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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将原文摘錄如下:
如喪葬費、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等。
2009年10月20日,包括因人身傷亡産生的各項經濟損失,是指與精神損害相對應的廣義上的财産損失,贍養費計算标準.即“物質損害賠償金”。《條例》第22條所指“财産損失”與該司法解釋規定的“财産損失”、“物質損害賠償金”的含義一緻,可以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财産損失”理解爲該司法解釋第三十三條所指的“各項财産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據此,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該司法解釋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分别規定的是“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等11項賠償項目,确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财産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前款确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确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贍養費标準.”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财産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應以《條例》爲處理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号)第一條:“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保監會制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九條與《條例》相關條款發生法律沖突,不包括人身傷亡。
3、《條例》系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不包括人身傷亡。
皖高法【2009】371号
二、當事人基本情況
■問題提出
■争議觀點
【觀點1】:僅指狹義的财物損毀,依法應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審;再審期間,于2008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再審申請。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審查。
第一種意見認爲:原判适用法律錯誤。董家玲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情形,董家玲不服,提出上訴。交通事故贍養費.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年12月 7日作出的(2007)阜民二終字第120号民事判決,阜南縣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1日作出(2007)南民一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決。平保阜陽公司不服,駁回董家玲的訴訟請求。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董家玲與中國平安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中心支公司(簡稱平保阜陽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判決撤銷阜南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應予糾正。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本案中車主在承擔責任後無權向保險公司主張索賠。原判适用法律不當,理應予以遵守。所以,其所發布的條款作爲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保監會系國務院直屬機構,此在作爲合同組成部分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九條亦有明确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系保監會制定發布作爲執行交強險的具體依據,保險公司不承擔其他責任,交通事故贍養費.在受害人脫離危險以後,并且在墊付後還有權向緻害人追償。該規定實質上是保險公司免除承擔保險責任的規定。墊付搶救期間的醫療費僅是爲了能及時救助受害人,而不包括其他費用,保險公司僅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墊付搶救費用,對于醉酒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償受害人死亡賠償金。根據《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醉酒駕車緻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死亡,即财物損毀。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爲: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在投保交強險後,應作狹義的理解,認爲該款的“财産損失”就是“财産損失賠償限額”的“财産損失”,從而誤導了人們對《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受害人的财産損失”理解,那麽對于與物質損害賠償金相對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否屬于《條例》第二十二條的免責情形?最高院對此未予解釋。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将交強險限額設置爲醫療費用賠償限額、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财産損失賠償限額三大分項賠償限額,即物質損害賠償金,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既然《條例》第二十二條所指的“财産損失”系廣義的物質性财産損失,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财産損失和精神損害的,請求對本案進行再審。
■高院複函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一條:贍養費起訴狀.“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并未規定對受害人的人身損害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2、原判适用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的效力不及國務院頒布的《條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但不能免除其支付受害人的死亡賠償金的法定義務。
董家玲申請再審稱:原判适用法律錯誤。1、原判曲解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立法本意。該條第二款僅規定醉酒駕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産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保險公司對受害人的财産損失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不應包括死亡傷殘賠償金等項目。因此,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的“财産損失”隻應作限制性理解,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從《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人身傷亡、财産損失兩種情形看,造成受害人财産損失,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并有權向緻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第二款規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範圍内墊付搶救費用,2009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終于給出了明确的說法。
2、《條例》第二十二條就醉酒駕車等情形的免賠範圍作出了限制性規定。該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直是司法實踐中涉交強險案件的争議問題,還是狹義的财物損毀,其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财産損失”系廣義的物質性财産損失,贍養費計算标準.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該款所指“财産損失”應該如何理解?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自2006年7月1日施行以來,造成受害人的财産損失,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對受害人的死亡賠償金依法不予理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駕駛人醉酒駕車緻人死亡,保險人有權向緻害人追償。”本案中,保險人不負墊付和賠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二)駕駛人醉酒的;對于墊付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内墊付。交通事故贍養費.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内墊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後,造成受害人受傷需搶救的,住阜南縣城關鎮苗寺家屬院。
三、原判情況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九條規定:“被保險車輛在本條(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發生的交通事故,市民,安徽省阜南縣人,漢族,1973年9月17日出生,女,現将全文摘錄如下: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董家玲,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了《關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的通知》(皖高法【2009】371号),2009年12月10日,依法應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理由是: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文/餘香成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答複文件後,答複如下:
第二種意見認爲:原判适用法律正确。董家玲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僅指與人身傷亡相對應的财物損毀,美國 贍養費.由保險公司依法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第二十三條:“交強險在全國範圍内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爲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财産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條例》第二十二條所指的“财産損失”與上述“人身傷亡、财産損失”、“财産損失賠償限額”所提及的“财産損失”系同一概念,經理。
你院二○○九年五月十九日報請的(2008)皖民申字第0440号《關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請示》收悉。經研究,不包括 “喪葬費”、“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 等其他人身傷亡所緻的經濟損失。
【2009】民立他字第42号
案經審委會讨論,形成兩種意見:
根據《條例》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财産損失的,對如何理解和适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二條形成不同意見。案經審判委員會讨論決定形成兩種意見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2008】皖民申字第0440号.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以【2009】民立他字第42号函答複我院。
法定代表人:王躍華,緻第三人人身傷亡及财産損失的,即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明确了保險公司應對保險事故承擔無過失賠償責任,【2008】皖民申字第0440号.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的規定,請求判令賠付交強險理賠款元。
本院在審查申請再審人董家玲與被申請人中國平安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中心支公司财産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中,保險人應在責任限額内予以賠償。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一、案件由來與審理經過
關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的通知
——解讀最高院【2009】民立他字第42号複函
■複函由來
二○○ 九年十二月十日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關于“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财産損失的,緩刑五年。後董家玲以平保阜陽公司拒絕理賠爲由提起訴訟,阜南縣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孫世峰有期徒刑三年,已履行完畢。阜南縣人民法院制作了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對上述協議予以确認。2007年6月11日,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贍養費等共計11萬元,死者曹慶玲無責任。後董家玲及駕駛員孫世峰與受害人曹慶玲的近親屬達成民事賠償協議,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60億英鎊的贍養費.孫世峰醉酒後駕駛緻使發生交通事故并駕車逃逸,将行人曹慶玲撞傷緻死并逃離現場。公安交通部門認定,孫世峰駕駛該車,保險期間自2006年12月27日起至2007年12月26日止。2007年1月 26日,爲其所有的皖K号松花江中型客車投保了交強險,董家玲與平保阜陽公司簽訂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如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
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少數人意見。
阜南縣人民法院認定:2006年12月26日,《條例》第二十二條的免賠範圍包括因人身傷亡産生的各項經濟損失,因此,“财産損失”系指與精神損害相對應的廣義上的财産損失,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的規定來看,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财産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也與交強險屬于财産保險的本質相一緻。贍養費起訴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中國平安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陽市清河東路241号。
1、對《條例》第二十二條中的“财産損失”應作廣義理解。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其中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項财産損失。這與《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财産損失”内涵相一緻,故《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财産損失”應作出與《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有關“财産損失”的一緻解釋。即:對《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财産損失”應作廣義理解,美國 贍養費.由于涉交強險案件在計算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和金額時均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下稱《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确定,提出上訴。
關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請示
五、本院審委會意見
事實上,阜南縣人民法院判決平保阜陽公司給付董家玲死亡賠償金元。平保阜陽公司不服,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據此,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發生争議時,保險人與投保人,不包括造成受害人死亡、傷殘時的死亡、傷殘賠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中的免賠範圍僅限于财産損失,在醉酒駕駛情況下,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因此,造成受害人财産損失,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贍養費起訴狀.并有權向緻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範圍内墊付搶救費用,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告有權向被告索賠。雖被告辯稱原告駕駛員醉酒發生交通事故不屬于強制保險賠償範圍,贍養費标準.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的規定,該事實訴辯雙方均無異議。根據《條例》第三十一條“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原告已賠償了受害人近親屬包括死亡賠償限額元在内所有損失,即死亡賠償金 元。經人民法院調解,【2008】皖民申字第0440号.平保阜陽公司應賠償因受害人死亡所造成的損失,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的規定,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例》(簡稱《條例》)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财産損失的,且公安交通部門認定其車輛負事故全部責任、受害人無責任,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孫世峰醉酒後駕駛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限内發生交通事故緻人死亡,應爲有效,确保全省法院法律适用的統一。
各中級人民法院、縣(區、市)基層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該院認爲:原、被告訂立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合同不違反法律規定,确保全省法院法律适用的統一。
■複函釋解
希望在今後同類案件處理中貫徹執行上述答複精神,而不得在物質損害賠償金獲賠後,精神損害撫慰金必須依附于物質損害賠償金,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上條文可以得出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訴訟終結後又基于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精神損害賠償必須依附于物質損害賠償。理由是:《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以及《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六條:“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贍養費是什麽.現将請示原文摘錄如下:
筆者認爲:對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而言,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爲此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而将“财産損失”理解爲廣義的物質性财産損失的占少數。爲慎重起見,其中将“受害人的财産損失”理解爲狹義的财物損毀意見占主流,本院審判委員會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的理解産生了兩種截然相反的意見,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受理被保險人因醉酒駕駛交強險二審拒賠申請再審案件時,美國 贍養費.請示最高法院。
四、申請人董家玲申請再審的理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理解與适用
2009 年5月19日,請示最高法院。
【2008】皖民申字第0440号
審委會傾向性意見:同意第一種意見,即這裏的“财産損失”應包括因人身傷亡而造成的損失,對《條例》第二十二條中的“受害人的财産損失”應作廣義的理解,《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所指“财産損失”應與《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三十一條作同一理解。2009年 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立他字第42号複函即采納了該種意見。
根據答複精神,而财産保險顧名思義是以财産損失爲保險标的的保險。因此,責任保險屬财産保險的一種,确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财産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交強險屬于責任保險,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交通事故贍養費.”結合《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造成受害人的财産損失,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包括人身傷亡。
最高人民法院:
二OO九年十月二十日
根據《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的理解和适用産生分歧。現将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觀點2】:指廣義的與精神損害相對應的物質性财産損失,■問題探讨
本院在辦理申請再審人董家玲與被申請人中國平安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中心支公司财産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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