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發表於 2014-8-29 09:10:46

贍養費起訴狀?後見吳金豔拿出一把水果刀



北京市海澱區黎民檢察院訴吳金豔有心傷害案
公訴機關:北京市海澱區黎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全有。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德華。
原告人:吳金豔。
北京市海澱區黎民檢察院以原告人吳金豔犯有心傷害罪,向北京市海澱區黎民法院提起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全有、張德華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書指控:2003年9月10日拂曉3時許,贍養費是什麽.被害人李燦爛(男,19歲)與孫金剛(男,22歲)、張金強(男,21歲)到北京市海澱區陽台山莊飯店(以下簡稱飯店)的女工宿舍外,叫辦事員尹小紅(女,24歲)進去處理小我之間的牽連,見尹小紅不予答應,孫金剛等人即強行進入宿舍内。孫金剛與尹小紅發生沖破,毆打尹小紅。同宿舍栖身的原告人吳金豔上前阻擋,孫金剛又與吳金豔彼此撕扯。在撕扯曆程中,孫金剛将吳金豔的上衣鈕扣拽掉,吳金豔持水果刀将孫金剛的左上臂劃傷。李燦爛見此狀況,用一鐵挂鎖欲擊打吳金豔,吳金豔又持水果刀紮傷李燦爛的左胸部,緻其左胸部2.7厘米刺創口,因急性失血性休克而喪生。當日,60億英鎊的贍養費.吳金豔被公安機關抓獲,作案工具亦起獲。吳金豔忽視國法,因瑣事有心傷害公民身體健壯,且緻人喪生,其行爲已沖撞《》(以下簡稱)第第二款的禮貌,組成有心傷害罪,應依法判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全有、張德華要求判令原告人吳金豔賠償李燦爛的喪生賠償金、喪葬費、扶養費等合計元,并向法庭提交了喪葬費收據、扶養費計算依據等質料。交通事故贍養費.
原告人吳金豔辯稱:孫金剛毆打、欺辱并要強奸尹小紅,我過去阻擋,孫金剛即又毆打、欺辱我,将我的上衣扯開,下身裸露,使我感到很辱沒。我以爲孫金剛要強奸我,爲了防衛才拿起刀子。離婚贍養費标準.這時,李燦爛用鐵挂鎖來砸我,我才沖李燦爛紮了一刀。借使孫金剛和李燦爛不對我和尹小紅行兇,我不會用刀紮他們。李燦爛是咎由自取,應自己負擔一心當真吃虧。吳金豔的辯護人以爲,遵照第第三款的禮貌,吳金豔的行爲屬于梗直防衛,且沒有高出必要限定,不組成不法,贍養費起訴狀.也不應負擔一心當真民事賠償負擔。
針對原告人的辯白和辯護人的見地,公訴人辯論如下:被害人李燦爛固然是與孫金剛一同進入女工宿舍,但沒有對尹小紅、吳金豔實踐任何傷害行爲。李燦爛拿鎖欲擊打吳金豔,是爲了制止孫金剛與吳金豔之間的争鬥。吳金豔固然遭到孫金剛的攻擊,但其時她有多種求助的挑選。況且李燦爛等人的行爲沒有抵達首要危及吳金豔等人人身甯靜的水平,沒有危害惡果發生。故吳金豔持刀紮傷李燦爛,不屬于梗直防衛。思慮到被害人一方的行爲也屬于不法行爲,生存較大誤差,吳金豔的認罪态度較好,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置懲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全有、張德華則要求重辦吳金豔。
北京市海澱區黎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北京市海澱區北安河村農民孫金剛、李燦爛曾是飯店職工。孫金剛于2003年8月離開飯店,李燦爛于同年9月9日被飯店開除。贍養費标準.9月9日晚20時許,李燦爛、張金強(同系海澱區北安河村農民)将孫金剛叫到張金強家,稱尹小紅向飯店經理密告其三人在飯店吃飯、拿煙、洗桑拿沒有付錢,乃至李燦爛被飯店開除;并說孫金剛追着與尹小紅交朋侪,尹小紅非但不允諾,還罵孫金剛傻。孫金剛聽後很氣惱,于是經曆電話恐吓尹小紅,揚言要在尹小紅身上留記号。三人當即密謀強即将尹小紅帶到山下旅館關押兩天。當晚23時許,三人酒後上山離開飯店敲大門,遇賓客阻攔未入,便在飯店外乘機等候。次日拂曉2時許,孫金剛見飯店中無賓客,尹小紅等辦事員依然睡覺,便踹開女工宿舍小院的木門而入,并敲打女工宿舍的房門叫尹小紅出屋,遭尹小紅隔絕。拂曉3時許,孫金剛、李燦爛、張金強三人再次離開女工宿舍外,一連要求尹小紅開門,贍養費起訴狀.又被尹小紅隔絕後,遂強行破門而入。孫金剛間接走到尹小紅床頭,李燦爛站在同宿舍栖身的原告人吳金豔床邊,張金強站在宿舍門口。孫金剛進屋後,掀開尹小紅的被子,欲強行帶尹小紅下山,遭隔絕後,便毆打尹小紅并撕扯尹小紅的睡衣,緻尹小紅胸部裸露。吳金豔見狀,下床阻擋。孫金剛轉身毆打吳金豔,一把扯開吳金豔的睡衣緻其胸部裸露,後又踢打吳金豔。吳金豔利市從床頭櫃上摸起一把刃長14.5厘米、寬2厘米的水果刀将孫金剛的左上臂劃傷。李燦爛從桌上拿起一把長11厘米、寬6.5厘米、重550克的鐵挂鎖欲砸吳金豔,吳金豔即持刀刺向李燦爛,李燦爛當即倒地。吳金豔見李燦爛倒地,驚悚霎時後,跑出宿舍給飯店經理撥打電話。公安機關于當日拂曉4時30分在案發地點将吳金豔抓獲歸案。離婚贍養費.經判斷,李燦爛左胸部有2.7厘米的刺創口,因急性失血性休克喪生。
上述底細,有公訴機關提交的下列證據證明:
1.證人孫金剛的證言,主要形式是:2003年9月9日早晨20時許,他被叫到張金強家,聽張金強和李燦爛講“陽台飯店辦事員尹小紅說你傻,你每每給她買東西,美國離婚贍養費.尹小紅也不領情”等後希奇活氣,便打電話質問尹小紅。當晚,三人酒後商量強即将尹小紅帶到山下旅館關押兩天,他要在尹小紅身上留下記号。23時30分許,三人離開飯店,因有賓客而未敢入内。後見尹小紅等回宿舍睡覺,便陸續三次敲宿舍院的小木門叫尹小紅,但沒人開門。交通事故贍養費.他便踹開小木門,三人又二次敲女工宿舍的房門,叫尹小紅進去。遭隔絕後,約拂曉3時許再次離開尹小紅等人的宿舍前,從宿舍房門右側的壞玻璃處伸手将插銷拉開後進入宿舍。他間接走到尹小紅床鋪前,掀開尹小紅蓋的被子,與尹小紅彼此厮打。吳金豔見他毆打尹小紅,便起身到尹小紅床前攔阻,拿出.并與他彼此揪扯,他類似把吳金豔的衣服拉破了,後見吳金豔拿出一把水果刀,便邊退邊擡腿攔着退到床尾處。李燦爛正好站在床尾,就幫他攔住吳金豔。他撤消時,看見李燦爛靠着床尾櫃子處捂着胸口倒下了。他沒有看見吳金豔紮李燦爛,也不知道自己是何如受的傷。
2.證人張金強的證言,主要形式是:他和李燦爛、孫金剛曾在飯店吃飯、洗桑拿、拿煙沒給錢,飯店所以把李燦爛開除了。李燦爛其後知道是尹小紅告訴經理的,就把這事告訴了孫金剛;又因孫金剛追求尹小紅但被尹小紅隔絕等事情,孫金剛比力活氣。9月9日晚,三人計算去陽台飯店把尹小紅帶上去兩天,他以爲孫金剛可能要與尹小紅發生性幹系。23時許,60億英鎊的贍養費.三人酒後一同上了飯店。次日拂曉2時許,孫金剛踹開飯店門後,三人敲了尹小紅等人的宿舍門兩次,均遭隔絕。孫金剛便從窗戶外伸手翻開宿舍門,三人進入宿舍。孫金剛讓尹小紅下山遭隔絕後,打了尹小紅兩個耳光。他聽見宿舍内有瓶子倒地的聲響,進屋看見吳金豔手裏拿一把水果刀,李燦爛站在門口還用瓶子往裏扔,沒扔多遠就倒地了。李燦爛倒地後他進屋時,聽吳金豔說了句“你欺壓我,我就拿刀捅你。”他沒看見吳金豔何如拿刀紮的孫金剛和李燦爛。該宿舍院裏是三層樓,有一個男廚師住在三層,二層是客房沒人住,一層唯有這間女工宿舍,方圓沒人,不會有人聽見女工宿舍裏的打罵聲。
3.證人尹小紅的證言,主要形式是:2003年9月9日早晨8時左右,後見吳金豔拿出一把水果刀.孫金剛經曆電話質問她爲什麽說他的讕言,并讓她下山。她隔絕後,孫金剛說“你别逼我,你不下山,我就帶幾小我上山,平了你們陽台山莊”等等。次日拂曉1點半左右,她聽見院子木門被人推倒的聲響,後孫金剛等人先後兩次敲宿舍房門讓開門,被她隔絕。孫金剛、李燦爛和另一個生疏夫君就強行翻開房門進入宿舍。孫金剛掀開她被子,拽着睡衣往下拖,将她左肩上的睡衣吊帶連同内裏胸罩帶的挂鈎拽開了,并揮手打了她一耳光。這時吳金豔從床高上去,從反面拉住孫金剛實行阻擋。孫金剛回手打了吳金豔下身一拳,然後也抓住吳金豔的睡衣前襟一拽,把吳金豔的胸部全敗露進去。交通事故贍養費.她趁此機緣速即收拾整頓自己的睡衣,再仰面時,見吳金豔手裏握着水果刀沖着孫金剛亂劃。孫金剛閃了一下身,左臂上的衣袖被刀劃破一道口子,他就往宿舍門口跑。這時李燦爛手裏握着一把大的鐵挂鎖,沖吳金豔砸了過去。李燦爛沖吳金豔砸過大鐵鎖後,扭身想出宿舍門,但沒進來,就倒在地上了,看見他身子上面滲出了血。
4.證人石雙榮的證言,贍養費起訴狀.主要形式是:她與尹小紅、吳金豔同爲飯店辦事員并在同一宿舍栖身。2003年9月10日拂曉2點,孫金剛敲宿舍門叫尹小紅開門,被尹小紅隔絕。大約拂曉4點鍾,孫金剛、李燦爛和張金強從宿舍窗戶外伸手将門翻開後,進了宿舍。孫金剛間接到尹小紅床邊,說了兩句就打了起來。吳金豔起來幫尹小紅打孫金剛。這時李燦爛從桌子上拿了一把大鎖,往尹小紅睡的床那個方向砸去。李燦爛剛把鎖扔進來,就倒在吳金豔眼前的地上。吳金豔的睡衣被撕壞,後面的扣子全掉了,水果刀.拿着一把刀站在宿舍中心發呆。
5.證人仝昕的證言,主要形式是:2003年9月9日早晨,他與幾個朋侪在飯店吃飯。次日拂曉2時許,見有三名夫君敲賓館的門,要找一名女辦事員。離婚贍養費标準.因天太晚了,他沒有讓這三名夫君進飯店。拂曉4時許,有兩名夫君敲他的房間門,其中一名夫君胳膊受傷,讓他襄助送另一名夫君去醫院。他便跟着他們到了女辦事員宿舍,呈現一名夫君趴在門裏,頭沖外,地上有一大灘血,鼻息和脈搏依然沒有了。離婚贍養費标準.他便與朋侪一切将該夫君送到醫院并報警。
6.證人張建勳的證言,主要形式是:他是部隊衛生隊的醫生。衛生隊地處荒僻冷僻,方圓沒有醫院,老百姓有急病每每到衛生隊就醫。2003年9月10日拂曉4時25分,李燦爛被送到衛生隊時,心跳和脈搏已消逝,雙瞳散大,左側胸部有刺傷,相符臨床喪生特征。
7.屍體檢驗呈文,主要形式是:李燦爛系被别人用銳器(單刃片刀)刺破心髒緻急性失血性休克喪生,現場提取的黑把水果刀沒關系緻上述損傷。
8.現場勘查筆錄,主要形式是:現場是飯店的辦事員宿舍。該宿舍房門單扇朝北内開,門北側空中上有點狀血迹,門南側室内空中上有片狀及點狀血迹,室内東牆下擺放有單人床,南牆下擺放有木櫃,西牆下擺放有單人床,北牆下擺放有木櫃。
9.公安機關報警記實,贍養費标準.主要形式是:報警人仝昕于2003年9月10日拂曉4時11分撥打“110”報警。
10.診斷證明,主要形式是:孫金剛左上臂和左肘有銳器傷。
11.物證長11厘米、寬6.5厘米、重550克的鐵挂鎖一把,刃長14.5厘米、寬2厘米的水果刀一把。
12.公安機關叙述抓獲經過的書面質料一份,主要形式是:吳金豔于2003年9月10日拂曉4時30分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經質證,原告人吳金豔對以上證據沒有異議。吳金豔的辯護人以爲,孫金剛、張金強作爲本案的兩個主要證人,證言中都沒有提到李燦爛怎樣用大鐵鎖砸吳金豔,以及吳金豔是如何刺中李燦爛的這一本案關鍵底細,卻有三人如何密謀到女工宿舍實踐不法行爲的陳述。對這一有益于原告人的證詞,公訴人在宣讀證物證言時予以省略是不精确的,該當補充宣讀。經辯護人創議,公訴人對證人孫金剛、張金強的證詞中關于事前密謀部門的證詞,實行了補充示證。
北京市海澱區黎民法院以爲:
孫金剛、張金強是本案的兩個主要證人。二物證言中固然沒有觸及李燦爛如何拿鐵鎖砸原告人吳金豔,美國 贍養費.以及吳金豔如何刺中李燦爛的情節,但這一情節在吳金豔的供述以及證人尹小紅、石雙榮的證言中均取得證明。張金強的證言中,提到李燦爛站在門口用瓶子向屋裏扔。縱觀吳金豔的供述和尹小紅、石雙榮、張金強的證言,連系現場勘察處境,沒關系認定:張金強所以爲的瓶子,即是李燦爛從宿舍内桌子上拿起并計算砸向吳金豔的鐵鎖。另外,關于孫金剛、張金強和李燦爛在上山前的密謀經過,公訴人起先雖未宣讀,但在辯護人的創議下依然補充示證,故對這一情節也應認定。
涉案女工宿舍,是單位向女辦事員提供的安眠和處理小我隐私事務的住所。未經許可闖入女工宿舍,首要攻擊住宿人的合法權益。本案中,孫金剛、李燦爛、張金強事前曾預謀将尹小紅帶到山下關押二天,要在尹小紅身上留下記号;繼而三人上山要求進入女工宿舍,在遭到隔絕後就破門而入意圖不軌。
第第一款禮貌:“爲了使國度、公共利益、自己或許别人的人身、物業和其他權益免受正在實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對不法侵害天然成危害的,屬于梗直防衛,不負刑事負擔。離婚贍養費标準.”第三款禮貌:“對正在實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首要危及人身甯靜的暴力不法,采取防衛行爲,變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負擔。”
孫金剛等人在拂曉3時左右闖入女工宿舍後,脫手毆打女辦事員、撕扯女辦事員的衣衫,這種行爲足以使宿舍内的三名女辦事員因感到孤掌難鳴而發生極大的心境慌亂。在自己和别人的人身甯靜遭到首要侵害的處境下,原告人吳金豔持利市摸到的一把水果刀指向孫金剛,将孫金剛的左上臂劃傷并逼退孫金剛。此時,防衛者是遭到侵害的吳金豔,防衛對象是闖入宿舍并實踐侵害的孫金剛,防衛時間是侵害行爲正在實踐時,該防衛行爲顯系梗直防衛。
當孫金剛被原告人吳金豔持刀逼退後,李燦爛又舉起長11厘米、寬6.5厘米、重550克的鐵鎖欲砸吳金豔。對李燦爛的行爲,不應注釋爲是爲了制止孫金剛與吳金豔之間的争鬥。在進入女工宿舍後,離婚贍養費标準.李燦爛固然未對尹小紅、吳金豔實踐揪扯、毆打,但李燦爛是遵照事前的密謀,與孫金剛一切于夜深人靜之時闖入女工宿舍的。李燦爛既不是一名旁觀者,更不是一名勸架人,而是參與不法侵害的協同侵害人。李燦爛舉起鐵鎖欲砸吳金豔,是對吳金豔的一連加害。吳金豔在面臨李燦爛的一連加害恐吓時,持刀刺向李燦爛,其目标昭彰仍是爲防止遭遇更爲首要的暴力侵害。不論從防衛人、防衛目标還是從防衛對象、防衛時間看,吳金豔的防衛行爲都是梗直的。由于吳金豔是對首要危及人身甯靜的暴力行爲實踐防衛,故固然變成李燦爛喪生,也在第第三款法律許可的幅度内,不屬于防衛過當,依法不負刑事負擔。
原告人吳金豔于夜深人靜之時和孤掌難鳴之地遭遇了毆打和欺辱,身心處于極大的辱沒和慌亂中。此時,李燦爛又舉起鐵鎖向其砸來。面對這種處境,吳金豔運用手中的刀子實行防衛,沒有高出必要的限定。要求吳金豔謹慎挑選其他方式制止或防止其時的不法侵害的見地,沒有充斥思慮侵害發生的時間、地點和合座侵害的情節等客觀身分,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離婚贍養費标準.原告人吳金豔及其辯護人關于是梗直防衛,不負刑事負擔亦不負擔一心當真民事賠償負擔的辯白理由和辯護見地,相符法律禮貌,應予采納。起訴書指控吳金豔持刀緻死李燦爛的底細了然,證據準确充斥,但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據此,北京市海澱區黎民法院依照《》第第(二)項和《》第的禮貌,于2004年7月29日判決:
一、原告人吳金豔無罪。
二、原告人吳金豔不負擔一心當真民事賠償負擔。
一審宣判後,北京市海澱區黎民檢察院提出抗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全有、張德華也以原判認定的主要底細不清、吳金豔的行爲不屬于梗直防衛爲由提出上訴,要求改判吳金豔負擔一心當真刑事負擔和民事賠償負擔。二審審理光陰,北京市黎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爲北京市海澱區黎民檢察院的抗訴不當,斷定撤回抗訴。
北京市第一中級黎民法院經審理以爲:本案底細了然,證據确鑿,一審遵照本案底細、證據作出的頒發吳金豔無罪并不負擔一心當真民事賠償負擔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适用法律精确,審訊措施合法,該當保持。北京市黎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要求撤回抗訴的斷定,應予采納。交通事故贍養費.據此,北京市第一中級黎民法院依照《》第第(一)項和最高黎民法院《》第的禮貌,于2004年9月16日裁定:
一、采納李全有、張德華的上訴,保持原審附帶民事部門判決。
二、準許北京市黎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撤回抗訴。


後見吳金豔拿出一把水果刀
贍養費标準
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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