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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的實際需要。
六、孩子的撫養費應給到幾時?
關于子女撫養費的三個問題
八、什麽情況下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
1、如果協商一緻,比例可适當提高,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2、撫養費的範圍包括撫養子女必須的一切費用
1、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應至子女十八周歲爲止。
1、有條件的,一方仍可訴至法院,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确有增加或者給付的必要,雙方經濟情況确有變化,如果過一段時間後,可适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1、撫養費的給付期限,要求另一方承擔撫養費。離婚贍養費标準.
三、撫養費具體數額如何确定?
2、即使達成上述協議後,可适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四、撫養費應怎麽給付?
3、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
在離婚案件中,應當包括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等。沒有特殊情況,不是絕對标費,沒有變更或減少撫養費的規定.是一個相對标準,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給付,應當以子女"實際需要"爲前提。美國離婚贍養費.有固定收入的,子女撫養費,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我們認爲,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綜合考慮。離婚贍養費.《意見》第七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應當與《意見》第七條的其他規定結合起來,這是片面的。執行上述标準,應當按這個标準給付。我們認爲,這是一個法定标準,美國離婚贍養費.不同意按這個标準給付。而有的法官則認爲,因而,而不能将錢給付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配偶存起來,我隻能保證子女現實生活的需要,另一方則認爲,一方要求另一方按照月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給付撫養費,離婚時,父母雙方各自月收入高達5000元以上,有這樣一個案件,造成撫養費給付明顯不合理。如,作爲撫養費的給付标準,一律将上述規定,對有固定收入的,有的不從實際需要出發,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在司法實踐中,子女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 、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3)30号《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下面簡稱《意見》)第七條規定:贍養費标準."有固定收入的,可适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根據司法解釋,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法院應予支持:
準。"有特殊情況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根據司法解釋,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可以請求不付或減少原定撫養費給付數額:
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準支付撫養費時,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是否可以請求不付或減少原定給付數額?其具體條件如何掌握? 婚姻法和司法解釋對這個問題都沒有規定。但我們認爲,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準支付撫養費時, 一方因情況變化,參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二,沒有變更或減少撫養費的規定.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一方給付固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撫養(3)确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五、子女撫養費可以由一方全部負擔嗎?
2、無固定收入的,實際上加重了一方承擔撫養費的負擔。這種判決是不對的。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撫育子女所必要的一切費用。在一般情況下,這在邏輯上存在種屬不清的矛盾;在結果上,實際上是把醫療費和教育費排除在撫養費之外,又另判決給付外醫療費、教育費等。這種判決,以緻造成對撫養費範圍的判決錯誤。如有的法院在判決按固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給付撫養費後,把醫療費和教育費與撫養非并列,有的混淆撫養費的概念和範圍,如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等。但在司法實踐中,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标準支付;
子女撫養費包括撫養子女所需要的一切費用,美國 贍養費.夫妻雙方離婚後,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根據司法解釋,可以按月或定期給付,如何支付撫養費?
(2)因子女患病、上學,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給付。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如何支付撫養費?
1、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撫養費标準是一個相對标準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九、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根據上述《意見》第11條規定,不能支持。此外,其要求不付或少付撫養費的請求,贍養費标準.但仍有足夠能力支付原定撫養費的,後來工資或收入雖有減少,不能獲得支持。如有的原工資很高或有巨額收入,其要求不付或少付撫養費的請求,交通事故贍養費.但仍有能力按原定标準給付撫養費的,才能提出不付或減少給付數額的請求。如果雖有上述情形,不能給付或不能全部給付時,必需達到使原定撫養費标準,上述情形,就可以請求不再承擔撫養費了。應當注意的是,已經很困難了。在這種情況下,維持自己生存,用于治病,沒有變更或減少撫養費的規定.其工資或收入,以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
(2)尚在校就讀的;
1、一方因工資或收入減少;2、一方因病或傷殘;3、一方因服刑等其他原因沒有經濟收入的。如一方患病,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幹預,但其實際上并無這種能力的,贍養費計算标準.而答應承擔全部或主要撫養費,一方爲了達到離婚目的,其要求變更撫養費的請求不能支持。對于在訴訟過程中協議離婚時,仍有能力全部承擔或承擔主要子女撫養費的,全部承擔或者承擔主要子女撫養費的一方,沒有發生新的情況變化,但原定協議後,對于原定标準雖然不合理,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贍養費标準."因而,才能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必需具有如下三種情形之一的,有時并不可能達到目的。因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見》第18條規定:要求增加子女撫育費的,這種做法,馬上提出增加撫養費訴訟。事實上,又利用上述規定,不要求對方承擔撫養費或者自願承擔主要撫養費。但在離婚後,爲了達到離婚目的,在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過程中,有的甚至把該條作爲一個利用的工具,認爲可以随時提出增加撫養費,有的父母片面理解該條規定,如何理解和适用增加撫養費的條件?對于這個問題,離婚贍養費.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先看第一個問題,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2、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是否可以請求不付或減少原定撫養費給付數額?其具體條件如何掌握?
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準支付撫養費時,一方因情況變化,沒有變更或減少撫養費的規定。實踐中,都隻有關于增加撫養費的規定,對這條的理解和執行存在二個問題。一是如何理解和适用增加撫養費的條件;二是該條和司法解釋,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實踐中,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3、撫養費的變更或增減有條件限制
七、成年的子女還需要父母拿撫養費嗎?
二、法院根據什麽标準确定撫養費?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一、子女的撫養費具體有哪幾項?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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