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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破産案件依據破産财産總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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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22 15:10:1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訴訟費用交納想法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黎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和《中華黎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的相關法則,制定本想法。

第二條當事人舉辦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應當依照本想法交納訴訟費用。

本想法法則可能不交納可能免予交納訴訟費用的除外。

第三條在訴訟曆程中不得違犯本想法法則的周圍和法式向當事人收取費用。

第四條國度對交納訴訟費用确有困窮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證其依法行使訴訟權柄,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五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可能組織在黎民法院舉辦訴訟,适用本想法。

外國法院對中華黎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可能其他組織,與其外國公民、法人可能其他組織在訴訟費用交納上實行訣别看待的,遵守對等原則處理。

第二章訴訟費用交納周圍

第六條當事人應當向黎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請求費;

(三)證人、判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黎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産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第七條案件受理費包括:

(一)第一審案件受理費;

(二)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三)再審案件中,依照本想法法則須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第八條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離婚贍養費.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法則的極度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采納起訴、采納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采納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第九條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法則的審訊監視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倒颠覆原判決、裁定,向黎民法院請求再審,黎民法院經查察裁奪再審的案件;

(二)當事人對黎民法院第一審訊決可能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訊決、裁定可能調停書産生法律用命後又請求再審,黎民法院經查察裁奪再審的案件。

第十條當事人依法向黎民法院請求下列事項,應當交納請求費:案件.

(一)請求執行黎民法院産生法律用命的判決、裁定、調停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判決和調停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迫執行用命的債務文書;

(二)請求保全措施;

(三)請求支付令;

(四)請求公示催告;

(五)請求撤銷仲裁判決可能認定仲裁協議用命;

(六)請求破産;

(七)請求海事強迫令、協同海損理算、成立海事賠償義務限制基金、海事債務備案、船舶優先權催告;

(八)請求招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判決。

第十一條證人、判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黎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産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黎民法院遵守國度法則法式代爲收取。

當事人複制案件卷宗原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現實本錢向黎民法院交納工本費。

第十二條訴訟曆程中因判定、公告、勘驗、翻譯、評價、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産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黎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裁奪由當事人間接支付給相關機構可能單位,黎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黎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三款法則提供當地民族通用發言、文字翻譯的,不收取費用。

第三章訴訟費用交納法式

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别遵守下列法式交納:

(一)資産案件根據訴訟懇求的金額可能價額,遵守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贍養費是什麽.

1.不超出跨越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出跨越1萬元至10萬元的局限,遵守2.5%交納;

3.超出跨越10萬元至20萬元的局限,遵守2%交納;

4.超出跨越20萬元至50萬元的局限,遵守1.5%交納;

5.超出跨越50萬元至100萬元的局限,遵守1%交納;

6.超出跨越100萬元至200萬元的局限,遵守0.9%交納;

7.超出跨越200萬元至500萬元的局限,遵守0.8%交納;

8.超出跨越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局限,遵守0.7%交納;

9.超出跨越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局限,遵守0.6%交納;

10.超出跨越2000萬元的局限,遵守0.5%交納。

(二)非資産案件遵守下列法式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資産分裂,資産總額不超出跨越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出跨越20萬元的局限,遵守0.5%交納。

2.加害姓名權、稱号權、肖像權、信用權、榮譽權以及其别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觸及危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出跨越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出跨越5萬元至10萬元的局限,遵守1%交納;超出跨越10萬元的局限,遵守0.5%交納。

3.其他非資産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學問産權民事案件,贍養費是什麽.沒有争議金額可能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争議金額可能價額的,遵守資産案件的法式交納。

(四)管事争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遵守下列法式交納:

1.商标、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黎民政府可能貫串當地現實景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法則的幅度内制定整體交納法式。

第十四條請求費分别遵守下列法式交納:(六)破産案件依據破産财産總額計算.

(一)依法向黎民法院請求執行黎民法院産生法律用命的判決、裁定、調停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判決和調停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迫執行用命的債務文書,請求招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判決的,遵守下列法式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可能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可能價額不超出跨越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出跨越1萬元至50萬元的局限,遵守1.5%交納;超出跨越50萬元至500萬元的局限,遵守1%交納;超出跨越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局限,離婚贍養費标準.遵守0.5%交納;超出跨越1000萬元的局限.遵守0.1%交納。

3.适當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法則,未參與備案的權柄人向黎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遵守本項法則的法式交納請求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請求保全措施的,根據現實保全的資産數額遵守下列法式交納:贍養費起訴狀.

資産數額不超出跨越1000元可能不觸及資産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出跨越1000元至10萬元的局限,遵守1%交納;超出跨越10萬元的局限,遵守0.5%交納。但是,當事人請求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出跨越5000元。

(三)依法請求支付令的,對比資産案件受理費法式的1/3交納。離婚贍養費.

(四)依法請求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

(五)請求撤銷仲裁判決可能認定仲裁協議用命的,每件交納400元。

(六)破産案件依據破産資産總額計算,遵守資産案件受理費法式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出跨越30萬元。

(七)海事案件的請求費遵守下列法式交納:

1.請求成立海事賠償義務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

2.請求海事強迫令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3.請求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4.請求海事債務備案的,每件交納1000元;

5.請求協同海損理算的,每件交納1000元。

第十五條以調停方式結案可能當事人請求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六條适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七條對資産案件提起上訴的,遵守不服一審訊決局限的上訴懇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八條原告提起反訴、有獨立懇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相關的訴訟懇求,黎民法院裁奪歸并審理的,贍養費标準.分别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九條依照本想法第九條法則須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遵守不服原判決局限的再審懇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四章訴訟費用的交納和退還

第二十條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懇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原告提起反訴,依照本想法法則須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原告預交。追索管事報酬的案件可能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請求費由請求人預交。但是,本想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法則的請求費不由請求人預交,執行請求費執行後交納,破産請求費清算後交納。

本想法第十一條法則的費用,待現實産生後交納。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在訴訟中更改訴訟懇求數額,案件受理費依照下列法則處理:

(一)當事人擴展訴訟懇求數額的,遵守擴展後的訴訟懇求數額計算補交;

(二)當事人在法庭視察終結前提出裁汰訴訟懇求數額的,遵守裁汰後的訴訟懇求數額計算退還。(六)破産案件依據破産财産總額計算.

第二十二條原告自接到黎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告次日起7日内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内交納案件受理費。

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黎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兩邊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别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内未預交訴訟費用的,黎民法院應當通告其在7日内預交。

請求費由請求人在提出請求時可能在黎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預交。

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請求,可能請求司法救助未獲容許,在黎民法院指按期限内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黎民法院依照相關法則處理。

第二十三條依照本想法第九條法則須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由請求再審的當事人預交。兩邊當事人都請求再審的,分别預交。

第二十四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法則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黎民法院應當将當事人預交的訴訟費用随案移交收受接管案件的黎民法院。

第二十五條黎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曆程中展現涉嫌刑事犯警并将案件移送相關部門處理的,當事人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予以退還;移送後民事案件須要接連審理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第二十六條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請求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原因湮滅,光複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請求費。60億英鎊的贍養費.

第二十七條第二審黎民法院裁奪将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第一審黎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可能采納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黎民法院不予受理、采納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黎民法院維持第一審黎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黎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第二十八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法則終結訴訟的案件,依照本想法法則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第五章訴訟費用的負擔

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發擔任的除外。

局限勝訴、局限敗訴的,黎民法院根據案件的整體景況裁奪當事人各自豪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協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黎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标的的利害關連,裁奪當事人各自豪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第三十條第二審黎民法院改變第一審黎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更改第一審黎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裁奪。

第三十一條經黎民法院調停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兩邊當事人計劃解決;計劃不成的,由黎民法院裁奪。

第三十二條依照本想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的法則應當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訴訟費用由請求再審的當事人負擔;兩邊當事人都請求再審的,訴訟費用依照本想法第二十九條的法則負擔。原審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黎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負擔原則重新确定。

第三十三條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兩邊當事人計劃解決;計劃不成的,由黎民法院裁奪。離婚贍養費.

第三十四條民事案件的原告可能上訴人請求撤訴,黎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可能上訴人負擔。

行政案件的原告改變可能撤銷整體行政行爲,原告請求撤訴,黎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在法庭視察終結後提出裁汰訴訟懇求數額的,裁汰懇求數額局限的案件受理費由更改訴訟懇求的當事人負擔。

第三十六條債務人對促使程序未提出異議的,請求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對促使程序提出異議以緻促使程序終結的,請求費由請求人負擔;請求人另行起訴的,可能将請求費列入訴訟懇求。

第三十七條公示催告的請求費由請求人負擔。

第三十八條本想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八)項法則的請求費由被執行人負擔。

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請求費的負擔由兩邊當事人計劃解決;計劃不成的,由黎民法院裁奪。贍養費是什麽.

本想法第十條第(二)項法則的請求費由請求人負擔,請求人提起訴訟的,可能将該請求費列入訴訟懇求。

本想法第十條第(五)項法則的請求費,由黎民法院依照本想法第二十九條法則裁奪請求費的負擔。

第三十九條海事案件中的相關訴訟費用依照下列法則負擔:

(一)訴前請求海事懇求保全、海事強迫令的,請求費由請求人負擔;請求人就相關海事懇求提起訴訟的,可将上述費用列入訴訟懇求;

(二)訴前請求海事證據保全的,請求費由請求人負擔;

(三)訴訟中拍賣、變賣被扣押船舶、船載貨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産生的合理費用,由請求人預付,從拍賣、變買價款中先行扣除,退還請求人;

(四)請求成立海事賠償義務限制基金、請求債務備案與受償、請求船舶優先權催告案件的請求費,由請求人負擔;

(五)成立海事賠償義務限制基金、船舶優先權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費用由請求人負擔。

第四十條當事人因本身原因未能在舉證期限内舉證,在二審可能再審功夫提出新的證據以緻訴訟費用擴展的,擴展的訴訟費用由應該事人負擔。

第四十一條依照極度程序審理案件的公告費,由起訴人可能請求人負擔。

第四十二條依法向黎民法院請求破産的,訴訟費用依照相關法律法則從破産資産中撥付。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不得孑立對黎民法院關于訴訟費用的裁奪提起上訴。

當事人孑立對黎民法院關于訴訟費用的裁奪有異議的,可能向作出裁奪的黎民法院院長請求複核。複核裁奪應當自收到當事人請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

當事人對黎民法院裁奪訴訟費用的計算有異議的,離婚贍養費.可能向作出裁奪的黎民法院懇求複核。計算确有舛錯的,作出裁奪的黎民法院應當予以更正。

第六章司法救助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确有困窮的,可能依照本想法向黎民法院請求緩交、減交可能免交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

訴訟費用的免交隻适用于天然人。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請求司法救助,适當下列情形之一的,黎民法院應當準予免交訴訟費用:

(一)殘疾人無安穩生活源泉的;

(二)追索奉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證對象、屯子特困按期施濟對象、屯子五保供養對象可能支付賦閑安全金人員,無其他支出的;

(四)因當仁不讓可能爲扞衛社會公共利益以緻本身合法權益遭到危害,自己可能其天倫屬懇求賠償可能賠償的;

(五)真實須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請求司法救助,适當下列情形之一的,黎民法院應當準予減交訴訟費用:

(一)因天然災難等不可抗力形成生活困窮,離婚贍養費.正在接受社會施濟,可能家庭臨盆籌辦難以爲繼的;

(二)屬于國度法則的優撫、鋪排對象的;

(三)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

(四)真實須要減交的其他情形。

黎民法院準予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請求司法救助,适當下列情形之一的,黎民法院應當準予緩交訴訟費用:

(一)追索社會安全金、經濟賠償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産品格量事故可能其别人身傷害事故的受益人懇求賠償的;

(三)正在接受相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四)真實須要緩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當事人請求司法救助,應當在起訴可能上訴時提交書面請求、足以證明其确有經濟困窮的證明原料以及其他相關證明原料。

因生活困窮可能追索基礎生活費用請求免交、減交訴訟費用的,贍養費是什麽.還應當提供自己及其家庭經濟狀況适當當地民政、管事保證等部門法則的公民經濟困窮法式的證明。

黎民法院對當事人的司法救助請求不予容許的,應當向當事人書面表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請求緩交訴訟費用經查察适當本想法第四十七條法則的,黎民法院應當在裁奪立案之前作出準予緩交的裁奪。

第五十條黎民法院對一方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對方當事人敗訴的,訴訟費用由對方當事人負擔;對方當事人勝訴的,可能視請求司法救助的當事人的經濟狀況裁奪其減交、免交訴訟費用。

第五十一條黎民法院準予當事人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的,應當在法律文書中載明。

第七章訴訟費用的管理和監視

第五十二條訴訟費用的交納和收取制度應當公示。黎民法院收取訴訟費用遵守其财務從屬關連行使國務院财政部門可能省級黎民政府财政部門印制的财政票據。案件受理費、請求費全額上繳财政,歸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黎民法院收取訴訟費用應當向當事人開具繳費憑證,當事人持繳費憑證到指定代理銀行交費。依法應當向當事人退費的,黎民法院應當遵守國度相關法則管制。訴訟費用繳庫和退費的整體想法由國務院财政部門商最高黎民法院另行制定。離婚贍養費标準.

在遙遠、水上、交通未便地域,基層巡回法庭當場審理案件,當事人提出向指定代理銀行交納訴訟費用确有困窮的,基層巡回法庭可能當場收取訴訟費用,并向當事人出具省級黎民政府财政部門印制的财政票據;不出具省級黎民政府财政部門印制的财政票據的,當事人有權絕交交納。

第五十三條案件審結後,黎民法院應當将訴訟費用的周密貫注清單和當事人應當負擔的數額書面通告當事人,同時在判決書、裁定書可能調停書中寫明當事人各方應當負擔的數額。

須要向當事人退還訴訟費用的,黎民法院應當自法律文書見效之日起15日内退還相關當事人。

第五十四條價錢主管部門、财政部門遵守免費管理的職責合作,對訴訟費用舉辦管理和監視;對違犯本想法法則的亂免費行爲,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法則予以查處。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訴訟費用以黎民币爲計算單位。以外币爲計算單位的,依照黎民法院裁奪受理案件之日國度通告的彙率換算成黎民币計算交納;上訴案件和請求再審案件的訴訟費用,遵守第一審黎民法院裁奪受理案件之日國度通告的彙率換算。

第五十六條本想法自2007年4月1日起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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