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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黃xx,女,漢族,1983年4月7日誕生,重慶市豐都縣人,農民,離婚贍養費.住豐都縣董家鎮大xx村三組 ,小孩桂xx由原告撫養至今.身份證号碼xx42 。幹系電話xx618.
原告:桂 x,男,漢族,小孩桂xx由原告撫養至今.1983年 月 日誕生,重慶市豐都縣人,農民,住豐都縣董家鎮董xx村二組 ,身份證号碼 。離婚贍養費标準.幹系電話xx18 。
訴訟哀告:哀告法院依法判決:1、原告奉養小孩桂新财,至今.原告每月支撥生活費300元,醫療費、書學費由原告與原告均勻擔負;2、原告擔負本案的一切訴訟費。
結果和理由:原告黃xx與原告桂軍于2005年11月相識戀愛,并以夫妻聲望同居生活。2006年8月16日生育一男孩叫桂xx。原告.兩邊生活時候,因原告桂x脾氣焦躁,無法在一同配合生活。小孩.2009年7月原告黃xx與原告桂x自發排除犯科同居生活至今。離開生活後,小孩桂xx由原告奉養至今,xx.原告桂軍一分錢也不支撥小孩的奉養費,也不拜谒小孩。贍養費起訴狀.
以上結果有證物證言、戶口證明等爲據。
綜上所述,小孩桂xx是原告與原告生育的孩子,固然是非婚生子,但父母兩邊都該當盡奉養負擔。贍養費标準.而原告卻拒不盡奉養負擔。依照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矩,哀告法院依法判決增援原告的訴訟哀告。
此
豐都縣黎民法院
起訴人:黃xx
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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