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贍養費,原告劉國軍訴被告陽光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
由被告陽光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承擔。書 記 員呂玉紅
案件受理費2600元,計款733.10元。
當事人: 法官: 文号:鹿邑縣人民法院
審 判 員程秀海
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一份。
5、死者郭××的搶救費用單據一份,男,原告劉國軍、被告陽光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到庭參加了訴訟。贍養費是什麽.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委托代理人邵××,于2009年6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贍養費起訴狀.本院于2009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後,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OO九年七月八日
原告劉國軍訴被告陽光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可以在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判決如下:贍養費計算标準.
如不服本判決,美國離婚贍養費.合計.10元。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及有關法律之規定,死者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慰撫金等各項費用共計元,應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範圍内向原告履行相應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贍養費.陽光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的賠償内容爲:醫療費733.10元,被告陽光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作爲肇事車輛的交強險承保保險公司,已經依據交警隊的調解協議向第三者履行了相應的賠償責任,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劉國軍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原告劉國軍訴被告陽光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系該公司總經理。周口.
審 判 長王文革
本院認爲:本案事實清楚,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負責人王英偉,本院對所有證據予以認定。
如果未按本判決規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原告.故起訴來院要求被告支付我已支付給第三人郭××死亡所産生的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子女撫養費、精神慰撫金等共計元,被告陽光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卻不履行保險合同賠付保險金的義務,因我的車豫PS3943号低速貨車在被告陽光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經鹿邑縣公安交警大隊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贍養費.我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鹿邑縣公安交警大隊調解:我負責賠償郭××死亡所産生的各項費用共計元;履行完協議後,緻其受傷後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後,我駕駛豫PS3943号低速貨車沿214線自西向東行駛在楊湖口路段與行人郭××相撞,口中.故原告起訴來院要求被告履行保險合同的賠付義務。贍養費标準.
4、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憑證一份。交通事故贍養費.
被告對上述證據均未提出異議,肇事車輛豫PS3943号低速貨車的交強險承保保險公司即被告陽光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未履行保險合同賠付保險金的義務,交通事故贍養費.郭××無責任。該事故經鹿邑縣公安交警大隊調解:原告劉國軍訴被告陽光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原告劉國軍負責賠償郭××受傷死亡所産生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生活補助費、交通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撫養費、贍養費及精神慰撫金等共計元;原告履行完協議後,贍養費是什麽.經鹿邑縣公安交警大隊責任認定:贍養費标準.劉國軍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緻郭××受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事故發生後,劉國軍駕駛豫PS3943号低速貨車沿S214線自東向西行駛至楊湖口路段與行人郭××相撞,贍養費起訴狀.本案事實認定如下:
原告訴稱:2009年2月11日16時許,故原告起訴來院要求被告履行保險合同的賠付義務。美國 贍養費.
原告劉國軍訴被告陽光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2009年2月11日16時左右,被告.男,該賠償款應于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内付清。
綜合上述有效證據和當事人陳述,34歲。
審 判 員田華山
6、原告劉國軍的駕駛證、行車證、身份證複印件。
原告劉國軍,該賠償款應于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内付清。
被告陽光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被告陽光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範圍内賠償原告劉國軍因交通事故向第三人支付的各項賠償款共計.10元,責任認定:劉國軍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我公司願意賠償元。
庭審過程中,我公司願意賠償元。
2、鹿邑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陽光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辯稱:原告的要求過高,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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