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志龍、王潔軍、王海晶與焦崇玉、甘肅省會甯縣桃花山設備工程公司、範文平路線交通事故傷害賠償案
劉俠林
會甯縣黎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1999)會法民初字第16号
原告王志龍,男,漢族,1964年6月21日降生,農民,個别工商戶,住會甯縣桃花山鄉城關村教場社,現因交通事故緻傷成動物人。
法定代理人黨玉英,離婚贍養費.女,漢族,1934年8月29日降生,農民,住址同上,原告王志龍之母。
任用代理人王志誠,男,漢族,1959年3月30日降生,離婚贍養費.農民,住址同上,幹個别餐飲業,原告王志龍之兄。
任用代理人羅炜晰,白銀枝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潔軍,女,漢族,1991年1月3日降生,學生,農業戶口,住址同上,原告王志龍之長女。
原告王海晶,女,漢族,1993年9月10日降生,學生,都會戶口,住址同上,工程公司.原告王志龍之次女。
法定代理人陳愛莉(與原告王志龍離婚),女,漢族,1969年7月3日降生,農民,個别工商戶,住會甯縣電影院院内,原告王潔軍、王海晶之母。
原告焦崇玉,男,漢族,1959年8月2日降生,農民,住會甯縣柴門鄉二十鋪村寨子社。
原告甘肅省會甯縣桃花山設備工程公司(以下簡稱桃花山設備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正義,經理。
任用代理人王宗義,該公司副經理。美國離婚贍養費.
原告範文平,男,漢族,1953年6月2日降生,農民,汽車駕駛員,住會甯縣柴門鄉二十鋪村寨子社,系原告焦崇玉妻弟。
原告王志龍、王潔軍、王海晶與原告焦崇玉、桃花山設備公司、範文平路線交通事故傷害賠償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王志龍、王潔軍、王海晶與焦崇玉、甘肅省會甯縣桃花山建築工程公司、.公然開庭舉辦了審理。原告王志龍法定代理人黨玉英及其任用代理人王志誠、羅炜晰,原告王潔軍、王海晶法定代理人陳愛莉,原告焦崇玉,原告桃花山設備公司任用代理人王宗義(法定代表人王正義未到庭),原告範文均勻到庭參與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贍養費是什麽.
原告王子龍法定代理人訴稱,1999年1月12日,王子龍駕駛農用三輪車經桃花山新區給别人送煤時,原告範文平駕駛的桃花山設備公司甘D-05048号航天客貨車(該車該公司現實賣給焦崇玉)由西向東行駛,在桃花山加油站後面(312線1994公裏+370米)的路段,逾越前哨同向行駛的車輛時,駛入左道,撞在原告王志龍駕駛的由東向西行駛的三輪車上,緻王志龍重要受傷,三輪車基礎報廢,經會甯縣交警隊現場勘查作出範文平負一齊職守的認定。由于王志龍腦部重要受傷,當晚馬上送蘭醫二院救援并住院診療一月不足,但終因傷勢重要,蘇醒有望,成爲殘疾,動物人保存。因在蘭州花消太大,無錢陸續住院診療,隻惡化會甯縣醫院住院診療,兩次住院已花去費用元之多,美國 贍養費.焦崇玉已支付元。現王志龍急需二次手術,作腦部碎骨片取出及大腿接骨,因無錢,隻好期望。由于原告王志龍動物人保存,一齊生活須要别人幫襯,而且小孩無人撫育,現隻好由已離婚的孩子母親照管。王志龍身遭倒黴,屬範文平所緻。桃花山設備公司賣給焦崇玉甘D-05048号航天客車未處理過戶注冊手續,該車惹禍,該公司應經受連帶職守。故苦求焦崇玉、桃花山設備公司、範文平配合賠償原告王志龍誤工費7110元,護理費元,殘疾補助費.40元,殘疾護理費.40元,王志龍、王潔軍、王海晶與焦崇玉、甘肅省會甯縣桃花山建築工程公司、.小孩撫育費元,贍養費1800元,陸續診療費元,采辦殘疾人床1000元,住院夥食補助2370元,采辦奶粉、衛生紙、氣墊床、交通費等合計6159.90元,三輪車耗費5900元,以上十一項總計.70元。
原告王潔軍、王海晶法定代理人訴稱,我要求原告賠償王潔軍、王海晶撫育費元。
原告焦崇玉辯稱,我以爲會甯縣交警隊作出範文平負一齊職守的認定違犯結果,适用法律謬誤。原告王志龍自己無證且酒後駕駛無牌照農用三輪車違犯了《中華黎民共和國路線交通管理條例》的相關禮貌。原告王志龍應負此事故的主要職守,桃花.範文平應負主要職守。另外,王志龍從蘭州醫學院隸屬第二醫院(以下簡稱蘭醫二院)住院診療一段時間後又專斷轉入醫療條件較差的會甯縣醫院既不合道理又不吻合相關禮貌,美國離婚贍養費.所以在會甯縣醫院住院時刻所花一切費用應由王志龍自己經受。
原告桃花山設備公司辯稱,我公司已将甘D-05048号航天客貨車賣給焦崇玉,現實車主爲焦崇玉,故我公司不經受任何職守。
原告範文平辯稱,我是焦崇玉叫去給他駕車拉貨去的,贍養費起訴狀.發作這次路線交通事故我無職守。
經審理查明:1999年1月12日21時,範文平(系焦崇玉妻弟)由焦崇玉雇傭一時駕駛甘D—05048号航天客貨車(現實車主焦崇玉,法定車主桃花山設備公司)給焦拉貨,贍養費起訴狀.行至312線1994公裏+370米路段,由西向東逾越前哨同向行駛的車輛時駛入左道,與原告王志龍駕駛相向行駛的無牌農用三輪車相撞惹禍,緻王志龍受傷。美國離婚贍養費.當晚王志龍被送往蘭醫二院住院診療。王志龍的傷情被診斷爲“重度關閉性顱腦傷害,左股骨骨折”。後王志龍眷屬要求轉會甯縣醫院陸續診療,經蘭醫二院贊成後遂處理了出院手續。出院後應仔細“鼻飼飲食,增強護理”。同年2月11日王志龍轉入會甯縣醫院陸續診療,該院診斷王志龍的傷情爲“腦挫裂傷(關閉性)術後,動物保存。”1999年4月17日會甯縣交警隊作出書面認定這次路線交通事故“範文平負一齊職守,王志龍無職守”。1999年6月19日王志龍從會甯縣醫院出院,出院後應仔細“全體細心護理,抗禦并發症發作”。贍養費起訴狀.現王志龍動物保存由其母黨玉英在家護理幫襯。
王志龍在蘭醫二院及會甯縣醫院住院時刻共花去醫療費.20元(包括醫療氣墊床1250元),花去買奶粉、衛生紙、麥乳精、電熱杯、飯盒、暖壺、暖水袋、櫃組、電話費、耳鼻咽科手術費、租床費、綢緞、洗衣粉、雙人床單、交通費合計4197.54元。事故發作後,原告焦崇玉先後爲王志龍治傷共給付現金元(該款額經當庭質證核實确認)。1999年9月9日王志龍被會甯縣公安局法醫評定爲一級傷殘。王志龍與陳愛莉結婚後,陳于1991年1月3日生一女孩,取名王潔軍(墟落戶口),于1993年9月10日生次女,取名王海晶(都會戶口)。王潔軍、王海晶現均爲學生。1996年5月24日王志龍與陳愛莉在會師鎮政府處理離婚注冊手續且支付了《離婚證》,離婚時兩邊協議王潔軍、王海晶由男方撫育。原告王志龍兄弟姐妹共有7人,其父王續生于1924年3月22日,農民。1998年11月18日王志尤以5900元采辦的農用三輪車因惹禍受損現放置在焦崇玉家中。
以上結果,有原告王志龍法定代理人黨玉英,有原告王潔軍、王海晶法定代理人陳愛莉各自的敷陳及舉證;有原告焦崇玉、桃花山設備公司、範文平各自的敷陳及舉證等相關資料在卷佐證。贍養費是什麽.
本院以爲,範文平駕駛甘D-05048号航天客貨車逾越前哨同向行駛的車輛時駛入左道後與王志龍駕駛相向行駛的無牌農用三輪車相撞惹禍,緻王志龍受傷,範文平駕車駛入左道有彰彰的違章違規行爲,應負主要職守;王志龍無證駕駛無牌農用三輪車上路行駛,莊嚴來說也有必定的違章行爲,但應負主要職守。鑒于原告範文平是一時被焦崇玉雇傭且爲焦拉貨時發作惹禍,離婚贍養費.所以現實車主焦崇玉應經受賠償職守。又因桃花山設備公司給焦崇玉銷售甘D-05048号航天客貨車時沒有處理過戶手續,違反了相關法律禮貌,買賣合同成立,尚未收效,所以原告桃花山設備公司經受連帶賠償職守。原告焦崇玉以爲王志龍“酒後駕車”,對此沒有任何證據,法庭不予确認。王志龍在蘭醫二院傷情未愈,美國 贍養費.眷屬苦求到當地醫院陸續診療雖沒有醫院證明,但蘭醫二院贊成轉院診療。轉入會甯縣醫院陸續診療,交通事故贍養費.無論從削減費用方面還是眷屬的護理幫襯方面均是符合道理的。故焦崇玉以爲王志龍在蘭醫二院住院診療一段時間後專斷轉院的理由不夠,本院不予确認。王志龍法定代理人黨玉英,原告王潔軍、王海晶法定代理人陳愛莉的合法苦求本院予以維持。黨玉英苦求原告焦崇玉賠償三輪車耗費5900元,因其沒有任何三輪車被損壞的證據,故本院對該項賠償苦求不予維持,鑒于兩邊發作膠葛後三輪車一直停放在焦崇玉家中,所以焦崇玉應将該三輪車返還給原告王志龍。
故依據《中華黎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路線交通事故處理主張》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及相關法律政策禮貌判決如下:贍養費标準.
1.醫療費.20元,焦崇玉賠償元,王志龍經受2371.42元;
2.原告王志龍住院治傷時刻現實花去奶粉、衛生紙、交通費等費用4197.54元,焦崇玉賠償3777.79元,王志龍經受419.75元;
3.誤工費237天×15元=3555元,焦崇玉賠償3199.50元,王志龍經受355.50元;
4.護理費236天×15元=3540元,焦崇玉賠償3186元,花山.王志龍經受354元;
5.殘疾者生活補助費976.27元×20年=.40元,焦崇玉賠償.86元,王志龍經受1952.54元;
6.住院夥食補助費237天×10元=2370元,焦崇玉賠償2133元,王志龍經受237元;
以上六項合計焦崇玉賠償.93元,合計王志龍經受5770.21元,焦崇玉除已給王志龍住院治傷支付醫療費等費用元外,現實再賠償以下款項合計.93元。原告桃花山設備公司經受連帶賠償職守。
二、小孩撫育費元(王潔軍70元×96個月=6720元,王海晶90元×128個月=元),焦崇玉賠償元,王志龍經受1824元。原告桃花山設備公司經受連帶賠償職守。
三、贍養費2057.13元(王續80元×60個月÷7人=685.71元,黨玉英80元×120個月÷7人=1371.42元),焦崇玉賠償1851.42元,王志龍經受205.71元。原告桃花山設備公司經受連帶賠償職守。
四、原告焦崇玉馬上返複原告王志龍農用三輪車一輛。
五、采納黨玉英、陳愛莉的其他訴訟苦求。
以上一、二、三項給付的款項本判決發作法律效用後十日内由原告一次性一齊給付了結。
案件受理費4904.13元,原告王志龍經受2000元,原告焦崇玉經受2504.13元,原告王潔軍、王海晶各經受2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外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正本,上訴于甘肅省白銀市中級黎民法院。
審訊長劉俠林
代理審訊員劉軍才
代理審訊員馮曉燕
二○○○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員孟治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