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發表於 2014-8-29 13:14:11

法律文書,劉志耕 侯智平:對企業三年以上應付未付款項的涉稅風險如何分析

問:根據稅務局的請求,我公司在2012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中将三年以上的應付未付款項全部并入了計稅所得額計繳了企業所得稅,但在2013年度的征稅輔導時,經扣問教師,教師說沒有對三年以上應付未付款項必需并入計稅所得額計繳企業所得稅的劃定,稅法隻是對"确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請求作爲其他支出并入計稅所得額。請問,侯智平:對企業三年以上應付未付款項的涉稅風險如何分析.對此應當怎樣執行?我們在2013年度的彙算清繳中又該怎樣占定和控制"确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

答:僞造文書罪.在日常稅務稽查實務中,僞造的安祖賽弗.一些稅務稽查人員對企業三年以上應付未付款項均請求并入當期應征稅所得額計繳企業所得稅,再由于一些企業對三年以上應付未付款項主動舉辦類型涉稅處理的認識不強,由此給企業帶來涉稅風險,爲此,本文就相關題目從四雅緻面提醒如下。

一、稅法相關劃定及涉稅現狀和成因明白

現行《中華黎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奉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12号,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奉行條例》)第二十二條劃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支出,法律文書.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劃定的支出外的其他支出,包括企業資産溢餘支出、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支出、确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彙兌收益等。"由此可見,倘使企業存在"确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則應當作爲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的其他支出,依法計繳企業所得稅。以上.

但是,公務文書寫作.在日常稅務稽查實務中,一些稽查人員仍依據老企業所得稅法下的相關劃定對企業永恒應付未付款項舉辦占定,即已經依據原《企業資産耗費所得稅前扣除管願望自覺法》(國度稅務總局令第13号,已廢止)第五條的劃定,對隻須到達三年以上的應付未付款項同等并入計稅所得額計繳企業所得稅,友益文書.且其占定的獨一軌範就是應付未付款項到達三年,而最終給出的書面處理依據是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奉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的劃定,即認定爲"确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付款.而稅務人員對認定确實無法支撥的表面解說時時有三點:一是以現行《企業資産耗費所得稅稅前扣除管願望自覺法》(國度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條的劃定爲由,即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已允許作爲壞賬耗費允許稅前扣除了,所以,作爲與債務人絕對應的債務人,你公司三年以上應付未付的款項天然也應當作爲計稅所得額計繳企業所得稅;二是滿三年的應付未付款項已跨越民事訴訟法對債務追溯設定的訴訟時效,縱使對方向法院起訴請求你單位償付債務,法院也不會受理;三是"你三年時間都沒有支撥還須要支撥嗎?"這三點理由宛如彷佛都很有道理,再由于絕大多半企業很少主意向對方單位發詢證函詢證債務額的精确性,不注意對相關應付款項搜羅仍需支撥的有用證據,僞造法律文書.且很多企業對稅法的相關劃定不熟識熟練,爲此,事務性文書.很多企業最終隻好默許并承受了稅務稽查對相關應付未付款項結轉支出計繳企業所得稅的處理、處分,從而給企業帶來了很大的涉稅風險。

二、如何占定并獲取确屬無法償付款項的證據

事實上,企業在日常謀劃進程中難免會因各種因由釀成永恒應付未付款項,罕見有四種情形:一是賬務處理有誤,二是因經濟糾纏釀成,三是人爲故意更加是作弊釀成,四是坐褥謀劃進程中一般釀成。公務文書.

倘使是賬務處理有誤釀成(包括企業自身及與對方單位發生錯賬釀成),則必需在查明釀成錯賬的因由後區别境況處理:倘使是企業自身記賬過失或與對方結賬過失,則必需改進過失;倘使查明屬于仍需支撥的款項,則必需陸續挂賬;倘使屬于确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未付.則依據現行稅法的相關劃定舉辦處理(同時還需舉辦相關會計處理)。

倘使因與對方存在經濟糾纏釀成,則應當在管理經濟糾纏後依據相關法律文件,如民事判決書、裁定書或調和書等,占定能否爲應付不付款項,并作出相應的會計處理,如仍需支撥,則可能陸續挂賬。僞造文書罪.

倘使是人爲故意,更加是因作弊釀成,如系虛開多開原原料或費用發票、躲避或贻誤支出、轉移成本等題目釀成,三年.則屬于作弊行爲,虛開、多開的金額應全部轉回,躲避或贻誤的支出及轉移的成本等也應全部按劃定處理,但作弊一旦被稅務檢讨出現,則會被減輕處分。

倘使是企業一般坐褥謀劃進程中因各種因由釀成真實實無法償付的款項,對此毫無疑問應當将确賣力實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計入其他支出依法計繳企業所得稅。僞造文書罪.

但是,不論是那種情形釀成,企業都應當器重并賣力周旋永恒應付未付款項,注意防止可能爆發的涉稅風險。如何.

那麽,實情應當如何占定确實屬于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呢?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奉行條例》第二十二條劃定:僞造文書罪."将應付未付款項并入計稅所得額計繳企業所得稅劃定的前提是no确實無法償付no",但稅法并未對實情如何占定"确實無法償付"給出具體軌範,劉志耕.也未從應付未付款項的時間長短給出界定确實無法償付的時間期限,從對"确實無法償付"的字面理解,隻須有确實證據證明款項無法償付,才須要并入計稅所得額計繳企業所得稅。所以,不論時間是一年内的還是已經跨越三年的應付款項,唯有在獲取彌漫證據證通曉實無法償付後,才應當并入計稅所得額計繳企業所得稅,事務性文書.但題目是對占定确實屬于無法償付款項的具體軌範是什麽?證據請求是什麽?稅法均未能通曉,這不單給稅務機關和企業占定實情能否屬于"确實無法償付"帶來堅苦,而且實務中也爆發了一些蕪雜。

事實上,我們可能經曆對國度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相關劃定的深頭腦取得啓示,該通告第二十二劃定:劉志耕."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耗費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原料确認:(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二)屬于債務人破産清算的,應有黎民法院的破産、清算公告;(三)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黎民法院的判決書或判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可能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四)屬于債務人停止買賣的,公務文書.應有工商部門刊出、撤消買賣執照證明;(五)屬于債務人去世、失落的,分析.應有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對債務人私人的去世、失落證明;(六)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征稅境況說明;(七)屬于天然劫難、打仗等不可抗力而無法發出的,應有債務人受災境況說明以及松手債務聲明。"第二十三條劃定:法律."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爲耗費處理的,可能作爲壞賬耗費,但應說明境況,并出具專項講演。僞造法律文書."盡管上述兩條劃定是針對債務人壞賬耗費确認所請求的軌範及所需提供的證據,但反過去相關軌範及證據也可能理解爲債務人确認應付不付款項所請求的軌範及證據,即當債務人取得上述兩條劃定中的相關證據後,則可将相關款項認定爲因債務人緣故而無法償付,死海文書.債務人則應将此款項作爲其他支出依法計繳企業所得稅。僞造法律文書.

三、對占定和獲取确屬無法償付款項證據的障礙明白及創議

在日常實務中,獲取和占定确屬無法償付款項的證據存在着兩雅緻面的障礙:一是來自于企業(債務人)自身,由于企業獲取證據确認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後必需計繳企業所得稅,僞造文書罪.這反而對企業自身倒黴,所以,企業主動獲取并向稅務機關提供證據的主動性不單不會很高,而且在承受稅務稽查時,企業反過去會拿出各種理由和證據強調必需支撥并希望永恒挂賬;二是從稅務稽查的角度來看,請求企業舉證自己少繳稅、必需征稅的證據顯然與道理和法理有悖,而且企業時時因沒有搜羅或沒有彌漫搜羅相關的證據而無法提供或提供不彌漫,僞造法律文書.從而使得稅務機關對題目的占定貧乏證據或證據不彌漫。正由于這兩雅緻面的障礙,使得稅務稽查将企業永恒應付未付款項占定爲"确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出現了很大堅苦。

現實上,在日常謀劃活動中,除非債務人每年均向債務人維系了追讨(需保存追讨證據),或企業之間對款項的結算和支撥有更加商定,法律文書.或因經濟糾纏未能及時支撥等情形,企業對永恒應付未付,更加是三年以上仍未支撥的款項陸續支撥的可能性确實很小,再從法律角度琢磨:一是由于稅法已應許企業将逾期三年以上?合條件的應收款項作爲壞賬耗費予以稅前扣除;二是逾期三年已跨越《中華黎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資産主張權柄必需在兩年以内的訴訟時效。所以,對企業三年以上應付未付款項作爲其他支出依法計繳企業所得稅應當有其合感性、必要性及法律根蒂。

所以,我們創議,侯智平:對企業三年以上應付未付款項的涉稅風險如何分析.稅法應當回複對企業三年以上應付未付款項并入應征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占定軌範,一來可能通曉和同一相關執法軌範,法律文書.轉換目前的蕪雜場面,防止對稅法執行的自在裁量;二來可能梗塞稅收罅隙毛病,防止企業運用永恒挂賬的形式躲避偷稅行爲。但筆者以爲,在回複該劃定的同時,應當通曉那些情形可能例外,如企業因謀劃行爲特殊有合同商定必需跨越三年付款或存在經濟糾纏等能夠證明仍須要對債務人償付的,企業可在提供彌漫證據的境況下不并入應征稅所得額交納企業所得稅,或企業在并入應征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後又支撥了相關款項,則應當允許在支撥年度調減相應的應征稅所得額抵減企業所得稅。

四、對企業處理相關題目的觀點和創議

鑒于目前對企業确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并入應征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存在的蕪雜場面,再由于企業三年以上應付未付款項存在的涉稅風險,爲此給企業提出如下四點創議,以應對目前的蕪雜場面及防衛相牽涉稅風險:

一是企業不單要周到控制目前稅法的相關劃定,更加是準确理解"确實無法償付"的内在及占定軌範,而且更要了解主管稅務機關對該題目的态度和習俗做法,更加是能否爲依據跨越三年時候舉辦占定并作爲計入其他支出計繳企業所得稅的軌範。

二是不論稅務機關采取何種占定軌範和方法,企業都必需肅穆依據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的劃定舉辦一般、類型的會計核算,不故弄玄虛,不爲了所謂的避稅作異常的會計處理,除對債務單位及時追讨欠款、對債務單位按時支撥債務外,還要注意留存追讨欠款的記載和證據。

三是承受稅務稽查時,對一般謀劃進程中釀成的永恒應付未付款項,倘使已經須要支撥,企業不單要能夠作出合理解說,而且還要能夠提供必需償付的彌漫證據,如證明債務人每年均向本單位追讨債務的書面原料(包括信函、傳真、欠款核對詢證函)、司法部門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或調和書等,更加是對逾期三年的應付未付款項,還要能夠提供對方稅務機關證明債務人仍在一般謀劃,沒有按稅法劃定将債務确以爲壞賬耗費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有用證據,企業所提供的證據要能夠經得起稅務稽查人員的盤查和考證。

四是對存在的永恒應付未付款項,倘使對方債務人已确實長時間沒有向本單位催款及對賬,且企業主意向對方發詢證函核對債務,對方不回函已滿三年,或從其他渠道獲取了債務人已崩潰、破産、失落或去世等有用證明或相關法律文書,再聯絡琢磨應付款項挂賬時間已很長等境況後,企業應将該永恒應付未付款項認定爲"确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并在其後對當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中主動将該款項作爲其他支出依法計繳企業所得稅,以防止不用要的涉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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