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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保證經濟貧寒的公民得到必要的法律任職,推進和楷模法律援助做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适當本條例端正的公民,能夠依照本條例得到法律斟酌、代理、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任職。
第三條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公民政府應該采取主動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做事,爲法律援助提供财政聲援,保證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調解成長。交通事故贍養費.
法律援助經費應該專款公用,領受财政、審計部門的監視。
第四條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監視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做事。縣級以上場所各級公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視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做事。(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場所律師協會應該服從律師協會章程對依據本條例實施的法律援助做事予以協理。
第五條 直轄市、設區的市可能縣級公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須要确定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機構。
法律援助機構負擔受理、稽察法律援助請求,指派可能調節人員爲适當本條例端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條律師應該依照律師法和本條例的端正實踐法律援助負擔,爲受援人提供适當法度模範的法律任職,依法保衛受援人的合法權益,保障.領受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部門的監視。
第七條 國度鼓勵社會對法律援助活動提供捐助。
第八條 國度聲援和鼓勵社會全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使用自己資源爲經濟貧寒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條 對在法律援助做事中作出優秀進貢的組織和私人,相關的公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該賜與稱贊、贊美。最低.
第二章 法律援助畛域
第十條 公民對下列須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貧寒沒有委派代理人的,能夠向法律援助機構請求法律援助:
(一)依法哀求國度賠償的;
(二)哀求賜與社會安全待遇可能最低生活保證待遇的;
(三)哀求發給撫恤金、施助金的;
(四)哀求給付贍養費、供養費、扶養費的;
(五)哀求付出勞動報酬的;
(六)看法因無私恐懼行爲發作的民事權益的。贍養費标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民政府能夠對前款端正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端正。
公民能夠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端正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請求法律斟酌。
第十一條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能夠向法律援助機構請求法律援助:
(一)非法可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可能采取壓迫措施之日起,因經濟貧寒沒有禮聘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能至親屬,美國離婚贍養費.自案件移送稽察起訴之日起,因經濟貧寒沒有委派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公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貧寒沒有委派訴訟代理人的。離婚贍養費标準.
第十二條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原告人因經濟貧寒可能其他出處沒有委派辯護人,待遇.公民法院爲原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該提供法律援助。
原告人是盲、聾、啞人可能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派辯護人的,或者.可能原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派辯護人的,公民法院爲原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該提供法律援助,不必對原告人舉辦經濟境況的稽察。
第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民經濟貧寒的法度模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成長境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須要端正。
請求人住所地的經濟貧寒法度模範與受理請求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貧寒法度模範不一概的,服從受理請求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貧寒法度模範執行。離婚贍養費.
第三章 法律援助請求和稽察
第十四條 公民就本條例第十條所列事項請求法律援助,應該服從下列端正提出:
(一)哀求國度賠償的,向賠償負擔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請求;
(二)哀求賜與社會安全待遇、最低生活保證待遇可能哀求發給撫恤金、施助金的,向提供社會安全待遇、最低生活保證待遇可能發給撫恤金、施助金的負擔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請求;
(三)哀求給付贍養費、供養費、扶養費的,贍養費标準.向給付贍養費、供養費、扶養費的負擔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請求;
(四)哀求付出勞動報酬的,向付出勞動報酬的負擔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請求;
(五)看法因無私恐懼行爲發作的民事權益的,向被哀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請求。
第十五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人員請求法律援助的,應該向審理案件的公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請求。被羁押的非法可疑人的請求由看守所在24小時内轉交法律援助機構,請求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相關證件、證明原料由看守所通知請求人的法定代理人可能至親屬協理提供。贍養費起訴狀.
第十六條 請求人爲無民事行爲技能人可能限制民事行爲技能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爲提出請求。
無民事行爲技能人可能限制民事行爲技能人與其法定代理人之間發生訴訟可能因其他利益糾葛須要法律援助的,由與該争議事項有利害相關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爲提出請求。
第十七條 公民請求代理、刑事辯護的法律援助應該提交下列證件、證明原料:
(一)身份證可能其他有用的身份證明,代理請求人還應該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二)經濟貧寒的證明;
(三)與所請求法律援助事項相關的案件原料。
請求應該采用書面方法,贍養費是什麽.填寫請求表;以書面方法提出請求确有貧寒的,能夠表面請求,由法律援助機構做事人員可能代爲轉交請求的相關機構做事人員作書面記實。
第十八條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請求後,贍養費起訴狀.應該舉辦稽察;以爲請求人提交的證件、證明原料不完全的,能夠要求請求人作出必要的補充可能解說,請求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可能解說的,視爲撤銷請求;以爲請求人提交的證件、證明原料須要查證的,離婚贍養費.由法律援助機構向相關機關、單位查證。
對适當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該及時決計提供法律援助;對不适當法律援助條件的,應該書面告知請求人理由。
第十九條 請求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适當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生活.能夠向确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該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做事日内舉辦稽察,離婚贍養費.經稽察以爲請求人适當法律援助條件的,應該以書面方法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對該請求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章 法律援助實施
第二十條 由公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案件,公民法院在開庭10日前将指定辯護通知書和起訴書正本可能判決書正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公民法院不在其所在地審訊的,能夠将指定辯護通知書和起訴書正本可能判決書正本送交審訊地的法律援助機構。
第二十一條 法律援助機構能夠指派律師事務所調節律師可能調節本機構的做事人員打點法律援助案件;也能夠根據其他社會組織的要求,贍養費标準.調節其所屬人員打點法律援助案件。贍養費标準.對公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應該在開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辦人員名單回複作出指定的公民法院。
第二十二條 打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應該遵守職業品德和執業紀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待遇.
第二十三條 打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該向法律援助機構告訴,法律援助機構經稽察核實的,應該終止該項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經濟支出境況發生變化,不再适當法律援助條件的;
(二)案件終止審理可能已被撤銷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派律師可能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做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間接負擔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間接責任人員依法賜與紀律處分:贍養費起訴狀.
(一)爲不适當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可能決絕爲适當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打點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三)處置有償法律任職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
打點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置有償法律任職的違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門予以沒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離婚贍養費.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吃緊,組成非法的,贍養費起訴狀.依法根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決絕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不調節本所律師打點法律援助案件的,離婚贍養費.由司法行政部門賜與警備、責令革新;情節吃緊的,賜與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倒閉整理的處分。離婚贍養費标準.
第二十八條 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賜與警備、責令革新;情節吃緊的,賜與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擱淺執業的處分:
(一)無合法理由決絕領受、專斷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打點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項違法行爲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違法所得的财物,離婚贍養費.能夠并處所收财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律師打點法律援助案件違背職業品德和執業紀律的,服從律師法的端正予以處分。
第三十條 司法行政部門做事人員在法律援助的監視管理做事中,有濫用職權、兢兢業業行爲的,依法賜與行政處分;情節吃緊,組成非法的,依法根究刑事責任。(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
第二十四條 受指派打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可能領受調節打點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在案件結案時,應該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相關的法律文書正本可能複印件以及結案告訴等原料。美國離婚贍養費.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前款端正的結案原料後,應該向受指派打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可能領受調節打點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付出法律援助辦案補貼。
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法度模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财政部門,根據本地經濟成長程度,贍養費是什麽.參考法律援助機構打點各類法律援助案件的均勻本錢等要素核定,并能夠根據須要調整。
第二十五條 法律援助機構對公民請求的法律斟酌任職,應該立即打點;雜亂疑問的,能夠預定擇時打點。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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