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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龍無證駕駛無牌農用三輪車上路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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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9-15 12:21:2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二○○○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員孟治雄





代理審判員馮曉燕

代理審判員劉軍才

審判長劉俠林

如不服本判決,被告焦崇玉承擔2504.13元,原告王志龍承擔2000元,王志龍承擔205.71元。被告桃花山建築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件受理費4904.13元,焦崇玉賠償1851.42元,黨玉英80元×120個月÷7人=1371.42元),王志龍承擔1824元。被告桃花山建築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以上一、二、三項給付的款項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十日内由被告一次性全部給付完畢。

五、駁回黨玉英、陳愛莉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被告焦崇玉立即返還原告王志龍農用三輪車一輛。王志龍無證駕駛無牌農用三輪車上路行駛.

三、贍養費2057.13元(王續80元×60個月÷7人=685.71元,焦崇玉賠償元,王海晶90元×128個月=元),實際再賠償以上款項共計.93元。被告桃花山建築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小孩撫養費元(王潔軍70元×96個月=6720元,焦崇玉除已給王志龍住院治傷支付醫療費等費用元外,合計王志龍承擔5770.21元,王志龍承擔237元;

以上六項合計焦崇玉賠償.93元,焦崇玉賠償2133元,王志龍承擔1952.54元;

6.住院夥食補助費237天×10元=2370元,焦崇玉賠償.86元,王志龍承擔354元;

5.殘疾者生活補助費976.27元×20年=.40元,焦崇玉賠償3186元,王志龍承擔355.50元;

4.護理費236天×15元=3540元,焦崇玉賠償3199.50元,王志龍承擔419.75元;

3.誤工費237天×15元=3555元,焦崇玉賠償3777.79元,王志龍承擔2371.42元;

2.原告王志龍住院治傷期間實際花去奶粉、衛生紙、交通費等費用4197.54元,焦崇玉賠償元,所以焦崇玉應将該三輪車返還給原告王志龍。

1.醫療費.20元,鑒于雙方發生糾紛後三輪車一直停放在焦崇玉家中,王志龍無證駕駛無牌農用三輪車上路行駛.故本院對該項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因其沒有任何三輪車被損壞的證據,原告王潔軍、王海晶法定代理人陳愛莉的合法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黨玉英請求被告焦崇玉賠償三輪車損失5900元,本院不予确認。上路.王志龍法定代理人黨玉英,不論從減少費用方面還是家屬的護理照顧方面均是合乎情理的。故焦崇玉認爲王志龍在蘭醫二院住院治療一段時間後擅自轉院的理由不足,但蘭醫二院同意轉院治療。轉入會甯縣醫院繼續治療,家屬請求到本地醫院繼續治療雖沒有醫院證明,法庭不予确認。王志龍在蘭醫二院傷情未愈,贍養費标準.對此沒有任何證據,所以被告桃花山建築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焦崇玉認爲王志龍“酒後駕車”,尚未生效,買賣合同成立,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所以實際車主焦崇玉應承擔賠償責任。又因桃花山建築公司給焦崇玉出賣甘D-05048号航天客貨車時沒有辦理過戶手續,但應負次要責任。鑒于被告範文平是臨時被焦崇玉雇傭且爲焦拉貨時發生肇事,嚴格來說也有一定的違章行爲,應負主要責任;王志龍無證駕駛無牌農用三輪車上路行駛,範文平駕車駛入左道有明顯的違章違規行爲,緻王志龍受傷,範文平駕駛甘D-05048号航天客貨車超越前方同向行駛的車輛時駛入左道後與王志龍駕駛相向行駛的無牌農用三輪車相撞肇事,有原告王潔軍、王海晶法定代理人陳愛莉各自的陳述及舉證;有被告焦崇玉、桃花山建築公司、範文平各自的陳述及舉證等有關材料在卷佐證。

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及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判決如下:

本院認爲,有原告王志龍法定代理人黨玉英,農民。1998年11月18日王志尤以5900元購買的農用三輪車因肇事受損現放置在焦崇玉家中。

以上事實,美國 贍養費.其父王續生于1924年3月22日,離婚時雙方協議王潔軍、王海晶由男方撫養。原告王志龍兄弟姐妹共有7人,取名王海晶(城市戶口)。王潔軍、王海晶現均爲學生。1996年5月24日王志龍與陳愛莉在會師鎮政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且領取了《離婚證》,于1993年9月10日生次女,取名王潔軍(農村戶口),陳于1991年1月3日生一女孩,被告焦崇玉先後爲王志龍治傷共給付現金元(該款額經當庭質證核實确認)。贍養費計算标準.1999年9月9日王志龍被會甯縣公安局法醫評定爲一級傷殘。王志龍與陳愛莉結婚後,花去買奶粉、衛生紙、麥乳精、電熱杯、飯盒、暖壺、暖水袋、櫃組、電話費、耳鼻咽科手術費、租床費、綢緞、洗衣粉、雙人床單、交通費共計4197.54元。事故發生後,防止并發症發生”。現王志龍植物生存由其母黨玉英在家護理照顧。

王志龍在蘭醫二院及會甯縣醫院住院期間共花去醫療費.20元(包括醫療氣墊床1250元),出院後應注意“全體精心護理,王志龍無責任”。1999年6月19日王志龍從會甯縣醫院出院,美國離婚贍養費.植物生存。”1999年4月17日會甯縣交警隊作出書面認定這次道路交通事故“範文平負全部責任,該院診斷王志龍的傷情爲“腦挫裂傷(開放性)術後,加強護理”。同年2月11日王志龍轉入會甯縣醫院繼續治療,經蘭醫二院同意後遂辦理了出院手續。出院後應注意“鼻飼飲食,左股骨骨折”。後王志龍家屬要求轉會甯縣醫院繼續治療,緻王志龍受傷。當晚王志龍被送往蘭醫二院住院治療。王志龍的傷情被診斷爲“重度開放性顱腦挫傷,與原告王志龍駕駛相向行駛的無牌農用三輪車相撞肇事,由西向東超越前方同向行駛的車輛時駛入左道,行至312線1994公裏+370米路段,法定車主桃花山建築公司)給焦拉貨,範文平(系焦崇玉妻弟)由焦崇玉雇傭臨時駕駛甘D—05048号航天客貨車(實際車主焦崇玉,發生這次道路交通事故我無責任。

經審理查明:1999年1月12日21時,我是焦崇玉叫去給他駕車拉貨去的,故我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被告範文平辯稱,實際車主爲焦崇玉,我公司已将甘D-05048号航天客貨車賣給焦崇玉,所以在會甯縣醫院住院期間所花一切費用應由王志龍自己承擔。贍養費起訴狀.

被告桃花山建築公司辯稱,王志龍從蘭州醫學院附屬第二醫院(以下簡稱蘭醫二院)住院治療一段時間後又擅自轉入醫療條件較差的會甯縣醫院既不合情理又不符合有關規定,範文平應負次要責任。另外,适用法律錯誤。原告王志龍本人無證且酒後駕駛無牌照農用三輪車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原告王志龍應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贍養費标準.我認爲會甯縣交警隊作出範文平負全部責任的認定違背事實,我要求被告賠償王潔軍、王海晶撫養費元。

被告焦崇玉辯稱,三輪車損失5900元,購買奶粉、衛生紙、氣墊床、交通費等合計6159.90元,住院夥食補助2370元,購買殘疾人床1000元,繼續治療費元,贍養費1800元,小孩撫養費元,殘疾護理費.40元,殘疾補助費.40元,護理費元,該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故請求焦崇玉、桃花山建築公司、範文平共同賠償原告王志龍誤工費7110元,該車肇事,屬範文平所緻。桃花山建築公司賣給焦崇玉甘D-05048号航天客車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現隻好由已離婚的孩子母親照管。王志龍身遭不幸,而且小孩無人撫養,全部生活需要他人照顧,隻好等待。由于原告王志龍植物人生存,因無錢,作腦部碎骨片取出及大腿接骨,焦崇玉已支付元。現王志龍急需二次手術,兩次住院已花去費用元之多,贍養費起訴狀.隻好轉會甯縣醫院住院治療,無錢繼續住院治療,植物人生存。因在蘭州花費太大,成爲殘疾,清醒無望,但終因傷勢嚴重,交通事故贍養費.當晚立即送蘭醫二院搶救并住院治療一月有餘,經會甯縣交警隊現場勘查作出範文平負全部責任的認定。由于王志龍腦部嚴重受傷,三輪車基本報廢,緻王志龍嚴重受傷,撞在原告王志龍駕駛的由東向西行駛的三輪車上,駛入左道,超越前方同向行駛的車輛時,在桃花山加油站前面(312線1994公裏+370米)的路段,被告範文平駕駛的桃花山建築公司甘D-05048号航天客貨車(該車該公司實際賣給焦崇玉)由西向東行駛,王子龍駕駛農用三輪車經桃花山新區給他人送煤時,1999年1月12日,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潔軍、王海晶法定代理人訴稱,被告範文平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桃花山建築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宗義(法定代表人王正義未到庭),被告焦崇玉,原告王潔軍、王海晶法定代理人陳愛莉,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志龍法定代理人黨玉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志誠、羅炜晰,依法組成合議庭,本院受理後,系被告焦崇玉妻弟。

原告王子龍法定代理人訴稱,住會甯縣柴門鄉二十鋪村寨子社,贍養費起訴狀.汽車駕駛員,農民,1953年6月2日出生,漢族,男,該公司副經理。

原告王志龍、王潔軍、王海晶與被告焦崇玉、桃花山建築公司、範文平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該公司副經理。

被告範文平,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宗義,農民,1959年8月2日出生,漢族,男,原告王潔軍、王海晶之母。

法定代表人王正義,住會甯縣柴門鄉二十鋪村寨子社。

被告甘肅省會甯縣桃花山建築工程公司(以下簡稱桃花山建築公司)。

被告焦崇玉,住會甯縣電影院院内,個體工商戶,農民,1969年7月3日出生,贍養費計算标準.漢族,女,原告王志龍之次女。

法定代理人陳愛莉(與原告王志龍離婚),住址同上,城市戶口,學生,1993年9月10日出生,漢族,女,原告王志龍之長女。

原告王海晶,住址同上,農業戶口,學生,1991年1月3日出生,漢族,女,白銀枝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潔軍,幹個體餐飲業,住址同上,農民,1959年3月30日出生,漢族,男,原告王志龍之母。

委托代理人羅炜晰,住址同上,農民,1934年8月29日出生,漢族,女,現因交通事故緻傷成植物人。

委托代理人王志誠,住會甯縣桃花山鄉城關村教場社,個體工商戶,農民,1964年6月21日出生,漢族,男,法定代理人黨玉英,原告王志龍,(1999)會法民初字第16号

民事判決書

會甯縣人民法院

王志龍、王潔軍、王海晶與焦崇玉、甘肅省會甯縣桃花山建築工程公司、範文平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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