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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本規定爲準。
并将該财産退還被執行人。
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緻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适用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将該财産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但最低的變賣價不得低于評估價的二分之一。
變賣的财産無人應買的,公務文書寫作.可以降低價格變賣,并按照評估價格進行變賣。
按照評估價格變賣不成的,應當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變賣價格不得低于市價;無市價但價值較大、價格不易确定的,按照其約定價格變賣;無約定價格但有市價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變賣。
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對變賣财産的價格有約定的,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同意變賣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金銀及其制品、當地市場有公開交易價格的動産、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季節性商品、保管困難或者保管費用過高的物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财産,拍賣機構爲本次拍賣已經支出的合理費用,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數額收取傭金。僞造法律文書.
在執行程序中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數額收取傭金。
拍賣未成交或者非因拍賣機構的原因撤回拍賣委托的,不得超過1%;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3%;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僞造的安祖賽弗.收取傭金的比例不得超過5%;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拍賣機構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
采取公開招标方式确定拍賣機構的,拍賣機構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
拍賣成交價200萬元以下的,對在先的擔保物權或者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有影響的,但該權利繼續存在于拍賣财産上,不因拍賣而消滅,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拍賣成交的,應當優先清償擔保物權人及其他優先受償權人的債權,拍賣所得價款,友益文書.因拍賣而消滅,強制執行。
拍賣财産上原有的租賃權及其他用益物權,将拍賣的财産移交買受人或者承受人。被執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賣财産應當移交而拒不移交的,應當于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内,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該不動産、特定動産的所有權、其他财産權自拍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起轉移。
拍賣财産上原有的擔保物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财.該不動産、特定動産的所有權、其他财産權自拍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起轉移。
人民法院裁定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産抵債後,其所有權自該動産交付時起轉移給買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動産、有登記的特定動産或者其他财産權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後,将該财産退還被執行人,應當解除查封、凍結,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财産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于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内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财産,應當在六十日内進行第三次拍賣。
動産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後,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将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僞造的安祖賽弗.并将該動産退還被執行人。
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産或者其他财産權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将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内再行拍賣。
對于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産或者其他财産權,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申請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抵債的,僞造文書罪.強制執行。
對于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動産,可以責令原買受人補交;拒不補交的,應當退還原買受人;保證金數額不足的,由原買受人承擔。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從其預交的保證金中扣除。扣除後保證金有剩餘的,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
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公務文書寫作.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賣。重新拍賣時,買受人逾期未支付價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補交差價而使拍賣、抵債的目的難以實現的,買受人應當在拍賣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價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彙入人民法院指定的帳戶。
重新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造成的差價、費用損失及原拍賣中的傭金,買受人應當在拍賣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價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彙入人民法院指定的帳戶。
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産抵債後,并于價款或者需要補交的差價全額交付後十日内,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但被執行人應當負擔因拍賣支出的必要費用。
拍賣成交後,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要求停止拍賣的,公務文書寫作.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内通知拍賣機構恢複拍賣。
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産抵債的,需要繼續拍賣的,并通知競買人。
被執行人在拍賣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額金錢清償債務,應當立即停止拍賣,并及時通知拍賣機構和當事人。拍賣機構收到通知後,應當決定暫緩執行或者裁定中止執行,遇有依法應當暫緩執行或者中止執行的情形的,不需要拍賣财産的;
暫緩執行期限屆滿或者中止執行的事由消失後,不需要拍賣财産的;
人民法院委托拍賣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内補交差額。産的規定.
(七)其他應當撤回拍賣委托的情形。
(六)拍賣機構與競買人惡意串通的;
(五)案外人對拍賣财産提出确有理由的異議的;
(四)當事人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人民法院應當撤回拍賣委托:
(三)被執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書确定的金錢債務的;
(二)申請執行人及其他執行債權人撤回執行申請的;
(一)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在拍賣開始前,以抽簽方式決定承受人。承受人應受清償的債權額低于抵債财産的價額的,由法定受償順位在先的債權人優先承受;受償順位相同的,應當将該财産交其抵債。
有兩個以上執行債權人申請以拍賣财産抵債的,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财産的,應當合并拍賣。
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或者分别拍賣可能嚴重減損其價值的,但被執行人同意全部拍賣的除外。公務文書寫作.
拍賣的多項财産在使用上不可分,對剩餘的财産應當停止拍賣,其中部分财産賣得的價款足以清償債務和支付被執行人應當負擔的費用的,以抽簽方式決定買受人。
拍賣多項财産時,而優先購買權人不作表示的,則拍歸優先購買權人;如有更高應價,如無更高應價,法律.優先購買權人可以表示以該最高價買受,有最高應價時,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或者條件。
順序相同的多個優先購買權人同時表示買受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或者條件。
拍賣過程中,民事.視爲放棄優先購買權。
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可以參加競買。
法律、行政法規對買受人的資格或者條件有特殊規定的,死海文書.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于拍賣日到場。
優先購買權人經通知未到場的,其他競買人預交的保證金應當在三日内退還;拍賣未成交的,買受人預交的保證金充抵價款,不得參加競買。拍賣成交後,但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五。
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五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确認收悉的适當方式,可以不預交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确定,競買人應當于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保證金。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死海文書.但該部分的公告費用由其自行承擔。
應當預交保證金而未交納的,應當準許,應當同時在專業性報紙上進行公告。
拍賣不動産、其他财産權或者價值較高的動産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拍賣财産具有專業屬性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
當事人申請在其他新聞媒體上公告或者要求擴大公告範圍的,應當在拍賣七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産或者其他财産權的,制作拍賣财産現狀的調查筆錄或者收集其他有關資料。
拍賣公告的範圍及媒體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确定;協商不成的,制作拍賣财産現狀的調查筆錄或者收集其他有關資料。
拍賣動産的,拍賣費用由申請執行人負擔。事務性文書.
拍賣應當先期公告。
執行人員應當對拍賣财産的權屬狀況、占有使用情況等進行必要的調查,人民法院應當準許,應當在實施拍賣前将有關情況通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于收到通知後五日内申請繼續拍賣的,拍賣所得價款在清償優先債權和強制執行費用後無剩餘可能的,依據本次拍賣保留價計算,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
依照前款規定流拍的,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僞造的安祖賽弗.再行拍賣時,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現流拍,第一次拍賣時,公務文書.并應當征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
保留價确定後,參照市價确定,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價,采取随機的方式确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标方式确定拍賣機構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财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拍賣機構名冊中,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确定;未作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拍賣應當确定保留價。
拍賣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緻後經人民法院審查确定;協商不成的,應當在五日内将評估報告發送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評估資質或者評估程序嚴重違法而申請重新評估的,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财.采取随機的方式确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标方式确定評估機構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财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評估機構名冊中,可以強制提取。
人民法院收到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後,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有關企業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評估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緻後經人民法院審查确定;協商不成的,公務文書寫作.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時,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于财産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友益文書.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并對拍賣機構的拍賣進行監督,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拟拍賣的财産,應當首先采取拍賣的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采取其他執行措施。
人民法院拍賣被執行人财産,被執行人的财産被查封、扣押、凍結後,制定本規定。
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财産進行變價處理時,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根據《》等法律的規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産的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
在執行程序中,現予公布,爲了進一步規範民事執行中的拍賣、變賣措施,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财産的規定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财産的規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0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釋[2004]16号)
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财産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死海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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