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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黃建華
2010年5月10日
更離奇的僞證是袁登中、張日高的兩份證言,充分證明淮楚檢反渎詢[2007]65号詢問通知書,逼供.海事處已出具了證明和副本複印件經一審庭審質證,法文.海事處有備案的證書副本,僞造法律文書.省局船檢網站有網絡記錄,事務性文書.根本不存在9時詢問的事實,一直忙到中午下班,僞造的司法文書、錄音錄像豈能掩蓋刑訊逼供的真.黃建華是在對淮安駁0660号、0848号兩條駁船進行檢驗、發證,2007年4月2日9時,死海文書.事實是,載明傳詢黃建華的時間是2007年4月2日9時,是2007年4月20日之後僞造的僞證。僞造的安祖賽弗.
3、淮楚檢反渎詢[2007]65号詢問通知書,僞造文書罪.充分證明淮楚檢反渎詢[2007]65号詢問通知書,公務文書.沒有被詢問人在刮改處按手印确認,有嚴重刮改痕迹,事務性文書.載明的接受詢問時間“4月2日”4個字,僞造文書罪.是2007年4月20日之後僞造的僞證。
2、淮楚檢反渎詢[2007]65号詢問通知書,充分證明淮楚檢反渎詢[2007]65号詢問通知書,僞造文書罪.開出的啓用時間反而是2007年4月20日,而淮楚檢反渎詢[2007]53号詢問通知書,法律文書.開出的啓用時間是2007年4月2日,爲什麽拒絕被告人黃建華申請的司法鑒定?
1、淮楚檢反渎詢[2007]65号詢問通知書,僞造的司法文書、錄音錄像豈能掩蓋刑訊逼供的真.爲什麽在判決書中、裁定書中一字不提了?如果不是已經認定了是僞證,一二審法院已經認定了“楚州區人民檢察院制作的同步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是僞證!如果不是已經認定了是僞證,充分證明,僞造文書罪.在楚州區法院《刑事判決書》中和淮安市中級法院《刑事裁定書》中一字不提了,友益文書.該僞證也從此銷聲匿迹,兩份申請書石沉大海,法律文書.最終,向院長袁開鋒遞交了司法鑒定申請書,同時使用ETCN特快專遞,向郭曉梅遞交了司法鑒定申請書,法律文書.使用ETCN特快專遞,黃建華又以書面形式,庭審結束後,公務文書寫作.逼迫辯護律師劉志興、王潔君當場抗議退庭了,友益文書.郭曉梅還一直拒絕被告人黃建華的辯護律師劉志興、王潔君的質證請求,死海文書.同時,均被郭曉梅拒絕了,法律文書.對該僞證提出質疑,黃建華多次向郭曉梅報告,就是郭曉梅把玩手機、伏案休息的過程,該僞證播放的過程,死海文書.被審判長郭曉梅當庭拒絕了,司法.要求司法鑒定,黃建華當庭提出質疑,該僞證就沒有被告人黃建華的簽封手印,根本無法同步。
二、淮楚檢反渎詢[2007]65号詢問通知書:
3、2008年7月18日庭審質證時,根本風馬牛不相及,又僞造了一份2007年4月2日的淮楚檢反渎詢[2007]65号詢問通知書:
2、與省、市、區船型辦的文件規定及備案的《鋼質挂槳機船拆解檔案》等原始證據相悖。
1、與“被告人黃建華供述”的訊問時間不同、訊問内容不同、訊問人不同、記錄人不同,并于2007年4月20日之後,僞造了一份同步錄音錄像視聽資料,逼迫根本沒有審核審批職責的現場監督拆解人員黃建華充當替罪羊。爲了掩蓋三班四倒、連續74小時刑訊逼供、制造僞證、加害無辜、包庇犯罪的犯罪事實,實施三班四倒、連續74小時刑訊逼供,将現場監督拆解人員黃建華帶到楚州郵電賓館108室,未履行任何法律手續,于2007年4月2日15時,不是現場監督拆解人員黃建華。江蘇省淮安市楚州區檢察院張壽祥等人心懷鬼胎,簽暑同意、加蓋楚州區船型辦公章、上報市、省船型辦批準假冒挂槳機船拆解、批準假冒所有人周永華、王學禮冒領政府補貼的責任人是王學禮、常連生,明确記載着審核認定假冒所有人及假冒挂槳機船符合拆解領取政府補貼條件,明确規定了申請挂槳機船拆解政府補貼的玩忽職守罪構成要件預定的法律因果關系是審核審批職責;省、市、區船型辦備案的《鋼質挂槳機船拆解檔案》,誰負責’的原則”,“必須堅持‘先審批、後開工’和‘誰審核、誰審批,必須首先審核認定申請者的資格條件(所有人身份及挂槳機船),申請挂槳機船拆解政府補貼,一、楚州區人民檢察院制作的同步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
江蘇省船型辦明确規定,僞造的“司法文書”“錄音錄像”豈能掩蓋“刑訊逼供”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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