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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制度即印章、封泥制度。這一制度的推行保證了公文的嚴肅性和有用性,起到了防守杜撰公文的作用,爲國度執行有用的行政管理創設了條件。縱觀曆史,曆代的公務文書皆有一套本身的用印制度,它們之間既有一緻之處,又各具特色,閃現出鮮明的時間特征。
印章早在西周就已經出現,但那時隻是作爲私人憑證,公務文書寫作.春秋戰國時期才用于公文的封印。那時的印章稱爲"玺",是官員權柄和身份的标記。任職時授予,奪職時收回。所謂封泥,就是在所要收回的簡冊封頁的結繩處糊上一塊黏泥,在黏泥上加蓋印章,這是公文見效的标志。
秦朝同一中國後,對文書用印舉行了調整和同一,它正派皇帝的印章稱爲"玺",皇帝有六玺,即皇帝行玺、皇帝之玺、皇帝信玺、天子行玺、天子信玺、天子之玺,不同的公文加蓋不同的印玺。百官之印統稱爲"印",依照官職大小分辨授予不同質地的印,并系以不同顔料的绶帶。日常官府收回的公文均必需加蓋印章,以證明公文的切實性和有用性。秦朝對印章的管理很嚴,日常未加蓋印玺或加蓋印章的公文均被視爲"僞書",凡損失、私制或盜用官印者要依法重辦。
漢代"玺"、"印"制度制定得特别周到,諸如稱号、質料、鈕制、绶色代表着哪一身份等級,都有正經的制度條文。公文用印也已成定制,首要的公文還要緘口封泥。印章的意義已不止于大略的公文運用,據羅福頤《古信玺概論》考證:"職官遷、死必解印绶,文獻記載以西漢前後爲多,談到罷官常連言‘解印绶i,乃至以’收玺i、‘奪玺i作爲罷官的代詞。"漢代公文除用印之外,還請求經手官吏及統治人員按官稱等級序列在公文末了簽署官職及姓名,以示對公文的擔當。
魏晉南北朝時期,紙張被平常運用,公務文書.官府文書改用紙帛,而且用朱血色間接钤印于紙上,這是用印制度的一大改革。它具有印迹清晰、不容易消褪、經久耐用等特性,既進步了公文制作的速度,又使公文卷面顔面。在劉宋以前,官員離職,印章也随身帶走,新官必需重鑄新印,特别煩瑣,劉宋時期,官印最先實行移交制度,且成定制,官員前、後交卸替代,悉以接印爲權柄移易的标志,唯有印章 “年深悠久,印文元蔽”者方可換鑄新印,并且對換鑄新印的手續也作了正經的正派。
随着唐朝公文制度的進一步完好,其對用印制度也有了特别正經的正派。在唐代,公文經主管長官判署、簽押并經秘書人員謄錄、校正後,凡應用印者,鑒印官考其差謬,然後印之。印的處所在官署或官銜落款處。用印.唐代正派"一文一印",一件公文如有兩頁以上的公文紙,則要在首尾紙縫間蓋 "騎縫印"。钤印的光陰,必需"朱"在 "墨"上,不能 "墨"在 "朱"上。也就是說,印要蓋在官署落款的文字下面,嚴禁先钤印後書寫文字。在前代,天子之印稱爲"玺",唐武則天 "惡玺字,改爲寶",朝廷 "置符寶郎四人,從六品上,掌天子八寶。
及至宋朝,公文用印制度又有了新的變化。據《宋史·輿服志》載,自南宋以來"唯長官曰印,僚屬曰記,又下無記者,止令本道給以木朱記",對京城、外處職司及諸軍将校等并給朱記。另外,在印章的大小尺寸上,官階越大,印章也随之越大。對印章的啓用,宋代正派:首先,明令不準用官印加蓋私文書。其次,用印必需正經立案,并以文書中文字、印章的墨、朱先後而辨真僞,還正派 "諸官文書皆印年月日及印封",這種加蓋彌縫章的做法,印制.對預防公務文書被私拆大有長處。此外,對多頁首尾連粘,還正派了加蓋騎縫章的請求,并說"諸獄囚案款不連粘或不印縫者,各徒一年,無情弊者以盜論。
元代用于文書的印章有兩種,一種是官印,一種是在文書上簽押的刻名印 (即現代的手印、簽名章)。因而,元代對印章的制作、保管和運用均作了理解的正派。元代專設有符寶局、鑄印局、監印官、知印官等機構和人員,特地擔當相關印章的制作、保管和運用。
明代非論皇帝宣布的文書,還是各個衙門行移出外的文書,在印信運用上正派都特别正經。皇帝的印章稱爲"寶玺"。明代舊有寶玺十七枚,其用處也各異。嘉靖十八年,明世宗依照須要,公文用印制度又有了新的變化.增制了七枚"寶玺"。各種 "寶玺"皆由内尚寶監女官掌之。遇用寶,則尚寶司以揭帖赴尚寶監,尚寶監請旨,經皇帝核準後,赴内尚寶監支付。掃數"寶玺",每年擇吉日用香水清洗一次。年終向皇帝敷陳一次各種"寶玺"的運用次數。明代内外各衙門的印信,由該衙門黨魁官收掌。若黨魁官不令佐貳官封記,佐貳官不在不令黨魁官封記,及黨魁官、佐貳官不行封記者,并杖一百。公務文書.對待漏使、錯用印信,《明律》也有實在正派,"凡各衙門行移出外文書,漏便印信者,《明律》也有實在正派,“凡各衙門行移出外文書,漏使印信者,當該吏典對同黨魁官并承法,各杖六十。全不消印者,各杖八十。幹礙調撥軍事、供邊方軍需錢糧者,杖一百,因而失誤軍機者,斬。倒用印信者,照漏用律,杖六十。"盜用印信及在空白紙上用印者,依照刑律 "詐僞"條論斬;借用印信,依照禮律"上書陳言"條論斬。
清代皇帝玉玺合計二十五枚,即"大清銜命之寶"、"皇帝奉天之寶"、"大清嗣天子之寶"、"皇帝之寶"、"天子之寶"、"皇帝尊親之寶”、皇帝親親之寶"、"皇帝行寶"、"皇帝信寶"等。皇帝的下行文,視不同的形式,用不同的寶玺。凡請用寶玺,要先将寶之數奏明。屆期,由學士率侍讀學士、侍讀典籍等到尚寶司立案支付,用後及時歸還。對待各級官府來說,不但用印要立案,而且印泥顔料也有正派的區别。宗人府、六部、大理寺、光祿寺等衙門,盛京五部、奉天府、各省總督、巡撫等衙門,除上皇帝本章用印顔料爲朱色外,衙門往複行文,死海文書.用印顔料爲紫色。衍聖公用印情景,似乎上述衙門。其他文武各衙門,皆用朱色印泥。
固然,我國現代公文的用印制度是封建君主集權的産物,摻雜着多量封建等級制度的殘存,但同時我們也該當看到它主動的一面:首先,我國現代公文的用印制度在客觀上适宜了那時公文運用的須要,公文用印制度又有了新的變化.有益于國度行政文書就業的有用開展;其次,從曆史的進程來看,随着社會的開展,我國現代公文的用印制度也在一向前進、一向完善。并且,它的許多合理的局部,直到即日還是在沿用。
用印制度即印章、封泥制度。這一制度的推行保證了公文的嚴肅性和有用性,起到了防守杜撰公文的作用,爲國度執行有用的行政管理創設了條件。僞造文書罪.縱觀曆史,曆代的公務文書皆有一套本身的用印制度,它們之間既有一緻之處,又各具特色,閃現出鮮明的時間特征。
印章早在西周就已經出現,但那時隻是作爲私人憑證,春秋戰國時期才用于公文的封印。那時的印章稱爲"玺",是官員權柄和身份的标記。任職時授予,奪職時收回。所謂封泥,就是在所要收回的簡冊封頁的結繩處糊上一塊黏泥,在黏泥上加蓋印章,這是公文見效的标志。
秦朝同一中國後,對文書用印舉行了調整和同一,它正派皇帝的印章稱爲"玺",皇帝有六玺,即皇帝行玺、皇帝之玺、皇帝信玺、天子行玺、天子信玺、天子之玺,不同的公文加蓋不同的印玺。百官之印統稱爲"印",依照官職大小分辨授予不同質地的印,并系以不同顔料的绶帶。日常官府收回的公文均必需加蓋印章,以證明公文的切實性和有用性。秦朝對印章的管理很嚴,日常未加蓋印玺或加蓋印章的公文均被視爲"僞書",凡損失、私制或盜用官印者要依法重辦。
漢代"玺"、"印"制度制定得特别周到,諸如稱号、質料、鈕制、绶色代表着哪一身份等級,都有正經的制度條文。公文用印也已成定制,首要的公文還要緘口封泥。友益文書.印章的意義已不止于大略的公文運用,據羅福頤《古信玺概論》考證:"職官遷、死必解印绶,文獻記載以西漢前後爲多,談到罷官常連言‘解印绶i,乃至以’收玺i、‘奪玺i作爲罷官的代詞。"漢代公文除用印之外,還請求經手官吏及統治人員按官稱等級序列在公文末了簽署官職及姓名,以示對公文的擔當。
魏晉南北朝時期,死海文書.紙張被平常運用,官府文書改用紙帛,而且用朱血色間接钤印于紙上,這是用印制度的一大改革。它具有印迹清晰、不容易消褪、經久耐用等特性,既進步了公文制作的速度,又使公文卷面顔面。在劉宋以前,官員離職,印章也随身帶走,新官必需重鑄新印,特别煩瑣,劉宋時期,官印最先實行移交制度,且成定制,官員前、後交卸替代,悉以接印爲權柄移易的标志,唯有印章 “年深悠久,印文元蔽”者方可換鑄新印,并且對換鑄新印的手續也作了正經的正派。
随着唐朝公文制度的進一步完好,其對用印制度也有了特别正經的正派。在唐代,公文經主管長官判署、簽押并經秘書人員謄錄、校正後,凡應用印者,公文.鑒印官考其差謬,然後印之。印的處所在官署或官銜落款處。唐代正派"一文一印",一件公文如有兩頁以上的公文紙,則要在首尾紙縫間蓋 "騎縫印"。钤印的光陰,必需"朱"在 "墨"上,不能 "墨"在 "朱"上。也就是說,印要蓋在官署落款的文字下面,嚴禁先钤印後書寫文字。在前代,天子之印稱爲"玺",唐武則天 "惡玺字,改爲寶",朝廷 "置符寶郎四人,從六品上,掌天子八寶。
及至宋朝,公文用印制度又有了新的變化。據《宋史·輿服志》載,自南宋以來"唯長官曰印,僚屬曰記,又下無記者,止令本道給以木朱記",制度.對京城、外處職司及諸軍将校等并給朱記。另外,在印章的大小尺寸上,官階越大,印章也随之越大。對印章的啓用,宋代正派:首先,明令不準用官印加蓋私文書。其次,用印必需正經立案,并以文書中文字、印章的墨、朱先後而辨真僞,還正派 "諸官文書皆印年月日及印封",這種加蓋彌縫章的做法,對預防公務文書被私拆大有長處。此外,對多頁首尾連粘,還正派了加蓋騎縫章的請求,并說"諸獄囚案款不連粘或不印縫者,友益文書.各徒一年,無情弊者以盜論。
元代用于文書的印章有兩種,一種是官印,一種是在文書上簽押的刻名印 (即現代的手印、簽名章)。因而,元代對印章的制作、保管和運用均作了理解的正派。元代專設有符寶局、鑄印局、監印官、知印官等機構和人員,特地擔當相關印章的制作、保管和運用。
明代非論皇帝宣布的文書,還是各個衙門行移出外的文書,在印信運用上正派都特别正經。皇帝的印章稱爲"寶玺"。明代舊有寶玺十七枚,其用處也各異。嘉靖十八年,明世宗依照須要,增制了七枚"寶玺"。各種 "寶玺"皆由内尚寶監女官掌之。遇用寶,則尚寶司以揭帖赴尚寶監,尚寶監請旨,經皇帝核準後,赴内尚寶監支付。掃數"寶玺",每年擇吉日用香水清洗一次。年終向皇帝敷陳一次各種"寶玺"的運用次數。明代内外各衙門的印信,由該衙門黨魁官收掌。友益文書.若黨魁官不令佐貳官封記,佐貳官不在不令黨魁官封記,及黨魁官、佐貳官不行封記者,并杖一百。對待漏使、錯用印信,《明律》也有實在正派,"凡各衙門行移出外文書,漏便印信者,《明律》也有實在正派,“凡各衙門行移出外文書,漏使印信者,當該吏典對同黨魁官并承法,各杖六十。全不消印者,各杖八十。幹礙調撥軍事、供邊方軍需錢糧者,杖一百,因而失誤軍機者,斬。倒用印信者,照漏用律,杖六十。"盜用印信及在空白紙上用印者,依照刑律 "詐僞"條論斬;借用印信,依照禮律"上書陳言"條論斬。
清代皇帝玉玺合計二十五枚,即"大清銜命之寶"、"皇帝奉天之寶"、"大清嗣天子之寶"、"皇帝之寶"、"天子之寶"、"皇帝尊親之寶”、皇帝親親之寶"、"皇帝行寶"、"皇帝信寶"等。皇帝的下行文,視不同的形式,用不同的寶玺。凡請用寶玺,要先将寶之數奏明。又有.屆期,由學士率侍讀學士、侍讀典籍等到尚寶司立案支付,用後及時歸還。對待各級官府來說,不但用印要立案,而且印泥顔料也有正派的區别。宗人府、六部、大理寺、光祿寺等衙門,法律文書.盛京五部、奉天府、各省總督、巡撫等衙門,除上皇帝本章用印顔料爲朱色外,衙門往複行文,用印顔料爲紫色。衍聖公用印情景,似乎上述衙門。其他文武各衙門,皆用朱色印泥。
固然,我國現代公文的用印制度是封建君主集權的産物,摻雜着多量封建等級制度的殘存,但同時我們也該當看到它主動的一面:首先,我國現代公文的用印制度在客觀上适宜了那時公文運用的須要,有益于國度行政文書就業的有用開展;其次,從曆史的進程來看,随着社會的開展,我國現代公文的用印制度也在一向前進、一向完善。并且,它的許多合理的局部,直到即日還是在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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