行駛的無牌農用三輪車相撞闖禍,緻王志龍受傷。當晚王志龍被送往蘭醫二院住院休養。贍養費是什麽.王志龍的傷情被診斷爲“重度關閉性顱腦傷害,左股骨骨折”。後王志龍眷屬要求轉會甯縣醫院絡續休養,經蘭醫二院答允後遂解決了出院手續。出院後應詳細“鼻飼飲食,增強護理”。同年2月11日王志龍轉入會甯縣醫院絡續休養,該院診斷王志龍的傷情爲“腦挫裂傷(關閉性)術後,動物生活。”1999年4月17日會甯縣交警隊作出書面認定這次路線交通事故“範文平負全盤職守,王志龍無職守”。1999年6月19日王志龍從會甯縣醫院出院,出院後應詳細“全體盡心護理,抗禦并發症發作”。現王志龍動物生活由其母黨玉英在家護理照管。
王志龍在蘭醫二院及會甯縣醫院住院時代共花去醫療費.20元(包括醫療氣墊床1250元),交通事故贍養費.花去買奶粉、衛生紙、麥乳精、電熱杯、飯盒、暖壺、暖水袋、櫃組、電話費、耳鼻咽科手術費、租床費、綢緞、洗衣粉、雙人床單、交通費合計4197.54元。事故發作後,原告焦崇玉先後爲王志龍治傷共給付現金元(該款額經當庭質證核實确認)。1999年9月9日王志龍被會甯縣公安局法醫評定爲一級傷殘。王志龍與陳愛莉結婚後,陳于1991年1月3日生一女孩,取名王潔軍(鄉村戶口),于1993年9月10日生次女,取名王海晶(都邑戶口)。王潔軍、王海晶現均爲學生。1996年5月24日王志龍與陳愛莉在會師鎮政府解決離婚備案手續且支付了《離婚證》,離婚時兩邊協議王潔軍、王海晶由男方供養。原告王志龍兄弟姐妹共有7人,其父王續生于1924年3月22日,農民。1998年11月18日王志尤以5900元購置的農用三輪車因闖禍受損現放置在焦崇玉家中。
以上底細,有原告王志龍法定代理人黨玉英,有原告王潔軍、王海晶法定代理人陳愛莉各自的叙述及舉證;有原告焦崇玉、桃花山建立公司、範文平各自的叙述及舉證等相關質料在卷佐證。贍養費标準.
本院以爲,範文平駕駛甘D-05048号航天客貨車逾越火線同向行駛的車輛時駛入左道後與王志龍駕駛相向行駛的無牌農用三輪車相撞闖禍,緻王志龍受傷,範文平駕車駛入左道有彰着的違章違規行爲,應負主要職守;王志龍無證駕駛無牌農用三輪車上路行駛,端莊來說也有必然的違章行爲,但應負主要職守。鑒于原告範文平是權且被焦崇玉雇傭且爲焦拉貨時發作闖禍,所以現實車主焦崇玉應擔當賠償職守。又因桃花山建立公司給焦崇玉銷售甘D-05048号航天客貨車時沒有解決過戶手續,違反了相關法律禮貌,買賣合同成立,尚未收效,所以原告桃花山建立公司擔當連帶賠償職守。原告焦崇玉以爲王志龍“酒後駕車”,對此沒有任何證據,法庭不予确認。王志龍在蘭醫二院傷情未愈,贍養費是什麽.眷屬央浼到當地醫院絡續休養雖沒有醫院證明,但蘭醫二院答允轉院休養。轉入會甯縣醫院絡續休養,無論從裁減費用方面還是眷屬的護理照管方面均是符合道理的。故焦崇玉以爲王志龍在蘭醫二院住院休養一段時間後專擅轉院的理由不夠,本院不予确認。王志龍法定代理人黨玉英,原告王潔軍、王海晶法定代理人陳愛莉的合法央浼本院予以聲援。黨玉英央浼原告焦崇玉賠償三輪車耗損5900元,因其沒有任何三輪車被損壞的證據,故本院對該項賠償央浼不予聲援,鑒于兩邊發作糾纏後三輪車一直停放在焦崇玉家中,所以焦崇玉應将該三輪車返還給原告王志龍。
故按照《中華百姓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路線交通事故處理手段》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及相關法律政策禮貌判決如下:
1.醫療費.20元,焦崇玉賠償元,王志龍擔當2371.42元;
2.原告王志龍住院治傷時代現實花去奶粉、衛生紙、交通費等費用4197.54元,焦崇玉賠償3777.79元,王志龍擔當419.75元;
3.誤工費237天×15元=3555元,焦崇玉賠償3199.50元,王志龍擔當355.50元;
4.護理費236天×15元=3540元,焦崇玉賠償3186元,王志龍擔當354元;
5.殘疾者生活補助費976.27元×20年=.40元,焦崇玉賠償.86元,王志龍擔當1952.54元;
6.住院夥食補助費237天×10元=2370元,焦崇玉賠償2133元,王志龍擔當237元;
以上六項合計焦崇玉賠償.93元,合計王志龍擔當5770.21元,焦崇玉除已給王志龍住院治傷支付醫療費等費用元外,現實再賠償以下款項合計.93元。原告桃花山建立公司擔當連帶賠償職守。
二、小孩供養費元(王潔軍70元×96個月=6720元,王海晶90元×128個月=元),焦崇玉賠償元,王志龍擔當1824元。原告桃花山建立公司擔當連帶賠償職守。
三、贍養費2057.13元(王續80元×60個月÷7人=685.71元,黨玉英80元×120個月÷7人=1371.42元),焦崇玉賠償1851.42元,王志龍擔當205.71元。原告桃花山建立公司擔當連帶賠償職守。
四、原告焦崇玉立刻返複原告王志龍農用三輪車一輛。
五、采納黨玉英、陳愛莉的其他訴訟央浼。
以上一、二、三項給付的款項本判決發作法律用命後十日内由原告一次性全盤給付完成。
案件受理費4904.13元,原告王志龍擔當2000元,原告焦崇玉擔當2504.13元,原告王潔軍、王海晶各擔當2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外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正本,上訴于甘肅省白銀市中級百姓法院。
審訊長劉俠林
代理審訊員劉軍才
代理審訊員馮曉燕
二○○○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員孟治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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