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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
原告:徐英存
參戰民兵、民工
工勤人員
班長、戰士級
中央機關、省級機關辦事員,贍養費起訴狀.以及相當上述職務的其他幹部,公社革委會主任、副主任,縣革委會局長、副局長,或行政十四至十七級幹部。十三.
連排職或二十一級以下幹部
中央機關、省級機關科員,以及相當上述職務的其他幹部,縣革委會主任、副主任,或行政十三級以上的幹部。或行政十三級以上的幹部.
營職或十八級至二十級幹部
中央機關、省級機關處(科)長、副處(科)長,以及相當職務以上的幹部,地區專員、副專員,交通事故贍養費.省級機關局長、副局長,都按本通知執行。
團職或十四級至十七級幹部
中央機關司(局)長、副司(局)長,都按本通知執行。贍養費起訴狀.
師職或十三級以上幹部
病故撫恤
犧牲撫恤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級
軍隊職級
(一九七九年二月一日起實行) 單位:元
軍人、機關工作人員、參戰民兵民工犧牲、病故撫恤金标準表
過去有關犧牲、病故撫恤的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經過一定手續,贍養費計算标準.可按有關規定予以優待補助;烈士家屬未領過烈屬證的,都不發給一次撫恤金;生活有因難的,以上.不論其家屬曾否領過撫恤,仍按1955年制定的标準發給。軍人、機關工作人員、參戰民兵民工在上述1950年公布的三個條例以前犧牲、病故的,美國 贍養費.其家屬如果尚未領到一次撫恤金,1950年12月11日《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恤暫行條例》、《革命工作人員傷亡褒恤暫行條例》和《民兵民工傷亡撫恤暫行條例》公布以後犧牲、病故的,他們家屬的一次撫恤金都按照這個标準發給。軍人、機關工作人員、參戰民兵民工在1979年2月1日以前,贍養費标準.自1979年2月1日起實行。贍養費标準.凡軍人、機關工作人員、參戰民兵民工在1979年2月1日以後犧牲、病故的,請與本通知一并轉發。
新的犧牲、病故撫恤金标準,行政.決定對軍人、機關工作人員、參戰民兵民工犧牲、病故撫恤金标準予以調整。現将新的撫恤金标準列表附後,或行政十三級以上的幹部.經國務院批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财政局、民政局:離婚贍養費标準.
财事[1979]第9号民發[1979]第2号1979年1月8日
附:财政部、民政部關于調整軍人、機關工作人員、參戰民兵民工犧牲、病故撫恤金标準的通知
共同生活的家庭
授權人:贍養費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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