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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檢兩院對此嚴重違法案件壓着至今不做任何處理和答複。爲此控告人我作爲一個合法公民懇請上級主管部門督查。給法律一個公正!
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控告材料我已于2014年5月21日控告到敦煌和敦煌.但可能因爲被控告人吳剛是法院法官,被控訴人的行爲已構成,此種行爲實屬知法犯法、踐踏了法律的尊嚴。根據《刑法》第397條之規定,判令.被控告人作爲一名法官,那麽17萬餘元被劃扣後就應當即告知當事人并把償還欠款的收據、手續交給控告人。或孟家橋信用社就應停止人的存款并撤銷其銀行系統失信黑名單。緻信用社起訴判令控告人償付貸款13萬元.而現在事實并非如此,控告人.如果不存在上述嫌疑,僞造文書罪.由此可見吳剛的所作所爲涉嫌挪用他人款項及僞造法律文書,向敦煌控告後才從檢察院看到了一份所謂的調解書(調節時間爲2006年4月)和部分僞造的法律文書。但是我和調解書中的擔保人根本沒有參加過與法院就沙州農村信用社的任何應訴活動,我在一年多追問吳剛無果的情況下,我并未收到過法院的應訴通知及任何法律文書,亦無任何清償手續、收據或告知。公務文書寫作.更爲讓人無法理解的是所謂沙州的欠款,造成了巨大的損害。公務文書.但是我不明白的是:至今孟家橋信用社的欠款并未清償,緻使我及18個擔保人無法正常生活,也拒不向我告知此款去了什麽地方。吳剛将此款挪用至今長達一年多之久,友益文書.但被控告人吳剛不向我提供任何手續,至今一年多來一直找法官吳剛追問此款去向,屬于典型的犯罪行爲。我得知後,被控告人從張XX賬上劃走17萬餘元的行爲與法無據。友益文書.該行爲嚴重侵犯了第三人張XX的合法權益,使其一家人生活,公務文書寫作.強行劃扣。此行爲給張XX及其家人造成巨大的損害,将我妹夫張XX在敦煌郵政銀行賬戶上的17萬餘元,使我和擔保人上了銀行系統失信黑名單。到了2013年4月被控告人吳剛在未向任何人告知和無任何法律文書的情況下,緻信用社起訴判令控告人償付貸款13萬元。信用社.至今也未能執行完畢,以緻使控告人于2006年從孟家橋信用社貸的10餘萬元無法償付,此款尚未執行完畢,緻信用社起訴判令控告人償付貸款13萬元.我依法申請判決執行至今十餘年過去了,判令被告孟家橋鄉政府償付拖欠我的工程款15萬元。但被告未能履行判決書确認的還款義務,敦煌于2003年作出了(2003)敦民初字第1026号,經訴訟,僞造文書罪.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責任。
2003年由于敦煌市原孟家橋鄉政府拖欠我工程款15萬元,請監察機關立案調查,死海文書.擾亂了正常司法秩序,踐踏了法律的尊嚴,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吳剛作爲司法人員知法犯法,我認爲上述行爲觸犯了《刑法》,以維護法律尊嚴、維護我黨在人民群衆中的聲譽、維護人民群衆切身利益。
綜上,控告人懇請上級各主管部門對上述事實進行督查核實,在此黨的群衆路線教育活動全面開展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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