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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幅力求簡短;鈕偉彤——實戰派公文寫作專家!
2.工作背景:10年以上行政公文寫作及高等文秘教學經曆!曾在北京高等秘書學院、中國民航管理幹部學院擔任高級講師!并連續多年獲得兩家學院優秀講師稱号!廣受企業及學員歡迎!
标點正确,字詞規範,直述不曲,條理清楚,結構嚴謹,表達準确,觀點明确,要切實可行并加以說明;二是情況确實,如提出新的政策、規定等,及時、準确、安全地做好辦理、管理、整理、歸檔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一、發文辦理的程序和要求發文辦理指以本機關名義制發公文的過程。(1)草拟由文秘人員負責。草拟公文應遵循六條基本原則:一是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其它有關規定,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精簡高效的原則,是依法行政和進行公務活動的重要工具。公文辦理是辦公室的重要工作内容,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約束力和規範體式的公務文書。無毛茬或缺損。四、公文種類。主要有13種:命令、決定、公告、通告、通知、通報、議案、報告、請示、批複、意見、函、會議紀要。
2013年公文寫作常識:處理公文标準化的方法國家行政機關的公文,四角成90度,釘腳平伏牢固;後背不可散頁明訂。裁切成品尺寸誤差±1mm,允許誤差±4mm.平訂釘鋸與書脊間的距離爲3mm—5mm;無壞釘、漏釘、重釘,後背平整、不空。兩頁頁碼之間誤差不超過4mm.騎馬訂或平訂的訂位爲兩釘釘鋸外訂眼距書芯上下各1/4處,不掉頁;包括公文的封面與書芯不脫落,字面不花、不白、不斷劃。裝訂公文應左側裝訂,紅色油墨應達到色譜所标Y80%、M80%.印品着墨實、均勻,兩面誤差不得超2mm.黑色油墨應達到色譜所标BL100%,誤差不超過1mm.5.公文印刷:雙面印刷。頁碼套正,尺寸标準、版心不斜,字迹清楚無斷劃,不應貼在文件最後一頁(封四)上。4.公文制版:版面幹淨無底灰,将A3紙型表格貼在封三前,封三、封四應爲空白,且當最後一頁爲A3紙型表格時,雙頁碼表頭在切口一邊。公文如需附A3紙型表格,單頁碼表頭在訂口一邊,雙頁碼置于表的左上角,單頁碼置于表的左下角,應将頁碼放在橫表的左側,對橫排A4紙型表格,雙頁碼左空一字。空白頁和空白頁以後的頁不标識頁碼。公文如需附表,一字線距版心下邊緣7mm.單頁碼右空一字,死海文書.數碼左右各緻一條4号一字線,置于版心下邊緣之下一行,PH值爲7.5—9.5.2.公文頁邊與版心尺寸:天頭(上白邊)爲37mm±1mm;訂口(左白邊)爲28mm±1mm;版心尺寸爲156mm×225mm(不含頁碼)。3.公文的頁碼用4号半角宋體阿拉伯數碼标識,不透明度≥85%,橫向耐折度≥15次,尺寸的允許偏差爲±3mm;一般使用紙張定量爲60g/M2—80g/M2的膠版印刷紙或複印紙。紙張白度爲85%—90%,其成品幅面尺寸爲:210mm×297mm,前面完全空白也沒有關系。三、公文裝訂。版面1.公文用紙。公文用紙采用GB/T148中規定的A4型紙,可以另加一頁在最下面标識版記,版記的最後一個要素置于最後一行。也就是說版記一定要放在公文的最後一面的最下面位置。如果公文主體之後的空白容不下版記的位置,二是顯得美觀;版記應置于公文最後一面(封四),一是顯示各要素之間的區别,寬度同版心。這樣做,全角冒号後邊署校對人姓名。版記中各要素之下(除“校對”外)均加一條反線,全角冒号後邊署錄入人姓名:“校對”右空一字标識在印發日期下與打字人處于一行上。“校對”後邊加全角冒号,“打字”後邊加全角冒号,标識在印發機關下1行,公文必須标識打字人和校對人。标識的位置:“打字”用3号仿宋體字左空1字,也便于存檔查閱,和印發機關同處一行。4.爲了對公文質量負責,用阿拉伯數碼标識,右空1字,用3号仿宋體字。印發日期以公文繕印日期爲準,不排虛位數。3.印發機關的标識位于抄送機關之下左空1字,可按“抄報”、“抄送”的順序自上而下标識。在抄送機關下一行右空一字标識“(共印××份)”,出現這種情況,有的公文還有抄報機關或領導,在最後一個抄送機關後标句号;按照實際情況,後标全角冒号;抄送機關回行時與上一行的抄送機關對齊;抄送機關間用逗号隔開,用3号仿宋體字标識“抄送”,在主題詞下居左空1字,以說明這是自己編寫的類屬詞;主題詞下邊印一條黑色反線與抄送機關隔開。2.公文如有抄送機關,必須在詞的後邊加一個三角符号,需要辦文的部門自己編寫。僞造文書罪.凡是自己編寫的類屬詞,不少于3個。一些特殊内容的公文沒有類屬詞,一般不超過5個,依次以類别詞、類屬詞和文種三部分标注,不能用标點符号号。主題詞按照《國務院公文主題詞表》規定,詞目之間空1字,後标全角冒号:詞目用3号小标宋體字,居左頂格标識,均居中排布;印章上下、左右之間不能相交或相切。版記1.“主題詞”用3号黑體字,兩端不能超出版心;最後一排如餘一個或兩個印章,每排最多排3個印章,再把印章套印在其上。主辦機關印章在前,相距不超3mm.三個或三個以上單位聯合行文:落款處應将各發文機關名稱(可用簡稱)按加蓋印章順序排列署在相應位置,兩印章間互不相交或相切,兩個印章橫排均壓成文日期,主辦機關印章在前,落款處不署發文機關名稱,印章用紅色。兩個單位聯合行文:當聯合行文需蓋兩個印章時,即印章中心線壓在成文日期上,采用中套方式,即僅以下弧壓在成文日期上;當印章下弧有文字時,采用下套方式,下要騎年蓋月。當印章下弧無文字時,做到上不壓正文,端正、居右下壓成文時間,加蓋印章應上距正文1行字之内,隻标識成文日期,不是對公文内容作出解釋或注釋。9.用印。單一機關行文:單一機關制發的公文在落款處不署發文機關名稱,如“(此件發至縣團級)”、“(此件可登報)”等,使用時需注意的事項加以說明,在成文日期下1行居左空2字加圓括号标識。附注一般是對公文的發放範圍,用3号仿宋體字,以會議通過的日期爲準。電報以發出日期爲準。8.公文如有附注,聯合行文以最後簽發機關負責人的簽發日期爲準。經會議批準的文件,在最後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标識;公文的成文日期以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爲準,左右各空7字;三個機關聯合發的公文,應将成文日期拉開,成文日期右空4字;兩個機關聯合制發的公文,“壹”要寫成“一”。單一機關制發的公文,年、月、日要齊全。“零”要寫成“○”,僞造的安祖賽弗.不能用阿拉伯數碼字與漢字混用,成文日期一律要用漢字書寫,是公文的一項重要内容。爲了加強其準确性,并在其後标識附件(有序号的帶序号)。7.成文日期是公文生效的時間,應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頂格标識公文的發文字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稱前後标識應一緻。如附件與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裝訂,有序号時标識序号,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頂格标識“附件”,如“附件:1.××××”。附件名稱後邊不加标點符号。附件要與公文正文一起裝訂,要用阿拉伯數碼标識序号,冒号後邊标附件名稱。附件如有2件以上的,用3号仿宋體字标識“附件”後标全角冒号,在正文的最後一行下邊空1行左空2字,不得采取标識“(此頁無正文)”的方法解決。6.附件。公文如有附件,務使印章與正文末尾同處在一頁上,應采取調整行距、字距的辦法加以解決,每行排28個字;當公文排版後所剩空白處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時,文中如有小标題可用3号小标宋體或黑體字。5.一般每頁排22行,回行頂格。數字、年份用阿拉伯數碼标識的不能回行;4.正文用3号仿宋體字,每起一自然段均要左空2字,在主送機關名稱之下第1行開始标注,主送機關在标題下也可以不空1行。标識主送機關時應标明主送機關的全稱、規範化簡稱或同類型機關的統稱。3.正文的标識方法同寫信一樣,标識方法同抄送。如果僅差一行就可以不擠出正文時,應将主送機關移至版記中的主題詞之下、抄送之上,回行時仍頂格;最後一個主送機關名稱後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機關過多使公文首頁不能顯示正文時,用3号仿宋體字頂格标識,間距恰當。2.主送機關在标題下空1行,排列對稱,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時要注意做到詞意完整,用2号小标宋體字,不能引用文件字号代替标題内容;公文标題在紅色反線之下空2行标識,一般不用标點符号,一般應當标明發文機關;公文标題中除法規、規章或轉發的文件标題名稱加書名号外,除上報公文外,應使發文字号與最後一個簽發人姓名處在同一行并使紅色反線與之的距離爲1—4mm.1.公文标題應當準确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種類,僞造法律文書.下移紅色反線,按發文機關順序依次順排,其他簽發人姓名從第2行起在主辦單位簽發人姓名之下,主辦單位簽發人姓名置于第1行,冒号後用3号楷體字标識簽發人姓名;如有多個簽發人,簽發人後标全角冒号,這樣排列對稱、美觀。“簽發人”用3号仿宋體字,也就是和發文字号同處在一行,簽發人姓名居右空1字,平行排列于發文字号右側。發文字号居左空1字(不頂格),盡量減少發文字号的字數;發文字号之下1—4mm處印一條與版心等寬的紅色反線;6.簽發人标識僅是在上報的公文中才出現。上報的公文需要标識簽發人姓名,也不加“字”字,從實用出發,如“請字〔鬃鬃〕号”“報字〔鬃鬃〕号”等虛字,如“金政發〔2006〕1号”。有的單位在發文機關代字後邊加“字”,不加“第”字,即“1”不編爲“001”,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編虛位,如“2000”,年份應标全稱,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數碼标識,用3号仿宋體字,保證公文首頁留出發文字号、标題、主送機關以及最少一行正文的位置。5.各級行政機關的公文都要編發文字号。發文字号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和發文序号組成。發文機關标識下空2行,行距縮小,可将發文機關标識字号縮小,擠的辦法是,不能擠正文,隻能擠發文機關,是極不嚴肅的。發文機關過多,如果首頁沒有正文,可能出現把正文擠出首頁的情況,如聯合行文機關過多,上下居中排布,“文件”二字置于發文機關名稱右側,其他機關自上至下排列,一般要小于22mm?5mm以醒目美觀爲原則;聯合行文時應使主辦機關名稱排在前,由行政機關根據機關名稱的字數多少來定,具體用多大字号,以顯示國務院作爲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的地位,其他各級行政機關的字号要小于“國務院文件”,就是要求除“國務院文件”以外,現行“國務院文件”的字号即是22mm?5mm.以此爲高限,發文機關标識的字号以22mm?5mm爲字限,《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标準推薦使用小标宋體字;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标準的規定,爲體現莊重,實際上就是發文機關标識距上頁邊爲天頭37mm80mm=117mm;由于發文機關的标識是有執法職能的國家行政機關的公文,發文機關标識上邊緣至版心上邊緣爲80mm,發文機關标識上邊緣至上頁邊爲62mm;凡上報的公文,用紅色标識。平行文或下行文,“平急”是要求十天之内辦完的電報;4.文件标識都應加“文件”二字,“加急”是要求五天之内辦完的電報,“特急”是要求三天之内辦完的電報,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四種緊急程度。各種緊急程度的時間按以下原則把握:“特提”是要求一天之内辦完的電報,按照秘密等級在上、緊急程度在下的次序分兩行頂格标注在版心右上角。凡電報都應按規定在指定的位置,緊急程度标識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也就是說,秘密等級頂格标識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兩字之間空1字;如需同時标識秘密等級與緊急程度,頂格标識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用3号黑體字,分爲“特急”、“急件”兩種。需标識緊急程度的公文,隻有秘級而不标期限的按保密30年看待。3.緊急程度是對公文送達時限的要求,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計,公務文書.保密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以年計,秘密級事項不超過10年,機密級事項不超過20年,絕密級事項不超過30年,以使該字段不緻過長。具體标識方法是:“絕密★三個月”、“機密★一年”等。除特殊情況外,秘密等級的兩字間則不空1字距離,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之間用“★”隔開,如需同時标識保密期限的,兩字之間空1字,頂格标識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用3号黑體字,不能隻編1位。2.秘級分爲“絕密”、“機密”、“秘密”三種。需标識秘密等級的公文,即“1”編爲“01”,僞造文書罪.但至少不能少于兩位,由發文機關根據公文的份數來決定,用阿拉伯數碼頂格标識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序号編幾位,以使準确掌握公文的印制份數和分發範圍和對象。公文份數序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幹份時每份公文的順序編号。如需标識公文份數序号,不帶密級的公文也可編份數序号,帶有密級的公文要編制份數序号。如考慮有的公文的特殊情況,一般不得越級請示和報告。聯合行文:一是同級政府、同級政府各部門可以聯合行文;二是上級政府部門與下一級政府可以聯合行文;三是政府與同級黨委和軍隊機關可以聯合行文;四是政府部門與相應的黨組織和軍隊機關可以聯合行文;五是政府部門與同級人民團體和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也可以聯合行文。二、公文寫作要求。國家行政機關公文的各要素分爲眉首、主體、版記三個部分。置于公文首頁紅色反線以上的各要素統稱眉首;置于紅色反線(不含)以下至主題詞(不含)之間的各要素統稱主體;置于主題詞以下的各要素統稱版記。現在我們按照順序從公文第一部分開始學習。(1)眉首1.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規定,除重大緊急情況外,需要在會簽欄簽署意見。(3)行文關系确定行文關系:各級各類行政機關應根據各自的隸屬關系和職權範圍确定行文關系,由主要負責人或者由主要負責人授權的其他負責人簽發。涉及需兩位以上領導簽發的,由主要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下行文或平行文,并根據實際需要确定緊急程度;五是人名、地名、數字、引文準确;六是應當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2)簽發上行文,應當體現緊急的原因,“心神無貳”的劉備應當是沒有懷疑的。
三是公文的文種應當根據行文目的、發文機關的職權與主送機關的行文關系确定;四是拟制緊急公文,是諸葛亮必須對蜀漢皇室完全忠誠。而對于這一點,這樣特别政治安排的前提,就相當清楚了。
三國時的例子也在《張昭傳》:
此前的例子如《論語·雍也》:“子曰: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樂之者。”(孔子說:知道事物的不如喜好事物的,喜好事物的不如以琢磨這些事物爲真正快樂的。)
古代漢語的“之”字,固然可以充當第三人稱的代詞“他”,但是,也能夠指代一般的事物。
筆者的回答是:孫策的“自取之”,依然還是作“自行選擇處置辦法”來理解更爲妥貼。
易先生據此提出疑問說:“孫策的意思并無疑問,就是取而代之的意思。當然,孫策說的是‘自取之’,劉備說的是‘自取’。僞造文書罪.那麽,難道一字之差,就有天壤之别嗎?”
《三國志》卷53《張昭傳》注引《吳曆》,記載孫策臨死前,托付張昭輔佐大弟孫權時說:“若仲謀不任事者,君便自取之;正複不克捷,緩步西歸,亦無所慮。”
第二個問題也是易先生和不少網上讀者所提出的,即劉備“君可自取”的說法,并非史無前例,孫策托孤時就對張昭說過類似的話。
當然,我們對劉備爲何将諸葛亮與曹丕相提并論,而與君位與君權均由自己占有的曹丕相抗衡。
至此,從而發揮諸葛亮才能的優勢,君權歸諸葛亮暫時代爲執掌,君位歸劉禅繼承,是君位與君權的暫時分離,劉禅具備治國之位而不具備治國之才的難題。解決的特殊辦法,解決諸葛亮具備治國之才而不具備治國之位,正是要在安定國家、完成大業的全局考慮之下,并不涉及兩人的身份了。
劉備的遺囑,就僅僅限于兩人的才能,于是接下來與諸葛亮的比較,然而才能卻大不相同,隻是他不便明說出來而已。
劉禅與曹丕雖然同爲皇帝,先行做了比較,關鍵在于他實際上已經将身份同爲皇帝的曹丕與劉禅,我們就可以看出:劉備之所以在此提及曹丕,和您一起圓滿完成我的托付。劉備想讓諸葛亮對阿鬥取而代之嗎?.
做了如上補充和梳理之後,将您當作父親對待。希望他們在您的嚴格輔導和悉心愛護之下,要他們今後要像對待我本人一樣,我還下诏吩咐嗣子及其兄弟,都是完全可以的。
爲了讓您順利行使以上兩項特别的權力,甚至在我另外的子嗣中選立合适的新君,從委婉勸谏到直言告誡,就是預先給您屆時斟酌情況選擇設當處置辦法的匡救之權,那麽我的第二項舉措,給您順利施政治國造成種種麻煩、累贅甚至嚴重阻礙,不遵我的諄諄囑咐,如果嗣子不成材,那麽您就一直輔佐他;
但是,君臣齊心合力,與您很好配合,從而完成近期任務和遠期大業;
如果嗣子能夠遵照我的特别安排,請您輔佐居于帝位的嗣子,由您以輔政大臣的身份來代爲行使,這一權力不交給繼位的嗣子,一并托付給你,連同嗣子兄弟,我決定采取以下兩項特别的的政治安排;
第一是将施政治國的權力,爲了國家社稷的大局,實現我的遺願;
這此嚴峻時刻,在遠期完成大業,必定能夠在近期安定國家,假如由您出面來代爲施政治國,要強過曹丕十倍,恐怕非常之困難;
好在我深知您的施政治國之才,要完成目前任務和遠期大業,按照常規由他親自施政治國,如果嗣子繼承帝位之後,老實說也遜于曹丕,在治國才能上,而嗣子年紀太輕,我方在地域和人口方面都不如敵方,不可小視;
相比之下,對我虎視眈眈,實行統治,可以親自發号施令,而他本人年富力強,人口衆多,地盤廣大,而最嚴峻的考驗來自北方的強敵曹魏;
統治曹魏的奸兇曹丕,目前卻遇到種種嚴峻的考驗,并進而實現我們既定的大業,要想圓滿完成目前的任務,興複漢室”的大業;
但是,以便今後最終完成“攘除奸兇,得到清醒認識并作出明确決斷;
目前的任務是要盡快安定國家,對身後大事深思熟慮,列出要點如下:
我如今病勢危重,以劉備口吻和現今詞語,才可以弄得清楚明白。死海文書.
現在嘗試按照這一辦法,再對要點進行梳理之後,必須要将這些潛台詞進行補充,比如涉及對嗣君劉禅才能的評比。
現今我們如果要弄清楚劉備何以會在此将曹丕與諸葛亮相提并論,彼此心領神會即可,不需要詳細說出來;有的屬于不便在遺诏中明白而直接地進行點明,有的屬于劉備和諸葛亮君臣二人熟知的情況,還有非常之豐富的潛台詞。
這些潛台詞,不能多言。二是因爲作出如此囑托的背後,一是因爲劉備病重體衰,僅有寥寥二十九字。之所以如此簡短,君可自取。”
全文非常簡短,輔之;如其不才,終定大事。若嗣子可輔,必能安國,已如上面所引:“君才十倍曹丕,他爲什麽要提曹丕?
劉備的遺囑,那麽,并非讓他取而代之,隻是賦予諸葛亮以廢立之權,更不是什麽做臣子的“好榜樣”;如果劉備的本意,也是網上不少讀者熱烈争議的。這一問題是:
曹丕既不是什麽“顧命大臣”,提出了筆者自己的看法。但是,這是理所當然的結論。法律文書.
第一個問題是上海文藝出版社易中天先生《品三國》(下冊)第三十六集“永安托孤”中提出的,代替劉禅自稱皇帝,那麽他就絕對不能傷天害理,承擔了保護劉禅核心權益即皇帝身份的繼承權和保有權的義務,對于諸葛亮輔政也是認同的。沒有出現激烈的反對和抵制行爲。
以上考察了劉備遺囑中“君可自取”含義,這是理所當然的結論。
五 相關問題讨論
既然諸葛以父親的名義,即直言告誡。完全沒有用到放逐反省、廢黜立新的嚴厲處置。這也說明諸葛亮對劉禅的輔佐是盡心的,最多使用到了第二種,輔政大臣則有四種相應的處置辦法。諸葛亮輔政的時期,大體有四種情況,曆史上嗣君的“不才”,爲諸葛亮的全力北伐創造了有利條件。
就蜀漢群臣而言,保持了蜀漢政局的穩定,沒有出現非常“不才”的言行,祭則寡人”,“政由葛氏,委政諸葛,劉禅安于君位,至少在諸葛亮輔政的十二年間,他對諸葛亮雙重身份的輔佐确實是認同的,最能體現出忠臣與慈父兩種身份的交相融合。
上面第三節提到,也有父輩對子輩的嚴格。特别是在他的《出師表》中,也有父輩的悉心關懷;既有臣僚對君主的尊崇,既有忠臣的直言勸谏,對後主劉禅進行了充分而盡職的輔佐。在他向後主進獻的表章、奏疏中,他确實在“君可自取”的限定範圍内,起到了預期的良好效果。
就劉禅而言,劉備這一特殊的政治安排,甚至可能引起嚴重的政治後果。
就諸葛亮而言,完成任務不僅困難重重,而“父事丞相”則是諸葛亮完成任務的保證。沒有後者的保證,應當與“舉國托孤”的遺囑等量齊觀。“舉國托孤”是交代給諸葛亮的任務,劉備這一“父事丞相”的遺诏的重要性,也不便和不能饒舌多言。
從此後蜀漢政局的後續效果來看,那麽即使有對劉備托孤心懷異議者,帶上了父子家事的色彩和性質。既然不單是國事而牽涉到家事,又從君臣的國事,諸葛亮與劉禅之間的種種事務,這樣一來,定位爲父親與兒子關系,由于先帝自己主動将諸葛亮與劉禅的關系,與之離心離德。不僅如此,就不能再将其視爲與自己平等的臣僚,在群臣心目中,諸葛亮實際上就有了劉備化身的作用。面對先帝自己光明正大制造出來的先帝化身,在劉備明文确定諸葛亮如同嗣君的父親之後,依然還是在于諸葛亮單一的臣僚身份。
總之,對諸葛亮今後的輔政相當不利。問題的關鍵,不一定都能理解和贊同。如果群臣在這一點上不能形成共識,先前是在“攘除奸兇、興複漢室”的政治旗号下聚集起來的蜀漢群臣,對于如此罕有先例的政治囑托,作一個合理的交待和解釋。
然而,作一個合理的交待和解釋。
賦予諸葛亮以“君可自取”的輔政大權,要他們兄弟一同“父事丞相“,又使劉禅的核心權益有了穩定的保障。
第三層深意是要向蜀漢朝臣民衆,從而達到君臣相安的狀态。而君臣相安,至少會基本消除,如“芒刺在背”一般的疑懼不安,劉禅在諸葛亮面前,便是他義不容辭的首要責任。在這種情況下,那麽保護劉禅的核心權益,就是其皇帝身份的繼承權和保有權。諸葛亮一旦被當成劉禅的父親,最爲重要的核心權益,他所有的合法權益當中,僞造法律文書.更有保護其權益的責任。而對于嗣君劉禅來說,就是兒子的第一監護人。父親對兒子不僅有監督其成長的責任,以現代語言來表述,是兒子的強大依靠,卻能有效化解劉禅的畏懼之感。因爲古代的父親,劉備一道“父事丞相”的遺诏,就有可能演變成未來朝廷政局的危機。
劉備另外又囑咐劉禅的大弟魯王劉永,畏懼之感必然産生。而這樣的畏懼之感,年輕的虛位君主沒有實在的憑借,關鍵依然在二人隻具有單一的君臣身份關系。在年長的異姓掌權大臣面前,很難避免如西漢宣帝劉詢那樣如同“芒刺在背”的不快感覺。不快感覺的産生,年輕的劉禅與他相處,而且又手握先帝遺诏賦予的“君可自取”的巨大權力,執掌蜀漢國政,爲他解除輔政行權的後顧之憂。
然而,是爲諸葛亮着想,那是天經地義的事。所以劉備遺诏的第一層深意,父親以正道來訓導和匡正兒子,就是成爲嗣君的下一個父親。
諸葛亮以輔政大臣身份,爲他解除輔政行權的後顧之憂。
第二層深義是爲劉禅着想。
父子關系也是儒家三綱之一,隻有另外給他加上一種身份,終究與嗣君有尊卑之别。爲了解除諸葛亮的這種身份尴尬,進言行事都必須謹守臣節,他隻是臣僚的身份,無論如何,難以在輔佐劉禅上充分進行勸誡和匡正。
問題的關鍵在于,他也會謹慎非常,即使賦予他“君可自取”的充分權力空間,因此,加上霍光、王莽的史鑒在前,謹守儒家君臣大義,劉備是沒有疑問的。但是諸葛亮爲人謹慎,以及他們周圍的蜀漢群臣。
對諸葛亮的忠誠,當事人劉禅,但是又能夠避免那樣嚴重的後果?這必然是劉備處心積慮進行思考的嚴峻問題。
這一問題牽涉到三方面:當事人諸葛亮,霍光就是如此。怎麽樣才能收到如同霍光那樣輔政安國的好處,但也是潛伏了相當大風險的。殷鑒不遠,是此前沒有先例的驚人之舉。這一舉措在當時是正确和必要的,“君可自取”的臨終囑托,才能體會劉備其中的深刻用意和周密安排。
如上所述,筆者認爲:這道遺诏乃是上一道“舉國托孤”遺诏的必要補充和完善配套;将兩者結合起來觀察,就在暗中表明了劉備這又一道遺诏的重要性。
仔細探究之下,放在一起載入史冊,将此诏書與劉備和諸葛亮君臣二人的托孤和承諾之語,熟悉蜀漢政局的陳壽,所以容易忽略其深層的政治含義。事實上,并非重要國政,而且表面看來是在交帶家事,都相當簡短,令卿與丞相共事而已。’”
以上兩處史文,汝兄弟父事丞相,呼魯王與語:‘吾亡之後,事之如父。’”
同書卷32《先主傳》注引《諸葛亮集》說:“(先主)臨終時,緊接又記載:“先主又爲诏敕後主曰:‘汝與丞相從事,劉備就有必要爲此進行特别的政治安排。所以我們再從劉備的特别安排來考察。
《三國志》卷35《諸葛亮傳》在對劉備的上述遺囑進行叙述之後,皇帝在臨終遺诏裏明文作這樣的托付者,在秦朝、西漢、東漢四百多年的中央集權政治史當中,也是非同尋常之舉,即便是作如上的理解,應當更爲合乎情理。
正是因爲沒有先例,理解爲“您可以(斟酌情況)自行選擇(适當的辦法)”,劉備想讓諸葛亮對阿鬥取而代之嗎?.對于劉備的“君可自取”,從政治先例的這一角度來看,以待幼君成人後施政。
但是,但是由輔政大臣協助幼君處理國政,大體有三種選擇。一是直接以臣代君。二是如同霍光由大臣暫時居攝。三是保留嗣君的名分和君位,君主對身後皇權的處置和安排,而不是更有所增強。
因此,隻能比霍光依周公輔佐成王的“居攝”有所減低,在臨終遺诏中賦予諸葛亮的輔政權力,深思熟慮的劉備,絕對不會重蹈覆轍。在這種情況之下,肯定非常熟悉并且記取在心,劉備對于霍光這一慘痛先例的前車之鑒,首推又是班固的《漢書》。⑨因此,而劉勝正是西漢武帝同父異母的弟弟。⑧劉備在臨終前下遺诏要求劉禅閱讀的能夠“益人意智”典籍中,都造成極大的傷害。這是西漢政治史上非常著名的慘痛先例。
上文第二節已經論列,于公于私,誅及大批朝廷群臣,從而招緻家族迅速覆滅,霍氏之禍萌于骖乘。”
劉備号稱出自西漢景帝之子中山靖王劉勝之後,故俗傳之曰:“威震主者不畜,甚安近焉。及光身死而後族誅,天子從容肆禮,若有芒刺在背。後車騎将軍張安世代光骖乘,大将軍光從骖乘。上嚴憚之,谒見高廟,因株連而被誅滅的多達數千家
霍光因接受并履行武帝“行周公之事”的遺诏托付,霍氏家族即慘遭滅族的大禍,卻依然使繼位的漢宣帝感受到極大的壓力。法律文書.以至于在他死後僅僅三年,所以盡管行事是出自公心,而且有兩次廢黜帝位繼承人的舉動,由于武帝臨終賦予他的事權過重,臨大節而不可奪也”的“君子”。
同傳雲:宣帝始立,可以寄百裏之命,算得上是《論語》所言的“可以托六尺之孤,爲西漢後期基本穩定的局面作出了重大的貢獻,始終沒有自立稱帝的野心,在代替幼君執掌朝廷大權的十三年間,穩定政局,平定叛逆,忠于漢室,政績顯著,施政有方,深得武帝信任;接受武帝遺诏輔政之後,未有纖介之過,沉穩謹慎,早先在宮廷侍從武帝二十餘年,霍光其人,備極哀榮一時。
但是,宣帝與皇太後親臨,朝廷出面治喪,在宣帝地節元年(前69)逝世,西漢的政局重新恢複穩定。
客觀而論,但是宣帝不受。至此,向皇帝交出執政大權,霍光請求歸政,是爲宣帝。
霍光執政前後二十年,選立武帝的十八歲曾孫劉詢,廢黜劉賀,在皇太後的支持下,召集群臣廷議,廢太甲以安宗廟”的先例,霍光隻得另行又援引“伊尹相殷,荒淫無道,劉賀即位之後,選立昌邑王劉賀爲皇帝。
宣帝即位後,另外在武帝的孫子中,廢劉胥而不選,力排衆議,立武王”這兩個“廢長立少”的先例,立王季;文王舍伯邑考,如今難以繼承大統。于是他援引“周太王廢太伯,就因“失道”而沒有被選爲繼承人,劉胥在武帝時,然而霍光認爲,一緻認爲劉胥是合适人選,當時隻有廣陵王劉胥尚在。朝廷其他群臣,隻能在武帝的兒子,也就是昭帝的兄弟輩中選擇繼承人。而武帝的六個兒子,沒有子嗣,四夷賓服”。
但是,史稱“百姓充實,延續了武帝時的盛世,政績突出,一直執掌朝政,在昭帝在位的十三年間,霍光接受遺诏之後,政事一決于光。
昭帝二十一歲時病死,是爲孝昭皇帝。帝年八歲,太子襲尊号,受遺诏輔少主。
同傳又載,皆拜卧内床下,搜粟都尉桑弘羊爲禦史大夫,及太仆上官桀爲左将軍,金日磾爲車騎将軍,誰當嗣者?”
明日武帝崩,病笃。光涕泣問曰:“如有不諱,上遊五柞宮,以賜光。
……上以光爲大司馬、大将軍,誰當嗣者?”
上曰:“君未喻前畫意邪?立少子;君行周公之事。”
後元二年春,畫周公負成王朝諸侯,可屬社稷。上乃使黃門畫者,命大臣輔之。公務文書寫作.察群臣唯光任大重,上心欲以爲嗣,寵姬鈎弋趙婕妤有男,其最終下場也令人扼腕歎息不已。
是時上年老,是西漢武帝時名将霍去病的弟弟的霍光。然而就是這一孤例,唯一可以與此相類比的孤例,在當時也都屬于非常罕見的異常舉措。此前秦朝、西漢、東漢在先皇帝對輔政大臣的遺诏中,您可以(斟酌情況)自行選擇(适當的辦法)”這樣的囑托,即使是給予諸葛亮以“如果他不成材,是極不可能的事。
《漢書》卷68《霍光傳》載:
事實上,劉備在遺诏中允許諸葛亮可以以臣代君,尤其在聲稱是劉氏帝室苗裔所建立的蜀漢更是如此。在這種濃厚政治倫理氛圍的籠罩之下,一直被社會上下公認爲是罪大惡極的“僭逆”行爲,以臣代君,自東漢以來迄至三國,龔行天罰。
總之,嗣武二祖,僞造的安祖賽弗.備宜修之,竊據神器。群臣将士以爲社稷堕廢,載其兇逆,罔顧天顯;操子丕,滔天泯夏,戮殺主後,社稷複存。今曹操阻兵安忍,光武皇帝震怒緻誅,更是表現得非常之清楚。文中說:
曩者王莽篡盜,其态度在《三國志》卷32《先主傳》所載劉備自己的稱帝告天文中,對于王莽和曹丕的兩次代漢稱帝,都隻願意把這樣的機會留給新一代的子孫。
而在劉備所在的蜀漢,存在着相當的忌諱,也依然對以臣代君,完全控制朝政大權的司馬懿、司馬師、司馬昭父子,堅決隻當奠定西周基業的周文王,不當開創新王朝的周武王。⑦即使到了曹魏後期,還說出“是兒欲踞吾著爐火上邪”的話來,也還不敢徑直代漢稱帝。曹操在孫權稱臣并勸其遵從天命代漢之際,起兵創業升至封王如曹操,手握強兵行事暴虐如董卓,漢室極度衰微,皇帝完全如同傀儡之際,⑤後者如桓帝時的梁冀。⑥
到了東漢末年,因而往往一露苗頭就被皇權聯合其他勢力摧毀。前者如和帝時的窦憲,也得不到朝廷士大夫的廣泛支持,徑直代替君主自立新朝。即使少數有這樣的企圖和舉動者,而不敢貿然冒天下之大不韪,翻雲覆雨,一般也隻敢控制朝政,即使遇到皇帝幼弱乾綱不振的有利時機,導緻東漢時期手握強權的大臣,就是“罪大惡極”。
在這種主導型政治倫理輿論的支配之下,濃縮成四個字,可以說是東漢一朝對王莽的代表性蓋棺定論,未有如莽之甚也。
這樣措辭嚴厲的聲讨,考其禍敗,辜及朽骨。自書傳所載亂臣賊子無道之人,害遍生民,丘壟發掘,遂令天下城邑爲虛,肢體分裂,城池不守,遠近俱發,中外憤怨,嚣然喪其樂生之心,猶未足逞其欲焉。是以四海之内,亂延蠻貉,毒流諸夏,窮兇極惡,滔天虐民,奮其威詐,其中《王莽傳》傳末的“贊曰”說:
乃始恣雎,特别是對于他以臣代君的“僭逆”舉動,對于王莽其人,重興漢室;因此在東漢一朝,最後取得勝利,以漢朝宗室後裔的身份逐漸勃起,公務文書.是在聲讨王莽的武裝浪潮中,另建新朝。事見《漢書》卷99《王莽傳》。
東漢班固所撰的《漢書》,平帝死後廢黜幼君稱帝,長期經營勢力後在平帝時輔政,也隻有一個孤例王莽。
由于東漢王朝的創建者劉秀,從秦朝到東漢,均是如此。
王莽以西漢外戚進入朝廷,還沒有明文允許輔政大臣可以自行代替不才嗣君的先例。秦朝、西漢、東漢,對于輔政大臣的囑托,在先皇帝的遺诏當中,迄止到蜀漢劉備臨終前,就完全沒有背離蜀漢君臣的既定政治目标。
至于輔政大臣憑借強大的權力因而擅自代替君主,劉氏江山并未改姓變色,如果“君可自取”的含義隻是“您可以自行選擇(适當的辦法)”,是何等的荒謬!
自從秦漢建立中央集權的國家政治體制,就完全沒有背離蜀漢君臣的既定政治目标。
我們再從當時的政治先例來考察。
然而,如果把劉備遺囑中的“如其不才,君可自取”一句理解爲:“如果劉禅不成器,諸葛亮可以自己取代劉禅當皇帝”,更是笑話了。
由此可見,就不單是虛話,興複漢室”的政治旗号去北伐曹魏,而且此時的諸葛亮要是再打着“攘除奸兇,由自己付之東流,隻能在半途之中,不僅劉備“終定大事”的臨終希望,又生一奸兇?
這樣一來,又出一漢賊?曹丕尚未鏟除,豈非漢室尚未興複,改朝換代另立了新王朝,如果諸葛亮真的取代了劉禅,豈非自毀長期高舉的政治旗号?
再說,卻又允許諸葛亮以臣代君,言猶在耳;兩年後自己的臨終遺诏,取而代之.病逝在章武三年四月。兩年前聲讨以臣代君的曹丕,必須人神共讨之。
劉備稱帝是在章武元年四月,誰就是罪大惡極不共戴天的“奸兇”,誰損害了劉氏王朝的皇位傳承,竊居神器。”④
總而言之,載其兇逆,是“操子丕,鹹思劉氏。”
而用劉備自己的稱帝告天文來說,酷烈無道。人鬼忿毒,劫迫忠良,竊據神器,湮滅漢室,就是:
“曹丕篡弑,那是大逆不道的罪惡行爲。用諸葛亮等蜀漢臣僚對劉備勸進帝位的表章來形容,又在于他們本是劉氏皇帝的異姓臣僚。
以異姓臣僚取代劉氏皇帝,就在于他們企圖或者已經代漢稱帝,主要是曹操、曹丕父子二人。
而曹氏父子爲何不能代漢稱帝,明确被其指名者,都在不斷重複強調這一主旋律。
曹氏父子之所以成爲“奸兇”,以及群臣的章表奏疏中,他所發布的相關文告,進而又建号稱帝時,更是号召天下英賢來歸的政治旗号。此後在其真正跨有荊益自立爲漢中王,既是劉備鼓勵自身不懈奮鬥的政治目标,也就是這八個字。
蜀漢君臣所不共戴天的“奸兇”,也就是這八個字。
這八個字的主旋律,興複漢室”。
劉備臨終遺囑中所說的“大事”,君臣二人所确立的政治目标,更爲明确具體地展現出來。
“攘除奸兇,則将劉備的政治目标及其實現步驟,興複漢室”,成就霸業,北伐奸臣,其要點可以概括爲“跨有荊、益,欲信大義于天下。”
如果進一步濃縮,主上蒙塵。孤不度德量力,奸臣竊命,劉備說:
而諸葛亮的一篇草廬對策,欲信大義于天下。”
這是蜀漢政治目标的萌芽。
“漢室衰頹,劉備與諸葛亮在隆中見面時,建安十二年,是由劉備本人着手确立的。《三國志》卷35《諸葛亮傳》記載,我們還要從當時實際的多種政治因素來考察。
蜀漢王朝的政治目标,解釋爲“選取”或“選擇”,應當給輔政大臣充分的選擇空間。
能否将“取”字按照上面的論證,應當給輔政大臣充分的選擇空間。
四 從當時的政治因素來考察
如此理解,不僅對于劉備遺囑的這段文句本身最爲妥貼,而且也可以對上面兩節中,陳壽何以會有“舉國托孤,心神無貳”的贊美評語,桓溫又何以對簡文帝“家國事一秉之于公,如諸葛武侯、王丞相故事”的遺诏深表不滿,全部都能作出合理的解釋。
“如果他不成材,您可以(斟酌情況)自行選擇(适當的辦法)”。
于是,“如其不才,君可自取”的文句,翻譯爲白話就應當是:
至此,筆者認爲,在上文所列《三國志》“取”字的當時十種義項當中,最爲妥帖的含義,應當是第二項“選取”或者“選擇”。
另外,劉備在劉禅之外,還有魯王劉永、梁王劉理兩個子嗣。所以一旦真正需要另立新君時,也是有現成人選可用的。
“取代劉禅”隻是諸多選擇當中的一種,而且是極端情況下的選擇,不可能在面臨未來不同的狀況時,一律用它來應對之。以劉備的智商,不可能不明白這一點。因此,隻有将“取”字作“選取”或“選擇”解,這樣一來,就在保障劉氏皇位穩定不變的前提下,給予輔政的諸葛亮以充分應對未來不同狀況的空間,方能與前面的“不才”完全扣合起來。
既然曆史證明嗣君的“不才”可能有種種不同情況,而劉禅繼位後将來的表現又難以準确預知,那麽劉備隻有給輔政的諸葛亮以屆時自行選擇的充分空間,才能有效應對未來的複雜狀況,從而安定國家,終定大業。
以上種種,都是明确記在史冊當中,爲蜀漢君臣所熟知的。其中又以前面兩種爲最常見。
最嚴重的,則如西漢的霍光廢黜嗣君昌邑王劉賀,在皇室親族中另立合适的新君宣帝劉詢③。
至于更爲嚴重的,可以如伊尹暫時放逐太甲三年,使其在别處反省改正後,再重新回到朝廷行使君權②。
比較嚴重的不成材,可以直言告誡。
一般的不成材,可以委婉勸谏。
從三國此前的曆史記載來看,嗣君的“不才”,大體有四種情況,輔政大臣則有四種相應的處置辦法。
嗣君的不成材,表現有多種,程度有差别,必須斟酌具體情況具體對待,所以,這一字詞又應當是何種含義?
細審“如其不才”句中的“不才”一詞,其含義是相當寬泛而不定的。
那麽,這28處充當動詞的“代”字,全部都作位置的“代替”、“替代”或“接替”解,沒有第二種有明顯區别的含義。
以上,我們從當時語詞的資料,論證“君可自取”句中的“取”字,在當時不能作“取代”解釋。友益文書.
既然三國時在人事位置的代替上具有如此一緻的措詞習慣,那麽劉備如果真的是要表達“您可以自己取代劉禅”如此關系重大的用意,就不應當說“君可自取”,而應當明确說“君可代之”。
如卷二《文帝紀》的“禅代衆事”、“魏當代漢”、“代赤者魏公子”、“禅代天下”、“禅代之命”、“若在帝舜之末節,猶擇聖代而授之”之類。
還要指出的是,在上述《蜀志》文例之外,《三國志》中凡提及君主位置的平穩更替時,照例也用“代”字來措辭,而不用“取”字。
相形之下,含義有十種之多的多義動詞“取”字,在這種情況下是難以被采用的。
人事位置上的更替,是朝廷的要務,容不得任何誤解。上述文句之所以一律使用“代”字來表達,原因當在于此。
以上文例清晰表明了,從當時的語詞資料來考察
《楊戲傳》:“後代賴恭爲太常。”
同上:“于是統攝不懈,代到乃發。”
《張翼傳》:“然代人未至,吾方臨戰場。”
《姜維傳》:注引《蜀記》:“蜀命人代之。”
《費祎傳》注引《祎别傳》:“董允代祎爲尚書令。”
《費祎傳》:“代蔣琬爲尚書令。”
《蔣琬傳》:“代裔爲長史。”
《王平傳》:“代壹督漢中。”
《馬忠傳》:“征庲降都督張翼還,以忠代翼。”
《李恢傳》:“先主問恢:‘誰可代者?’”
《谯周傳》注引《晉陽秋》:“衆人以其笃老,欲代之負擔。”
《周群傳》:“《春秋谶》曰:‘代漢者,當塗高。’”
《楊洪傳》注引《益部耆舊傳·雜記》:“代隻爲犍爲太守。”
《向朗傳》:“代王連領丞相長史。”
《楊儀傳》:“當代亮秉政。”
《魏延傳》:“冀時論必當以代亮。”
《呂乂傳》:“代董允爲尚書令。”
《董允傳》:“陳隻代允爲侍中。”
《劉巴傳》:“後代法正爲尚書令。”
《許靖傳》注引《益部耆舊傳》:“在郡十載,卒于官,許靖代之。”
《趙雲傳》注引《雲别傳》:“領桂陽太守,代趙範。”
同上注引《異同記》:“蜀長老猶有瞻表以閻宇代維故事。”
同上:“遷大将軍,平台事,而義陽樊建代焉。”
同上:“代陳隻爲尚書令。”
《諸葛亮傳》:“會漢朝更選朱皓代玄。”
《先主傳》注引《三輔決錄注》:“劉備代璋,以堅爲廣漢、蜀郡太守。”
《先主傳》:“子琮代立,遣使請降。”
《劉璋傳》注引《英雄記》:“焉死,子璋代爲刺史。”
由于“君可自取”一句出自《蜀志》,所以隻羅列《蜀書》中全部28處以“代”作爲動詞的文例如下:
這樣的文句實例,在《三國志》和裴注中,總數在一百處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在位置的“代替”或者“替代”的語意表達上,不論是以人代替人,還是以物代替物,在三國當時人們的語言中,都是使用“代”這一字詞,而非“取”這一字詞。
也就是說,這裏的“取”,完全不具有“取代”或“取而代之”的含義,否則,以項羽本人率直的性格,他不如簡單直接說成“彼可取也”好了。
在這裏,清清楚楚表明:“取”和“代”是用“而”來聯接的兩個并列性動詞,它們分别具有完全獨立的字詞含義,不能彼此替代或兼有。
項羽“彼可取而代也”一句,翻譯成白話便是“那個人可以奪取他的位置而後代替他。”
“秦始皇遊會稽,渡浙江,(項)梁與(項)籍俱觀。籍曰:‘彼可取而代也。’梁掩其口,曰:‘毋妄言!族矣! ’”
《史記》卷7《項羽本記》中記載:
而這一詞彙,其實是由三國之前“取而代也”的文句,省略和拼合而來。
事實上,“取代”一詞,乃是現代漢語的詞彙。由于這一詞彙出現的時代很晚,因此,以至于現今專門收錄古代漢語詞彙的大型辭書《辭源》,以及偏重于收錄古代漢語詞彙的《辭海》,都沒有列入“取代”一詞的義項。隻能在《現代漢語詞典》等收錄現代漢語詞彙的詞語中才能見到。
許慎是東漢中期著名的儒學家,當時有“五經無雙許叔重”的美譽,《後漢書》之《儒林傳》有專傳。他的巨著《說文解字》,就在三國時期之前不久問世。他對“取”字的解釋,并沒有“取代”的義項。
如東漢許慎《說文解字》對“取”字的解釋是:“取,捕取也。從‘又’、‘耳’。《周禮》:獲者取左耳。”
此外,在當時字詞解釋的經典性著作中,也沒有“取”字可以作“取代”解釋的說法。
在陳壽《三國志》和裴松之注引文獻典籍的文字之中,除開《諸葛亮傳》的“君可自取”和《張昭傳》的“君便自取之”之外,還沒有“取”字可以作爲“取代”解釋的例證。
從以上10項詞義可以看出:
如卷八《張魯傳》:“封魯五子及閻圃等皆爲列侯。爲子彭祖取魯女。”(曹操爲兒子彭祖迎娶張魯的女兒。)
第十,作“娶”解者有3處。
如卷四十二《卻正傳》:“吾子以高朗之才,珪璋之質⋯⋯挺身取命,幹茲奧秘。”(挺身接受朝廷任命,承當深邃宮廷中秘書省的公務。)
第九,作“接受”解者也有4處。
如卷一《武帝紀》裴注引《曹瞞傳》:“殺士卒千餘人,皆取鼻,牛馬割唇舌,以示紹軍。”(殺死俘虜一千多人,都割取他們的鼻子。)
第八,作“割取”解者4處,一般認爲這是“取”字的本義。
如卷三十八《許靖傳》裴注引《魏略》:“每會群賢,論天下髦俊之見在者,豈獨人盡易爲英,士鮮易取最。”(豈止是人人都容易成爲英才,而且是人人又很難獲得第一。形容優秀人才太多了。)
第七,作“獲得”、“捕獲”解者6處。
如卷二十七《胡質傳》裴注引《晉陽秋》:“每至客舍,自放驢,取樵炊爨。”(采集柴火做飯。)
第六,作“采集”解者7處。
如卷四《曹髦紀》:“朕以寡德,不能式遏寇虐,乃令蜀賊陸梁邊陲;洮西之戰,至取負敗。”(洮西之戰,以至于招緻失敗。)
第五,作“招緻”解者8處。
如卷五十一《孫韶傳》裴注引《吳曆》:“覽入居軍府中,悉取翊嫔妾及左右侍禦,欲複取徐。”(全部奪取孫翊的小妾和左右侍女,還想占有他的嫡妻徐氏夫人。)
第四,作“奪取”、“占有”解者有32處。
如卷二十二《陳泰傳》:“今圍而取之,可不血刃而拔其城。”(如今包圍而進攻敵軍。)
第三,作“進攻”、“攻擊”解者也有68處。
如卷三十七《龐統傳》裴注引《九州春秋》:“今以小故而失信義于天下者,吾所不取也。”(這種做法是我所不會選取的。)
第二,作“選取”、“選擇”解者次之,有68處。
如卷五《文德郭皇後傳》:“當複私取官竹木,作梁遏。”(又要私自拿公家的竹木材料,來作堵截水流的堤堰。)
第一,作“拿”解者最多,達99處。
這299處文句中,“取”字的含義可以分爲以下十項:
除開《諸葛亮傳》的“君可自取”句,以及句式相仿的卷五十二《張昭傳》裴注引《吳曆》“君便自取之”句兩處,以及涉及三個使用“取”字構成的特殊合成詞“取媚”(獻媚)、“取合”(迎合)、“取急”(請假),和一個徐州下邳郡縣名“取慮”的文句之外,其餘“取”字單獨起語言作用的文句還有299處。
據筆者統計,《三國志》陳壽正文和裴松之注文,使用“取”字的文句應當有305處。
由于這一文句首次出現在陳壽《三國志》中,所以本文便從此書搜集漢語資料,來考察這一“取”字的含義究竟應當作何解釋。
“君可自取”中的關鍵性詞語“取”,同樣也應當如此。
中國漢語的詞語,其含義是會随時代而逐漸變化的。時代相距越遠,詞語含義的變化就有可能更大。因此,要想準确理解古代詞語的含義,應當以同時代的漢語資料來研讨,而不應當以現今的語言資料,來對千年以前的語詞含義進行臆斷。
三,從東晉的相關史事來考察
因爲,僞造法律文書.在這樣嚴峻的背景下陳壽做出的評論,于情于理我們都不能懷疑其客觀性和正确性。
從東晉的曆史記載來看,同樣也證實“君可自取”的囑托,絕不能解釋爲“你可以自己取代劉禅”。
至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
而按照桓溫的理解,諸葛亮接受的囑托,不僅不是直接取代嗣君自己當皇帝,就連周公的“居攝”也比不上。
而桓溫其人,又曾經親自率軍攻滅西蜀成都的成漢政權,并且将蜀地文士延攬到自己的幕府之中。例如上面提到的《華陽國志》撰著者常璩,即因曾勸告成漢君主李勢投降桓溫,而被桓溫器重,任命爲桓溫幕府的參軍,并随同桓溫到達建康。①因此,桓溫本人,對蜀漢的典章政事必然也有充分的了解。他對上述援引的諸葛亮輔政“故事”,其理解也應當是清晰準确,沒有任何疑問的。
由于東晉王朝上承西晉,而蜀漢是在西晉誕生前夕,被司馬氏直接派遣大軍攻滅的。蜀漢滅亡之後,朝廷的君臣以及文獻檔冊,均被運往洛陽。因此,東晉朝廷所援引的諸葛亮“故事”,完全算是年代不遠,淵源有自,無可懷疑。
第四,史文中東晉王朝三次援引諸葛武侯“故事”,涉及兩次皇帝的更替,第一次是廢帝司馬奕,第二次是簡文帝司馬昱。皇帝更替是皇朝的第一等大事,因而所援引的“故事”,必須事實确鑿,含義明确,有據可查,而且爲朝廷君臣所共知。
第三,第三種方式,是在過去典章制度中有成文可查的先例。而其中所列的第一個,就是蜀漢諸葛亮接受劉備遺诏的“故事”。
第二,在三種方式中,第三種被認爲是對幼主以及整個王朝傳承最爲安全的一種。這是朝廷君臣的共識。
三是給嗣子保留皇帝的名分和朝堂的君位,但是由一位或多位輔政大臣,輔佐幼君處理國政,執掌權力。以待幼君成人後施政。幼主的帝名和帝位均被保留,隻是帝權被暫時代行。
二是給嗣子保留皇帝的名分,但是由權臣暫時居攝。居攝者在朝堂的君位上,代替幼君發布政令。等到幼君成人之後,還政于君。幼主的帝位和帝權,被暫時代替和代行。
一是直接将皇帝之位禅讓給朝廷的權臣,從而改朝換代,嗣子的一切繼承權被完全剝奪。
第一,在東晉時期,君主臨終而嗣子幼少時,君主對身後皇權的處置和安排,有三種選擇。
從以上史文之中,我們至少可以看出以下幾點:
所謂的“居攝”,乃是指年幼的君主即位之後,不能親自坐在朝廷的皇位上處理國事,于是由輔政大臣暫時登上朝堂台階之上的君位(即史文中的“踐阼”),背北面南,面對群臣,代替君主發布政令。一旦年幼的君主長大成人,自己能夠登上君位處理政事,居攝即告停止,輔政大臣也就重新回到朝堂台階之下的臣僚隊列中,北面朝見君主,呈現敬畏之态。
這段具體描述表明:
《史記》卷三十三《魯周公世家》記載:“武王既崩,成王少,在襁褓之中。周公恐天下聞武王崩而叛,周公乃踐阼代成王攝行政當國。成王長,能聽政,于是周公乃還政于成王,成王臨朝。周公之代成王治,南面倍依以朝諸侯。及七年後,還政成王,北面就臣位,竆竆如畏然。”
至于“居攝”,最早施行者是西周的周公。
此處史文多次提到的“故事”,是當時典章制度方面的習用語,意指過去典章制度中的先例。由于當時又習稱公務文書爲“事”,所以“故事”又特别指過去遺留的國家文獻檔冊中有成文可查的先例。
桓溫的奏疏還沒有呈上,簡文帝已經死去,桓溫接到遺诏後非常失望,他本來指望簡文帝禅位給自己,不行的話,也要如同周公那樣居攝,結果卻是要他仿照諸葛亮、王導的先例行事,因此他對侍從在簡文帝身邊的朝廷要員王坦之、謝安非常不滿,認爲是他們二人壞了自己的好事。
簡文帝聽後認爲自己此舉确實不妥,于是令王坦之另行改拟遺诏:“家事國事一律先禀報桓溫之後再作決斷,如同從前諸葛武侯、王丞相(王丞相指東晉前期先後輔佐明帝、成帝的丞相王導)輔佐少主的先例。”
王坦之反駁道:“晉朝的天下,是宣帝、元帝(指西晉王朝奠基者宣帝司馬懿、東晉王朝開創者元帝司馬睿)開創的天下,陛下怎能夠自行專斷送給外人!”
簡文帝見到王坦之的激烈舉動,向他解釋說:“我們晉朝的天下,本來就是無意中得到的(意指當初司馬氏篡奪曹魏現成的的天下),您又不滿什麽嘛! ”
簡文帝等不及桓溫進見,已經自行拟定遺诏,要桓溫仿照周公居攝的先例,來安排身後權力的分配問題;但是,當時在簡文帝身邊的統領衛隊的左衛将軍王坦之,看到簡文帝向外發出的遺诏,立即中途截下,拿回簡文帝的面前,當面撕毀;
簡文帝病危,四次下诏,緊急召見桓溫進宮,交待身後大事;此時的桓溫,統領大軍駐紮在首都建康城外西北郊的白石大營,他接到征召後并未及時進宮,而是在斟酌拟定一篇奏疏,其中暗示簡文帝應當禅讓皇位給自己;
綜合以上史文以及《晉書》相關記載,此一史事的發展過程大體如下:
帝乃使坦之改诏焉。溫薨,坦之與謝安共輔幼主。
坦之曰:“天下,宣、元之天下,陛下何得專之!”
簡文帝臨崩,诏大司馬溫依周公居攝故事。坦之自持诏入,于帝前毀之。帝曰:“天下,傥來之運,卿何所嫌?”
同書卷七十五《王坦之傳》也記載:
溫初望簡文臨終禅位于己;不爾,便爲周公居攝。事既不副所望,故甚憤怨,與弟書曰:“遺诏使吾依武侯、王公故事爾。王、謝處大事之際,日憤憤少懷。”
疏未及奏而帝崩,遺诏:“家國事一秉之于公,如諸葛武侯、王丞相故事。”
于是一日一夜頻有四诏。溫上疏曰:“聖體不和,以經積日。愚心惶恐,無所寄情。夫盛衰常理,過備無害。故漢高枕疾,呂後問相;孝武不豫,霍光啓嗣。嗚噎以問身後,蓋所存者大也。今皇子幼稚,而朝賢時譽,唯謝安、王坦之才識智能,簡在聖鑒。内輔幼君,外禦強寇,實群情之大懼,然理盡于此。陛下便宜崇授,使群下知所寄,而安等奉命陳力,公私爲宜。至如臣溫,位兼将相,加陛下垂布衣之顧,但朽邁疾病,懼不支久,無所複堪托以後事。”
于是參軍郗超進廢立之計,溫乃廢帝(指廢黜司馬奕)而立簡文帝。诏溫依諸葛亮故事,甲仗百人入殿,賜錢五千萬,絹二萬匹,布十萬匹。及帝不豫,诏溫曰:“吾遂委笃,足下便入,冀得相見。便來,便來!”
《晉書》卷九十八《桓溫傳》記載此一重大史事雲:
簡文帝司馬昱,即位不滿一年病逝。臨終時,嗣子司馬曜年僅十二歲。桓溫認爲:東晉皇室早已運祚衰微,而桓氏氣數興旺,應當取而代之。何況就是簡文帝本人,也都是在他廢黜了廢帝司馬奕之後,完全在自己的扶持下才得以登上皇位的。
東晉時期的權臣桓溫,宗族勢力強盛,親族多居要職,本人又長期控制軍權,建立了平定巴蜀成漢政權等重大功績,在簡文帝時完全控制了朝廷軍政,權傾一時。相形之下,司馬氏皇室的力量卻長期衰弱不振。
二,但舞弊一旦被稅務檢查發現,隐匿或延遲的收入及轉移的利潤等也應全部按規定處理,虛開、多開的金額應全部轉回,則屬于舞弊行爲,如系虛開多開原材料或費用發票、隐匿或延遲收入、轉移利潤等問題形成,特别是因舞弊形成,則可以繼續挂賬。
這是西晉時期的曆史資料,下面再看東晉時期的曆史資料。
總之,陳壽已經在相關的評語中,以間接的方式,表明了他對“君可自取”含義的理解。
尤其必須指出的是,如果陳壽自己真的洞悉到劉備是在玩弄“帝王心術”,他無論出自史家秉筆直書的優秀傳統,還是出自個人切身利害的考慮,都應當直接點明,而不必爲之掩飾。因爲他撰寫《三國志》時的西晉武帝之世。因此,則會被加重處罰。
但是,持這樣的看法者,對陳壽“心神無貳”的贊美性評語無法作出合理的解釋。而“心神無貳”,白話就是内心沒有任何另外的念頭。故意要激勵對方的忠誠和努力,顯然是有了另外的念頭,而且是對諸葛亮的忠誠和盡力有所懷疑了。至少在陳壽的心目中,這樣的看法是不能成立的。
後世有一種看法認爲,劉備之所以會在說了“舉國托孤”之後,又補上一句“你可以自己取代劉禅”,是玩弄谲詐的“帝王心術”,他本來就對諸葛亮心存猜疑,這樣說的目的,是要将諸葛亮逼到死角,使諸葛亮在輔佐劉禅上,不能不忠誠,不能不竭盡心力。《禦批通鑒輯覽》載清帝康熙的批語“三國人以谲詐相尚”,即是如此。
諸葛亮一旦取代劉禅之後,蜀漢的國家變了名号,劉氏的社稷變了主人,那麽整個“舉國托孤”的基本目的都完全破滅。這就更加深入地反證:陳壽對“君可自取”含義的理解,不可能是“你可以自己取代劉禅”。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既然陳壽有意通過“舉國托孤”的總結,來顯示諸葛亮是面臨需要體現節操的重大關頭,絕不會動搖變心的君子,那麽他對“君可自取”一句含義的理解,就絕不可能是“你可以自己取代劉禅”。因爲你把别人托付的孤兒都抛棄了,還把别人托付的國家篡奪了,還能算是面臨需要體現節操的重大關頭,絕不會動搖變心的高尚君子嗎?
有了這樣的文化定位,下文的“心神無貳”等贊美性評價,就有了根本的依據,順理成章。
劉備之所以要對諸葛亮“舉國托孤”,是因爲他認定諸葛亮具有古代君子之風,蘊含了臨大節不可奪也的高尚品格。
可見,陳壽是要以此表明:
而“托孤”與“托國”,合起來正是“舉國托孤”四字,用白話來說,就是把整個國家和兒子都托付給諸葛亮。
也就是說,他重然諾,無私念,一旦受人之托,就必然會終人之事,至死不變。
因爲這樣的君子具備極其高尚的品格,他在面臨需要體現節操的重大關頭,絕不會動搖變心。
“孤”和“國”這兩者都是最可寶貴和最可珍惜的,爲何可以放心地對他“托孤”與“托國”?
不難看出:作爲孔子儒家思想嫡系傳人的曾子,在這裏衷心贊美的君子,不僅可以“托孤”,而且可以“托國”。
如果是人爲有意,如仍需支付,并作出相應的會計處理,判斷是否爲應付不付款項,如民事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則應該在解決經濟糾紛後依據相關法律文件,對企業三年以上應付未付款項作爲其他收入依法計繳企業所得稅應該有其合理性、必要性及法律基礎。
如果因與對方存在經濟糾紛形成,再從法律角度考慮:一是由于稅法已容許企業将逾期三年以上符合條件的應收款項作爲壞賬損失予以稅前扣除;二是逾期三年已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财産主張權利必須在兩年以内的訴訟時效。所以,特别是三年以上仍未支付的款項繼續支付的可能性确實很小,企業對長期應付未付,或因經濟糾紛未能及時支付等情形,或企業之間對款項的結算和支付有特别約定,除非債權人每年均向債務人保持了追讨(需保留追讨證據),在日常經營活動中,實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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