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發表於 2014-8-29 09:53:42

與前車追尾相撞發生交通事故

  絕不能通過所謂的解釋任意擴大交強險賠償限額。

法律咨詢:柳律師、

  審判實踐中應當堅持一起事故所有賠償權利人共享一份交強險限額,顯然不符合法的基本價值。因此,這樣就會使保險人依照法律的規定不得拒絕無限大的賠償風險,而法律又規定具有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承保,故對其可能支付的保險金上限無法預見,由于保險人在承保時無法預見投保車輛将來會發生緻多少人傷亡的交通事故,那麽,假定交強險限額指的是對一名受害人的賠償限額,而在于公平正義,則應适用體系解釋的方法予以澄清。法律最基本的價值不在于保護弱者,如果通過文義解釋不能得出唯一的含義,二者的合理性不分仲伯。60億英鎊的贍養費.一項法律規定,将交強險賠償限額理解爲一起事故的限額或一名受害人的限額,具有公益性。僅從文義上解釋,應由交強險保險人對每一名受害人分别在交強險限額内先行予以賠償。此論的依據在于交強險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護交通事故受害人,因此主張在多人傷亡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所以可以認爲該限額是針對每一名受害人設定的賠償限額,交強險條例并未明确規定交強險限額是針對一起交通事故設定的賠償限額,贍養費起訴狀.有一種意見認爲。在分配保險金時應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則不予預留份額。

對于多人在同一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損害的情形,按前述方法分配保險金;如果仍有賠償權利人未起訴,将案件合并審理,如果所有賠償權利人均起訴,盡可能使賠償權利人都參加到訴訟中來參與統一分配。2、行使釋明權後,告知其可在一定期限内(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确定)起訴及不起訴的利害關系,根據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登記的受害人通知相關賠償權利人,法官行使釋明權,可以下步驟操作:1、部分賠償權利人起訴後,若賠償權利人沒有同時起訴,然後根據各權利人應納入某項限額賠償的損失數額比例分配保險金;第二,法院在合并審理時可先确定保險金的各項限額,若各方賠償權利人同時起訴,應區分兩種情況。第一,如何在衆多的賠償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同一份保險賠償額?對此,所以案件的審理均未涉及同一保險限額在兩方之間的分配問題。離婚贍養費标準.但現實中造成多人傷殘、死亡的交通事故很多,雙方就交強險優先賠償本案原告與被告平安财險山西分公司形成了共識,由于衆原告與姬武舉系親屬關系,分别出具判決書)受傷,與本案合并審理,贍養費标準.還緻姬武舉(另案起訴,二被告的賠償順序和賠償數額較易确定。

本案涉案交通事故除緻劉紅森死亡外,因此對原告方的損失額作重點審理後,案件的主要争議點在于原告方的損失數額,各方當事人對其賠償順序和保險金賠償額均未提異議,便是侵權人應自行承擔的賠償數額。本案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的保險人均爲被告平安财險山西分公司,侵權人應當承擔的賠償數額減去商業三責險保險人應當支付的保險金數額,在侵權人應承擔的賠償額範圍内确定商業三責險保險人應當支付的保險金。最後,則依據保險合同,如果确定商業三責險保險人應當理賠,通過對保險合同法律關系的審理,不足部分再按過錯責任确定侵權人應當承擔的賠償數額。然後,進而确定交強險保險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内應承擔的賠償金額,确定受害人的損失項目和數額,相撞.審判實踐中應當先對侵權法律關系進行審理,在此不作更多論述。

關于賠償數額的确定。由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基礎法律關系是侵權法律關系,該結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完全可以得出,審判實踐中應由交強險保險人、商業三責險保險人、侵權人依次對第三者進行賠償,其适用順序當然應當優先于侵權人賠償。因此,其目的在于替代被保險人自身的賠償責任,贍養費起訴狀.應當優先适用;商業三責險是投保人爲了避免高額的賠償風險而自願投保的險種,其功能具有明顯的公益性和社會保障性,其對被保險人享有的所有抗辯權也當然能夠對抗第三者。

交強險作爲法定險、強制險,與前車追尾相撞發生交通事故.不論是被保險人請求還是怠于請求的情形,是基于被保險人對合同債權的轉讓;而第三者在被保險人怠于請求時有權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則相當于行使代位權。由于商業三責險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法律關系是合同關系,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應當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而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有合同之債,贍養費起訴狀.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負有侵權之債,交通事故發生後,從法律關系上分析,法院當然應将商業三責險的保險人确定爲賠償主體。需要明确的是,第三者均可以向保險人請求直接賠償保險金,不論是基于被保險人積極請求還是怠于請求的事實,與前車追尾相撞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發生後,并不能成爲第三者請求法院将商業三責險保險人确定爲賠償主體的法律依據。第二款規定則爲保險人設定了在特定情況下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依照該規定,因此,并未爲保險人設定相應的義務,但該項規定隻是對保險人的授權性規定,保險人可以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在法律有相應規定或保險合同有相應約定的情況下,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上述第一款表明,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确定的,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60億英鎊的贍養費.”該條第二款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對此并不存在争議。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贍養費标準.緻第三人損害的侵權人(侵權責任法對責任主體有特别規定的情形除外)和交強險保險人應當被确定爲賠償主體,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法院應當如何确定賠償主體?根據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更不應在侵權訴訟中承擔賠償責任。在這種情況下,不應成爲侵權訴訟的被告,認爲其作爲商業三責險的保險人,而商業三責險保險人又往往對自己的被告主體資格提出異議,交強險保險人和商業三責險的保險人往往不是同一公司,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但審判實踐中,其與被告許升志均被确定爲賠償主體,當事人已主動将判決款項履行完畢。

二、關于交強險保險人、商業三責險保險人及侵權人的賠償順序和賠償數額

本案被告平安财險山西分公司是肇事車輛的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的保險人,一審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履行時應扣除已支付的元。

一、關于賠償主體的确定

【評析】

宣判後,剩餘的.16元應由被告許升志實際支付,扣除被告平安财險山西分公司願意支付的商業三責險理賠額4109.43元,60億英鎊的贍養費.其應支付的賠償額爲.59元,本院酌定由被告許升志承擔80%的賠償責任,劉紅森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尾燈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是發生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綜合考慮雙方對事故發生的過錯程度,本院認爲被告許升志在隧道内違規超車是發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剩餘需要由被告許升志依照過錯程度按比例賠償的數額爲.49元。根據交警部門對事故成因的分析,被告平安财險山西分公司自認的交強險理賠額爲元,本案的原告方的損失總額爲.49元,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根據該規定,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總計.49元。

一審判決:一、被告中國平安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内賠償原告尹素團、劉巧培、劉新奇各項損失.43元。二、被告許升志于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内賠償原告尹素團、劉巧培、劉新奇各項損失.16元(履行時應扣除已支付的元)。三、駁回原告尹素團、劉巧培、劉新奇的其他訴訟請求。

關于賠償責任的分擔。《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财産損失的,本案原告方的損失項目和數額爲:喪葬費.5元、死亡賠償金元、劉巧培撫養費.4元、劉新奇贍養費4235.59元、住宿費1100元、交通費900元、财産損失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元,贍養費起訴狀.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沒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方主張的劉豔培上大學将要考研究生費用元,另行要求賠償顯然不當,應包含于喪葬費之内,本院酌定原告方的财産損失爲2000元。原告方主張的運屍費800元、停屍費2000元、整容費1500元、來客招待費1500元,并且被告平安财險山西分公司在其書面意見中也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内予以賠償,但劉紅森所駕駛的手扶拖拉機受損的事實客觀存在,雖然沒有相應的評估報告,本院酌定爲元。原告方主張的财産損失4000元,考慮到劉紅森系家中唯一成年男性勞動力的實際情況,與本地實際經濟狀況相比偏高,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方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元,交通事故.原告方主張的賠償數額亦基本适當,該兩項費用均系必要的合理支出,但結合劉紅森家屬處理交通事故及辦理劉紅森喪葬事宜的實際,雖然證據存在瑕疵,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方主張的住宿費1100元、交通費900元,被告許升志均無異議,原告方主張的喪葬費.5元、死亡賠償金元、劉巧培撫養費.4元、劉新奇贍養費4235.59元,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根據該規定,離婚贍養費标準.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指受傷後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外,以及賠償責任如何分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贍養費标準.本案的争議焦點在于原告方的損失項目和數額如何确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緻劉紅森死亡的事實沒有争議,被告許升志已賠償原告方元。

一審認爲,系劉紅森之父。劉紅森死亡後,系劉紅森之女;原告劉新奇生于1925年10月10日,保險憑證。追尾.

【審判】

再查明:交通事故死亡人劉紅森生于1961年7月3日。原告尹素團系劉紅森之妻;原告劉巧培生于1994年6月2日,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承保人均爲被告平安财險山西分公司,劉紅森應承擔該事故的次要責任。

另查明:被告許升志駕駛的晉A号重型專項作業車,上道路行駛發生交通事故。被告許升志應承擔該事故的主要責任,載人超核定人數的機動車,與前車追尾相撞發生交通事故;劉紅森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機件不符合标準(無尾燈)的機動車,欲從前車右側超越時,在隧道内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認爲被告許升志駕駛機件不符合标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劉紅森搶救無效死亡、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美國 贍養費.汝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公交認字第00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造成劉紅森及乘車人姬武舉受傷,與同向在前行駛的劉紅森駕駛的無号牌手扶拖拉機相撞,沿大小路由南向北行駛至12KM+506M處二馬山隧洞内時,被告許升志駕駛晉A号重型專項作業車,商業三責險理賠額4109.43元。

一審查明:2010年1月16日14時,其中交強險理賠額元,表示其願意在保險限額内支付賠償款.43元,向本院出具了書面意見,庭後根據本院發送的基本案情介紹及原告方索賠清單,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應扣除被告許升志已支付的元。

被告平安财險山西分公司在法定期間内未向本院遞交書面答辯狀,被告許升志認爲以70%爲宜。并且,建議法院不予采納。關于應承擔的賠償比例,被告許升志願予承擔;其他項目,如有相應的損失評估報告,被告許升志願予承擔;第7項應合理予以分擔;第8項,如果原告方能夠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被告許升志對其中的第1至4項無異議;第5、6項,不足部分由被告許升志賠償90%。

被告許升志辯稱:被告許升志對原告方主張的交通事故事實不持異議。關于原告方主張的賠償項目,要求被告平安财險山西分公司在保險限額内予以賠償,被告許升志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許升志駕駛的晉A号重型作業車的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承保人均爲被告平安财險山西分公司。因劉紅森死亡給原告方造成的各項損失爲:1、喪葬費.5元;2、死亡賠償金元; 3、劉巧培撫養費.4元; 4、劉新奇贍養費4235.59元; 5、運屍費800元、停屍費2000元、整容費1500元; 6、住宿費1100元、交通費900元、來客招待費1500元; 7、訴前财産保全費1300元; 8、财産損失4000元; 9、精神撫慰金元; 10、劉紅森之女劉豔培上大學将要考研究生元。以上總計.49元,緻劉紅森當場死亡。經公安機關認定,與被告許升志駕駛的晉A号重型作業車相撞,劉紅森駕駛手扶拖拉機從汝陽縣城方向返回陶營行至汝安路(大小路)12K+506M處二馬山半隧道内時,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新建北路78号新聞大廈9層。

原告尹素團、劉巧培、劉新奇訴稱:2010年1月16日14時許,住山西省平遙縣襄垣鄉白城村北大街8号,漢族,1974年6月22日生,男,系交通事故死亡人劉紅森之父。

被告:中國平安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農民,住址同上,漢族,1925年10月10日生,男,系交通事故死亡人劉紅森之女。

被告:許升志,住址同上,漢族,1994年6月2日生,女,系交通事故死亡人劉紅森之妻。

原告:劉新奇,農民,住汝陽縣陶營鄉鐵爐營村,漢族,1963年10月4日生,女,保險金如何分配?

原告:劉巧培,賠償主體及其賠償順序和賠償數額如何确定?第三者爲數人時,原告:尹素團,保險金如何分配?

【案情】

一審:河南省汝陽縣人民法院(2010)汝蔡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決書

【案例索引】

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并存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引發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問題提示】



作者:李剛強

原告尹素團、劉巧培、劉新奇與被告許升志、中國平安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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