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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維護法律尊嚴、維護我黨在人民群衆中的聲譽、維護人民群衆切身利益。.
2003年由于敦煌市原孟家橋鄉政府拖欠我工程款15萬元,公務文書寫作.控告人懇請上級各主管部門對上述事實進行督查核實,法官.法、檢兩院對此嚴重違法案件壓着至今不做任何處理和答複。爲此控告人我作爲一個合法公民懇請上級主管部門督查。.給法律一個公正!
在此黨的群衆路線教育活動全面開展之際,誰來管管這位膽大的法官.處于對被控告人吳剛的保護,僞造法律文書.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責任。
本控告材料我已于2014年5月21日控告到敦煌和敦煌.但可能因爲被控告人吳剛是法院法官,誰來管管這位膽大的法官.請監察機關立案調查,擾亂了正常司法秩序,僞造法律文書.踐踏了法律的尊嚴,友益文書.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管管.吳剛作爲司法人員知法犯法,法律.我認爲上述行爲觸犯了《刑法》,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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