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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區百姓法院違抗管轄權審理案件,卷中兩邊戶口本、身份證都證明涉案法院違抗法定步伐。審訊監視步伐等法律章程,栖霞區百姓法院自身是不能自動幫我兒子,告我兒子的監護人父親的我。屬步伐再次違法。涉案法官執法犯法.掃數涉案法院沒有更正步伐違法。犯法.
栖霞區百姓法院2010栖民初字第228号判決下達後,友益文書.劉惠敏和我兒子沒有上訴、沒有請求再審,同時劉惠敏對栖霞區百姓法院2010栖民字第228号判決請求踐諾實現。結案後,涉案法院涉案人員裁判兼運策動,臆造法律文書、損毀我向法院提供的證據。這個事實,公務文書寫作.我們從法院複印并蓋上法院公章的證據可以充斥證明。是招緻訴訟糾葛的起源,掃數的訴訟舉證期内,劉惠敏都沒有舉證,涉案.都是涉案人員裁判兼運策動的作歹改判,招緻我90歲父親和母親的一身資産被法院當着夫妻資産分裂。我90歲父母癱瘓3年在床的護理費、醫藥費等各種高額費用,法律.都是我借債保持雙老的生命。兩邊2003年經濟隔離後,我借債買的房産,羞辱.房産證也是我一人名字,羞辱法律.涉案人員用作歹手段,分屢次作歹判給劉惠敏。僞造法律文書.購房債權要我擔任(劉惠敏自身和庭審筆錄證據,都供認兩邊經濟真實仍然隔離,2010栖民初字第228号判決也采信了這個事實,但是在法院作歹提起再審以及高院裁定,都否認這個嚴重事實),我被法院扣得唯有1000元生活費,羞辱法律.90歲父母留下的看病護理等債權沒手段還,涉案法官執法犯法.借債購房債權沒有手段還。法院在離婚案件應當一并執掌的4個漏判局部,涉案法院不執掌。另案起訴後,玄武法院一件起訴案件目前都不受理,另一件開庭4次後用各種作歹理由采納我的起訴。法律.一句話,涉案人員想盡一切手段折騰當事人,輔助劉惠敏侵奪我的房産。僞造法律文書.這裏要申明的是:友益文書.2013年12月30日開庭後,其後3次劉惠敏都不到庭,友益文書.其中2次出席開庭,最終玄武法院采納我的起訴,我上訴南京市中院,法官.也不立案,向玄武法院紀委、中院紀委反映,至今都沒有成效。結論:涉案人員用各種作歹手段,用裁判兼運策動手段,侵占我的合法利益。恥辱了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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