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志耕 侯智平:法律文書 :對企業三年以上應付未付款項的涉稅風險如何分析
問:根據稅務局的央求條件,我公司在2012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中将三年以上的應付未付款項一切并入了計稅所得額計繳了企業所得稅,但在2013年度的征稅輔導時,經扣問師長,師長說沒有對三年以上應付未付款項必需并入計稅所得額計繳企業所得稅的規矩,稅法隻是對"确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央求條件作爲其他支出并入計稅所得額。請問,對此該當怎樣執行?我們在2013年度的彙算清繳中又該怎樣剖斷和控制"确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答:在日常稅務稽查實務中,一些稅務稽查人員對企業三年以上應付未付款項均央求條件并入當期應征稅所得額計繳企業所得稅,再由于一些企業對三年以上應付未付款項主動實行表率涉稅處理的認識不強,由此給企業帶來涉稅風險,爲此,本文就相關題目從四大雅面叨教如下。
一、稅法相關規矩及涉稅現狀和成因解析
現行《中華公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履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12号,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履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矩:"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支出,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矩的支出外的其他支出,包括企業資産溢餘支出、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支出、确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彙兌收益等。"由此可見,倘使企業存在"确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則該當作爲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的其他支出,依法計繳企業所得稅。
但是,在日常稅務稽查實務中,一些稽查人員仍依據老企業所得稅法下的相關規矩對企業曆久應付未付款項實行剖斷,即依舊依據原《企業财富耗損所得稅前扣除管理手段》(國度稅務總局令第13号,已廢止)第五條的規矩,對隻消抵達三年以上的應付未付款項一緻并入計稅所得額計繳企業所得稅,且其剖斷的獨一圭表就是應付未付款項抵達三年,而最終給出的書面處理依據是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履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矩,即認定爲"确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而稅務人員對認定确實無法支撥的表面表明每每有三點:一是以現行《企業資産耗損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手段》(國度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條的規矩爲由,即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已允許作爲壞賬耗損允許稅前扣除了,所以,作爲與債務人絕對應的債務人,你公司三年以上應付未付的款項天然也該當作爲計稅所得額計繳企業所得稅;二是滿三年的應付未付款項已逾越民事訴訟法對債務追溯設定的訴訟時效,縱然對方向法院起訴央求條件你單位償付債務,法院也不會受理;三是"你三年時間都沒有支撥還須要支撥嗎?"這三點理由好像都很有道理,再由于絕大多半企業很少主意向對方單位發詢證函詢證債務額的精确性,不注意對相關應付款項網羅仍需支撥的有用證據,且很多企業對稅法的相關規矩不熟識,爲此,很多企業最終隻好默許并領受了稅務稽查對相關應付未付款項結轉支出計繳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懲辦,從而給企業帶來了很大的涉稅風險。
二、如何剖斷并獲取确屬無法償付款項的證據
事實上,企業在日常謀劃進程中難免會因各種起因造成曆久應付未付款項,罕見有四種情形:一是賬務處理有誤,二是因經濟纏繞造成,三是人爲居心卓殊是作弊造成,四是坐褥謀劃進程中一般造成。
倘使是賬務處理有誤造成(包括企業自身及與對方單位發生錯賬造成),則必需在查明造成錯賬的起因後區别情景處理:倘使是企業自己記賬差池或與對方結賬差池,則必需改正差池;倘使查明屬于仍需支撥的款項,則必需接續挂賬;倘使屬于确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則依據現行稅法的相關規矩實行處理(同時還需實行相關會計處理)。
倘使因與對方存在經濟纏繞造成,則該當在處置經濟纏繞後依據相關法律文件,如民事判決書、裁定書或挽救書等,剖斷能否爲應付不付款項,并作出相應的會計處理,如仍需支撥,則不妨接續挂賬。
倘使是人爲居心,卓殊是因作弊造成,如系虛開多開原資料或費用發票、逃匿或延長支出、轉移成本等題目造成,則屬于作弊行爲,虛開、多開的金額應一切轉回,逃匿或延長的支出及轉移的成本等也應一切按規矩處理,但作弊一旦被稅務檢驗發明,則會被減輕懲辦。
倘使是企業一般坐褥謀劃進程中因各種起因造成實在實無法償付的款項,對此毫無疑問該當将确認實在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計入其他支出依法計繳企業所得稅。
但是,不論是那種情形造成,企業都該當側重并笃志當真周旋曆久應付未付款項,注意防止可能孕育發生的涉稅風險。
那麽,結果該當如何剖斷确實屬于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呢?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履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矩:"将應付未付款項并入計稅所得額計繳企業所得稅規矩的前提是i确實無法償付i",但稅法并未對結果如何剖斷"确實無法償付"給出具體圭表,也未從應付未付款項的時間長短給出界定确實無法償付的時間期限,從對"确實無法償付"的字面理解,隻消有确實證據證明款項無法償付,才須要并入計稅所得額計繳企業所得稅。所以,不論時間是一年内的還是已經逾越三年的應付款項,惟有在獲取寬裕證據證分明實無法償付後,才該當并入計稅所得額計繳企業所得稅,但題目是對剖斷确實屬于無法償付款項的具體圭表是什麽?證據央求條件是什麽?稅法均未能分明,這不隻給稅務機關和企業剖斷結果能否屬于"确實無法償付"帶來困窮,而且實務中也孕育發生了一些龐雜。
事實上,我們不妨經曆對國度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相關規矩的深思想獲得開辟,該通告第二十二規矩:"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耗損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資料确認:(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二)屬于債務人破産清算的,應有公民法院的破産、清算公告;(三)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公民法院的判決書或判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恐怕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四)屬于債務人停止生意的,應有工商部門刊出、撤消生意執照證明;(五)屬于債務人死滅、失落的,應有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對債務人私人的死滅、失落證明;(六)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征稅情景說明;(七)屬于天然劫難、構兵等不可抗力而無法發出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景說明以及停止債務說明。"第二十三條規矩:"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爲耗損處理的,不妨作爲壞賬耗損,但應說明情景,并出具專項通知。"盡管上述兩條規矩是針對債務人壞賬耗損确認所央求條件的圭表及所需提供的證據,但反過去相關圭表及證據也不妨理解爲債務人确認應付不付款項所央求條件的圭表及證據,即當債務人取得上述兩條規矩中的相關證據後,則可将相關款項認定爲因債務人緣故而無法償付,債務人則應将此款項作爲其他支出依法計繳企業所得稅。
三、對剖斷和獲取确屬無法償付款項證據的障礙解析及創議
在日常實務中,獲取和剖斷确屬無法償付款項的證據存在着兩大雅面的障礙:一是來自于企業(債務人)自己,由于企業獲取證據确認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後必需計繳企業所得稅,這反而對企業自身倒黴,所以,企業主動獲取并向稅務機關提供證據的主動性不隻不會很高,而且在領受稅務稽查時,企業反過去會拿出各種理由和證據強調必需支撥并理想曆久挂賬;二是從稅務稽查的角度來看,央求條件企業舉證自己少繳稅、必需征稅的證據顯然與道理和法理有悖,而且企業每每因沒有網羅或沒有寬裕網羅相關的證據而無法提供或提供不寬裕,從而使得稅務機關對題目的剖斷欠缺證據或證據不寬裕。正由于這兩大雅面的障礙,使得稅務稽查将企業曆久應付未付款項剖斷爲"确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出現了很大困窮。
現實上,在日常謀劃活動中,除非債務人每年均向債務人維系了追讨(需保存追讨證據),或企業之間對款項的結算和支撥有卓殊商定,或因經濟纏繞未能及時支撥等情形,企業對曆久應付未付,卓殊是三年以上仍未支撥的款項接續支撥的可能性确實很小,再從法律角度切磋:一是由于稅法已允許企業将逾期三年以上契合條件的應收款項作爲壞賬耗損予以稅前扣除;二是逾期三年已逾越《中華公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财富主張權力必需在兩年以内的訴訟時效。所以,對企業三年以上應付未付款項作爲其他支出依法計繳企業所得稅該當有其合感性、必要性及法律根底。
因而,我們創議,稅法該當複原對企業三年以上應付未付款項并入應征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剖斷圭表,一來不妨分明和同一相關執法圭表,更動目前的龐雜面子,防止對稅法執行的自在裁量;二來不妨梗塞稅收罅隙毛病,防止企業欺騙曆久挂賬的形式逃匿偷稅行爲。但筆者以爲,在複原該規矩的同時,該當分明那些情形不妨例外,如企業因謀劃行爲特殊有合同商定必需逾越三年付款或存在經濟纏繞等能夠證明仍須要對債務人償付的,企業可在提供寬裕證據的情景下不并入應征稅所得額交納企業所得稅,或企業在并入應征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後又支撥了相關款項,則該當允許在支撥年度調減相應的應征稅所得額抵減企業所得稅。
四、對企業處理相關題目的看法和創議
鑒于目前對企業确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并入應征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存在的龐雜面子,再由于企業三年以上應付未付款項存在的涉稅風險,爲此給企業提出如下四點創議,以應對目前的龐雜面子及衛戍相牽涉稅風險:
一是企業不隻消全面控制目前稅法的相關規矩,卓殊是準确理解"确實無法償付"的内在及剖斷圭表,而且更要了解主管稅務機關對該題目的态度和風俗做法,卓殊是能否爲依據逾越三年時候實行剖斷并作爲計入其他支出計繳企業所得稅的圭表。
二是不論稅務機關采取何種剖斷圭表和方法,企業都必需莊嚴依據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的規矩實行一般、表率的會計核算,不故弄玄虛,不爲了所謂的避稅作異常的會計處理,除對債務單位及時追讨欠款、對債務單位按時支撥債務外,還要注意生存追讨欠款的記實和證據。
三是領受稅務稽查時,對一般謀劃進程中造成的曆久應付未付款項,倘使依舊須要支撥,企業不隻消能夠作出合理表明,而且還要能夠提供必需償付的寬裕證據,如證明債務人每年均向本單位追讨債務的書面資料(包括信函、傳真、欠款核對詢證函)、司法部門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或挽救書等,卓殊是對逾期三年的應付未付款項,還要能夠提供對方稅務機關證明債務人仍在一般謀劃,沒有按稅法規矩将債務确以爲壞賬耗損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有用證據,企業所提供的證據要能夠經得起稅務稽查人員的盤考和考證。
四是對存在的曆久應付未付款項,倘使對方債務人已确實長時間沒有向本單位催款及對賬,且企業主意向對方發詢證函核對債務,對方不回函已滿三年,或從其他渠道獲取了債務人已崩潰、破産、失落或死滅等有用證明或相關法律文書,再連結切磋應付款項挂賬時間已很長等情景後,企業應将該曆久應付未付款項認定爲"确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并在其後對當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中主動将該款項作爲其他支出依法計繳企業所得稅,以防止不用要的涉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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