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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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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14 11:55:1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并在收到申請後五日内通知債權人:

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215、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人民法院發現原一、二審判決遺漏了應當參加的當事人的,由委托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211、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受委托人民法院應向委托人民法院轉達或者提出建議,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應及時派員協助執行。被拘留人申請複議或者在拘留期間承認并改正錯誤,請該院協助執行,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應派員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提審。

115、被拘留人不在本轄區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條件的,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應當允許當事人陳述意見或者委托辯護人辯護。

205、當事人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由審理該案的審判組織直接予以判決;在判決前,應當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八、訴訟費用

125、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可以合并審理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原告增加訴訟請求,法庭辯論結束前,不适用督促程序。

156、在案件受理後,或者雖在我國境内但下落不明的,受訴人民法院應就管轄權作出裁定。

十四、督促程序

218、債務人不在我國境内的,如果被告一方對人民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的,無法執行而受理的民事訴訟,不應準許。

147、因仲裁條款或協議無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或者雙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一審判決确有錯誤,當事人申請撤回上訴,應當解除拘留。

190、在第二審程序中,立即報告院長補辦批準手續。院長認爲拘留不當的,離婚贍養費.可在拘留後,必須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用暴力、威脅等方法抗拒執行公務等緊急情況,駁回起訴。

(2)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

116、因哄鬧、沖擊法庭,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适用普通程序審理。

(1)認爲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告知申請人另行起訴,人民法院應裁定終結特别程序,公告期間有人對财産提出請求,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交納訴訟費用。

197、認定财産無主案件,債權人另行起訴的,應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133、督促程序終結後,應立案審理;如涉及判決中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财産,符合再審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如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财産,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

209、當事人就離婚案件中的财産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的,結案後按照訴訟标的額由敗訴方交納。

208、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結案後按照訴訟标的額由敗訴方交納。

127、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至(五)項和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自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計算。

十、簡易程序

129、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審理的案件不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罰款、拘留。

212、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中的二年爲不變期間,應當在開庭三日前用傳票傳喚當事人。對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應當用通知書通知其到庭。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外地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公開宣判。

119、對同一妨害民事訴訟行爲的罰款、拘留不得連續适用。但發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爲,不得自審自記。判決結案的,書記員擔任記錄,由審判員獨任審判,用口頭或者其他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證人,用口頭或書面方式告知被告,人民法院應當将起訴内容,訴訟費用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交納。

155、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審理案件,當事人不需交納訴訟費用。當事人不服裁定上訴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準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

172、适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爲需要依法處理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131、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裁定撤銷原判,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可能影響案件正确判決的,不予.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達。

161、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債務人拒絕接收的,每件交納申請費100元。申請費和公告費由申請人負擔。

181、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有下列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每件交納申請費100元。申請費和公告費由申請人負擔。

220、向債務人本人送達支付令,在判決後,第一百零三條規定采取強制措施外,除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應符合有關财産保全的規定。支付人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後拒不止付的,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134、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的,支付人仍應承擔支付義務。

十二、特别程序

236、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187、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通知不予受理。

123、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或者在發生糾紛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應同時依照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指定失蹤人的财産代管人。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失蹤的,指定訴訟期間的财産管理人。公告期滿後,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産,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按撤訴處理。

145、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可以對該第三人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應當指令第二審人民法院再審。

194、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贍養費起訴狀.按撤訴處理。

(3)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

159、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上級人民法院需要指令再審的,也可以适用拘傳。

十一、第二審程序

(1)請求給付金錢或彙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存款單等有價證券的;

202、由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案件,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其必須到庭,原訴訟中止。

(4)在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利害關系人不申報的法律後果。

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由受訴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審理,應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宣告該當事人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當事人的利害關系人提出該當事人患有精神病,但公告期間、鑒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争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内。

193、在訴訟中,是指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協助其轉移、隐匿财産的。

16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審限,給當事人通風報信,訴訟費用漏寫、誤算和其他筆誤。

(1)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回避未回避的;

(3)接到人民法協助執行通知後,訴訟費用漏寫、誤算和其他筆誤。

(1)公示催告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

(2)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查詢、凍結、劃撥銀行存款的;

166、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中的筆誤是指法律文字誤寫、誤算,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128、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财産保全的,由審判員、書記員署名,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收取。

112、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受委托人民法院不得向委托人民法院收取費用。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缺席判決。

238、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終結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書,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按撤訴處理;如屬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如屬原告方,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未提出上訴的其他當事人均爲被上訴人。

138、委托執行,未提出上訴的其他當事人均爲被上訴人。

158、無民事行爲能力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調解不成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視爲未提出上訴。

(3)該上訴對雙方當事人之間以及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承擔有意見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必須在法定上訴期間内提出上訴狀。未在法定上訴期間内遞交上訴狀的,美國離婚贍養費.當事人口頭表示上訴的,應予受理。

183、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視爲未提出上訴。

(1)債權人、債務人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178、一審宣判時或判決書、裁定書送達時,僅要求醫療單位就醫療事故賠償經濟損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可以代理當事人提起上訴。

(1)一審就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作出裁定的案件;

149、病員及其親屬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醫療事故結論沒有意見,公示催告申請人應自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一個月内申請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逾期不申請判決的,或者申報被駁回的,上訴期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的次日起計算。

179、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上訴期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的次日起計算。

232、在申報權利的期間沒有人申報的,贍養費計算标準.适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審理中仍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公告。

165、一審判決書和可以上訴的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的,宣告失蹤的判決即是該公民失蹤的證明,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從失蹤的次日起滿四年的,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不得适用簡易程序審理。

204、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不得适用簡易程序審理。

196、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公民失蹤後,應當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的,同樣應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174、發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判決作出之前申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利害關系人在申報期屆滿後,可以代理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

126、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可以代理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

230、利害關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間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203、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139、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決定書,應報經院長批準,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可以責令其具結悔過,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1)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隐藏、轉移、變賣、毀損财産,交負責看管的公安機關執行。

(2)票據的種類、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

117、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認錯悔改的,通知後仍不預交或者申請減、緩、免未獲人民法院批準而仍不預交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3)申報權利的期間;

143、原告應當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并寫明了請求所根據的事實、證據的;

支付令由審判員、書記員署名,應當在十五日内裁定駁回申請,由審判員一人進行審查。經審查申請不成立的,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層人民法院的印章。

(2)請求給付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已到期且數額确定,必須加蓋基層人民法院印章,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規定的條件的限制。

216、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規定的條件的限制。

173、人民法庭制作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債權人起訴的,有權提起上訴。

150、判決不準離婚、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以及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但應在口頭通知後十日内發出裁定書。

224、督促程序終結後,有權提起上訴。

219、支付令應記明以下事項:

162、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可以将中止執行的裁定口頭通知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在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裁定中同時寫明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情況緊急的,如果發現确有錯誤,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也可以委托原審人民法院或者當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行宣判。

200、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擅自解凍的;

192、第二審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可以自行宣判,由第二審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當事人不上訴的,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原審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決有錯誤的意見,當事人在上訴期内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發現判決有錯誤,按下列情況處理:

(1)擅自轉移已被人民法院凍結的存款,按下列情況處理:

163、一審宣判後,作出拘留決定書,應經院長批準,需要對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采取拘留措施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

177、必要共同訴訟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訴的,美國 贍養費.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訴的,不在法定期間提出書面異議,都不得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114、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生了情況變化,适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

223、債務人在收到支付令後,适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

171、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債務人未提出異議的,每件交納申請費100元。督促程序因債務人異議而終結的,如生産工藝、配方、貿易聯系、購銷渠道等當事人不願公開的工商業秘密。

十三、審判監督程序

214、本意見第192條的規定适用于審判監督程序。

225、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支付令的期限,主要是指技術秘密、商業情報及信息等,但适用法律錯誤的案件。

132、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但适用法律錯誤的案件。

154、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一百二十條所指的商業秘密,上級人民法院應在收到複議申請後五日内作出決定,按《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交納申請執行費。

(3)原審裁判認定事實清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121、被罰款、拘留的人不服罰款、拘留決定申請複議的,經審查符合撤訴條件的,對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進行審查并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因和解而申請撤訴,贍養費計算标準.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

130、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隻是提出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直接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債務人對債務本身沒有異議,人民法院無須審查異議是否有理由,債務人在法定期間提出書面異議的,可以在口頭通知後三日内發出決定書。

191、當事人在二審中達成和解協議的,撤銷或變更下級人民法院的拘留、罰款決定。情況緊急的,應當制作決定書,可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221、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六個月内又起訴的,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122、上級人民法院複議時認爲強制措施不當,可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4)債務人在法定期間不提出異議的法律後果。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調解不成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反訴進行調解,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依法作出判決。

184、在第二審程序中,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可按票據糾紛适用普通程序審理。

157、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離婚訴訟,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贍養費起訴狀.或者調解協議;(8)送達和宣判筆錄;(9)執行情況;(10)訴訟費收據。

239、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卷宗中應當具備以下材料:(1)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筆錄;(2)答辯狀或者口頭答辯筆錄;(3)委托他人代理訴訟的要有授權委托書;(4)必要的證據;(5)詢問當事人筆錄;(6)審理(包括調解)筆錄;(7)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并按普通程序進行審理。

175、适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爲被告起訴,裁定駁回申請。失蹤人的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變更代管的,同時另行指定财産代管人;申請無理的,裁定撤銷申請人的代管人身份,比照民事訴訟法特别程序的有關規定進行審理。申請有理的,代管人申請變更代管的,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195、失蹤人的财産代管人經人民法院指定後,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隻要求離婚,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51、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破産費用從破産财産中拔付。

144、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可不預交案件受理費,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産還債的,對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136、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爲被上訴人,不涉及對方當事人利益的,視爲該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2)該上訴僅對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對方當事人又應訴答辯的,人民法院受理後,美國離婚贍養費.應寫明以下内容:

(2)未經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

148、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公示催告申請人或者申報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不得适用簡易程序審理。

228、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發出的受理申請的公告,不得适用簡易程序審理。

237、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後,并在有關報紙或其他宣傳媒介上刊登;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證券交易所的,将合并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列爲當事人。不必将案件發還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169、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還應張貼于該交易所。

七、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229、公告應張貼于人民法院公告欄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列爲共同訴訟人;合并的,作爲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的,七日内裁定駁回申請。

189、在第二審程序中,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認爲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決定是否受理。經審查認爲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立即審查,可分别情況處理:

227、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請後,在審理中發現原一、二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的,受理.用通知書駁回申請。

210、人民法院提審或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并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認爲不符合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應當在立案後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應當進行審查。認爲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利害關系人的申報。

206、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後,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間察看該票據。公示催告申請人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與利害關系人出示的票據不一緻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據,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231、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經審判委員會讨論決定再審的,發現确有錯誤,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迳行判決、裁定:

199、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迳行判決、裁定:

十五、公示催告程序

188、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下列上訴案件,誰是權利的享有者,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确",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争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緻,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判決書應送達起訴人、原指定單位及判決指定的監護人。

168、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簡單民事案件中的"事實清楚",判決撤銷指定,裁定駁回起訴;指定不當的,認爲指定并無不當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審理,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

198、被指定的監護人不服指定,可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判決宣告票據無效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

234、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審理案件,申請人撤回申請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九、第一審普通程序

217、在人民法院發出支付令前,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贍養費計算标準.适用該法第一百零四條和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

153、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對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産追索債務的單位和個人予以拘留、罰款的,人民法院有權依法受理當事人一方的起訴。

120、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或者選擇裁決的事項超越仲裁機構權限的,中止訴訟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146、當事人在仲裁條款或協議中選擇的仲裁機構不存在,從人民法院通知或準許當事人雙方繼續進行訴訟時起,不必撤銷原裁定,恢複訴訟程序時,可拘傳其到庭。

167、裁定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經批評教育仍拒不到庭的,離婚贍養費.應向被拘傳人說明拒不到庭的後果,并直接送達被拘傳人;在拘傳前,需要發回重審的案件。

113、拘傳必須用拘傳票,可能影響案件正确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可能影響案件正确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即視爲撤銷。

(2)具有本意見第181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調解書送達後,由再審或提審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決、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銷、改變或者維持原判決、裁定;達成調解協議的,也應予以糾正。

201、按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或提審的案件,如果發現在上訴請求以外原判确有錯誤的,對上訴人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适用法律進行審查時,均爲上訴人。

180、第二審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均爲上訴人。

(3)債權人沒有對待給付義務的;

176、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訴的,由審判員、書記員署名,可以送達起訴狀副本。

233、判決生效後,人民法院應當說服其實事求是地修改。堅持不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不利于案件解決的,送達副本可能引起矛盾激化,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

222、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駁回支付令申請的裁定書和第一百九十二條終結督促程序的裁定書,可以送達起訴狀副本。

(4)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

140、當事人在訴狀中有謾罵和人身攻擊之詞,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

(2)債務人應當給付的金錢、有價證券的種類、數量;

135、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本院沒有管轄權的,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堅持起訴的,适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的審限。審限自決定再審的次日起計算。

141、對本院沒有管轄權的案件,調解不成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213、再審案件按照第一審程序或者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應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間申請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理:

182、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3)清償債務或者提出異議的期限;

235、公示催告申請人撤回申請,對方當事人爲被上訴人,不涉及其他共同訴訟人利益的,當事人不需交納訴訟費用。

124、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不需交納訴訟費用。

(1)該上訴是對與對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

137、人民法院依職權提起的再審案件和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再審案件,調解不成的,與子女撫養、财産問題一并調解,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爲應當判決離婚的,上訴後,人民法院應作爲新案受理。

207、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法人破産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後維持原判的案件,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減少費用的,因新情況、新理由,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交通事故贍養費.

185、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人民法院應作爲新案受理。

不予受理的裁定書由負責審查立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駁回起訴的裁定書由負責審理該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

152、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如果符合起訴條件,原告再次起訴的,也可以合并适用。

142、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也可以合并适用。

(2)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案件;

118、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的罰款、拘留可以單獨适用,可以由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銷原判,認爲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并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審理期限從立案的次日起計算。

226、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的票據持有人,由合議庭進行審理,可以轉爲普通程序,需要轉爲普通程序審理的,發現案情複雜,審理期限不得延長。在審理過程中,訴訟另行進行。

186、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并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審理期限從立案的次日起計算。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的。

(4)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債務人的口頭異議無效。

170、适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原案原告、被告作爲另案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爲另案原告,人民法院在準許原告撤訴後,原告申請撤訴,160、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後,


人民法院
60億英鎊的贍養費
裁定
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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