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條例》?贍養費起訴狀
法律援助條例中華國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85号
《法律援助條例》一經2003年7月16日國務院第15次常務會議始末,現予通告,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律援助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保證經濟艱苦的公民得到必要的法律辦事,鼓勵和榜樣法律援助就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契合本條例規則的公民,沒關系依照本條例得到法律商讨、代理、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辦事。
第三條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國民政府該當采取主動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就業,爲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援助,保證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妥協生長。贍養費起訴狀.
法律援助經費該當專款公用,擔當财政、審計部門的監視。
第四條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監視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就業。縣級以上地點各級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視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就業。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地點律師協會該當遵從律師協會章程對依據本條例實施的法律援助就業予以襄理。
第五條 直轄市、設區的市也許縣級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必要确定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機構。
法律援助機構職掌受理、稽察法律援助請求,指派也許調動人員爲契合本條例規則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條 律師該當依照律師法和本條例的規則實踐法律援助任務,爲受援人提供契合法度模範的法律辦事,依法保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擔當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部門的監視。贍養費起訴狀.
第七條 國度鼓勵社會對法律援助活動提供捐助。
第八條 國度援助和鼓勵社會整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操縱本身資源爲經濟艱苦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條 對在法律援助就業中作出卓越功勞的組織和私人,美國 贍養費.相關的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該當予以頌揚、贊美。
第二章 法律援助邊界
第十條 公民對下列必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艱苦沒有拜托代理人的,沒關系向法律援助機構請求法律援助:
(一)依法要求國度賠償的;
(二)要求予以社會安全待遇也許最低生活保證待遇的;
(三)要求發給撫恤金、施助金的;
(四)要求給付贍養費、侍奉費、扶養費的;
(五)要求支出勞動報酬的;
(六)見地因當仁不讓行爲爆發的民事權益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民政府沒關系對前款規則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則。
公民沒關系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則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請求法律商讨。
第十一條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事故贍養費.公民沒關系向法律援助機構請求法律援助:
(一)違警可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也許采取強逼措施之日起,因經濟艱苦沒有約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許至親屬,自案件移送稽察起訴之日起,因經濟艱苦沒有拜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國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艱苦沒有拜托訴訟代理人的。美國離婚贍養費.
第十二條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原告人因經濟艱苦也許其他道理沒有拜托辯護人,國民法院爲原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該當提供法律援助。
原告人是盲、聾、啞人也許未成年人而沒有拜托辯護人的,也許原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拜托辯護人的,贍養費起訴狀.國民法院爲原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該當提供法律援助,不必對原告人舉辦經濟情景的稽察。美國 贍養費.
第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民經濟艱苦的法度模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生長情景和法律援助事業的必要規則。
請求人住所地的經濟艱苦法度模範與受理請求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艱苦法度模範不一律的,離婚贍養費.遵從受理請求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艱苦法度模範執行。
第三章 法律援助請求和稽察
第十四條 公民就本條例第十條所列事項請求法律援助,該當遵從下列規則提出:
(一)要求國度賠償的,向賠償任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請求;
(二)要求予以社會安全待遇、最低生活保證待遇也許要求發給撫恤金、施助金的,向提供社會安全待遇、最低生活保證待遇也許發給撫恤金、施助金的任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請求;
(三)要求給付贍養費、侍奉費、扶養費的,向給付贍養費、侍奉費、扶養費的任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請求;
(四)要求支出勞動報酬的,向支出勞動報酬的任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請求;
(五)見地因當仁不讓行爲爆發的民事權益的,向被要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請求。
第十五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人員請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該當向審理案件的國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請求。被羁押的違警可疑人的請求由看守所在24小時内轉交法律援助機構,請求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相關證件、證明原料由看守所通知請求人的法定代理人也許至親屬襄理提供。
第十六條 請求人爲無民事行爲才力人也許限制民事行爲才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爲提出請求。
無民事行爲才力人也許限制民事行爲才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之間發生訴訟也許因其他利益纏繞必要法律援助的,由與該争議事項有利害關連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爲提出請求。
第十七條 公民請求代理、刑事辯護的法律援助該當提交下列證件、證明原料:
(一)身份證也許其他有用的身份證明,代理請求人還該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二)經濟艱苦的證明;
(三)與所請求法律援助事項相關的案件原料。
請求該當采用書面形态體式,填寫請求表;以書面形态體式提出請求确有艱苦的,贍養費計算标準.沒關系表面請求,贍養費起訴狀.由法律援助機構就業人員也許代爲轉交請求的相關機構就業人員作書面紀錄。
第十八條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請求後,該當舉辦稽察;以爲請求人提交的證件、證明原料不周備的,沒關系要求請求人作出必要的補充也許講明,美國 贍養費.請求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也許講明的,離婚贍養費标準.視爲撤銷請求;以爲請求人提交的證件、證明原料必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相關機關、單位查證。
對契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該當及時肯定提供法律援助;對不契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該當書面告知請求人理由。離婚贍養費标準.
第十九條 請求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契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沒關系向确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該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就業日内舉辦稽察,美國 贍養費.經稽察以爲請求人契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該當以書面形态體式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對該請求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章 法律援助實施
第二十條 由國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案件,國民法院在開庭10日前将指定辯護通知書和起訴書正本也許判決書正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國民法院不在其所在地審訊的,沒關系将指定辯護通知書和起訴書正本也許判決書正本送交審訊地的法律援助機構。
第二十一條 法律援助機構沒關系指派律師事務所調動律師也許調動本機構的就業人員打點法律援助案件;也沒關系根據其他社會組織的要求,調動其所屬人員打點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條例》.對國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案件,法律援助機構該當在開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辦人員名單回複作出指定的國民法院。
第二十二條 打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該當遵守職業德行和執業紀律,《法律援助條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第二十三條 打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贍養費是什麽.該當向法律援助機構講述,法律援助機構經稽察核實的,該當終止該項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經濟支出情景發生變化,不再契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二)案件終止審理也許已被撤銷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拜托律師也許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第二十四條 受指派打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也許擔當調動打點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在案件結案時,該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相關的法律文書正本也許複印件以及結案講述等原料。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前款規則的結案原料後,交通事故贍養費.該當向受指派打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也許擔當調動打點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支出法律援助辦案補貼。贍養費計算标準.
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法度模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财政部門,根據本地經濟生長程度,參考法律援助機構打點各類法律援助案件的均勻本錢等身分核定,并沒關系根據必要調整。
第二十五條 法律援助機構對公民請求的法律商讨辦事,60億英鎊的贍養費.該當立即打點;龐大疑義的,沒關系預定擇時打點。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間接職掌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間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紀律處分:
(一)爲不契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也許圮絕爲契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打點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三)處置有償法律辦事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
打點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置有償法律辦事的違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門予以沒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危急,組成違警的,依法究查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圮絕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不調動本所律師打點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予以申饬、責令糾正;情節危急的,予以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收歇整饬的處置懲罰。
第二十八條 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予以申饬、責令糾正;情節危急的,予以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罷休執業的處置懲罰:
(一)無剛直理由圮絕擔當、私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打點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項違法行爲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違法所得的财物,沒關系并處所收财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律師打點法律援助案件違犯職業德行和執業紀律的,遵從律師法的規則予以處置懲罰。
第三十條 司法行政部門就業人員在法律援助的監視管理就業中,有濫用職權、兢兢業業行爲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情節危急,組成違警的,依法究查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